第四章保险合同授课人:杨敏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在阐述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要素的基础上,分析了保险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的过程。保险合同是保险学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学生全面掌握本章的内容,为以后保险实务知识的学习铺垫必要的基础。教学重点:保险合同的特征和要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终止。教学难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受益人的基本规定。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设疑法。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10条的定义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1、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的特征附和合同AdhesionContract双务合同BilateralContract射幸合同AleatoryContract最大诚信合同utmostGoodfaith有偿性合同RewardfulContract要式合同FormalContract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主体当事人关系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辅助人(一)当事人1、保险人(Insurer/Underwriter)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并要求投保方履行最大诚信原则,但同时要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有以下义务:(1)对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2)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义务;(3)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需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Chapter5InsuranceContract保险人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劳合社我国绝大部分保险公司基本上都采用这一形式人保2003/11/6香港上市,国寿2003/12/18香港及纽约上市,以此为标志,国内保险公司基本上不再有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存在。主要存在于英国2、投保人(Applicant)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并不以自然人为限,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投保人。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二)关系人1、被保险人(Insured)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当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当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须遵守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案例分析某年11月,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了某险种,年缴保费2947元,保险金额7万元,被保险人分别是A女士和她的丈夫。次年9月21日,A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急性发作在家中去世,按照保险合同规定,A女士作为受益人可以获得7万元保险金。于是,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发现以A女士丈夫为被保险人的这份保单中,A女士丈夫的名字是由A女士代签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不予给付身故保险金,并退还了保单项下的全部保险费。一个签名的疏漏居然导致了7万元权益的丧失。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由其继承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要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2、受益人(Beneficiary)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课堂问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关系可以如何组合??受益人的法律特征•法律资格问题;•受益人的产生;•受益人的人数;•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义务。Chapter5InsuranceContract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和税收•受益人指定与否,与是否交纳税收直接有关。•如果事先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以后对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征遗产税;•如果事先没有指定受益人,按保险法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而作为遗产处理的保险金,某些国家按规定要征收遗产税。Chapter5InsuranceContract受益权消失的几种情况•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案例分析受益人案例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Chapter5InsuranceContract案例分析——生存受益与身故受益李先生在一家公司搞营销,家有贤妻、老父和老母。2005年6月,他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终身寿险及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其中寿险保额10万元,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附加住院补贴为60元/天,受益人是自己。投保不过半年,一向健康的李先生在出席一个酒会时,突感腹痛难忍并伴恶心呕吐,送至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虽经抢救,但最终却因医治无效而于10天后不幸去世。李先生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经过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向她支付了10万元身故理赔金。此外保险公司还向李先生的父母亲及妻子,分别支付了200元住院补贴理赔金。李先生的妻子对住院补贴理赔金发放产生了疑问:为什么此笔赔偿不象身故理赔金那样,均归自己所有?(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中介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Agent保险公估人LossAdjustor保险经纪人Broker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中间人。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公证事项的人,包括保险调查人、保险鉴定人和保险理算人。案例•王某所在单位为其员工投保人寿保险,王某指定其好友张某为受益人。保单有效期内,张某遇车祸死亡,王某并未重新指定受益人。时隔不久,王某也不幸身故。王某之子与张某之子就谁可获保险金发生纠纷。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从国际保险市场看,保险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二)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主要事项)(三)狭义的保险内容——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保险合同的内容⑥其他条款MiscellaneousProvision⑤保险条件Conditions①申明Declarations③承保约定InsuringAgreements④除外责任Exclusions②定义Definitions(二)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4、保险责任(ScopeofCover)和除外责任(Exclusion);5、保险期限(InsurancePeriod)和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6、保险价值(InsuredValue)7、保险金额(InsuredAmount)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payment)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的处理11、订立合同的时间案例分析保险责任案例1995年11月27日,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5份,保险期限20年,保险金额每份400元,共计2000元,每月交保费5元,宋某指定她的母亲为受益人。1997年3月12日,宋某所在厂发生火灾,她被毁容,于是在当年的8月6日自杀身亡。宋某死后,其母亲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指出,《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7条第2款规定:自杀属于除外责任,宋某的死亡是自杀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案例分析某年8月,26岁年轻漂亮的模特索某,在游乐园玩卡丁车时,长发不慎从头盔中掉了出来,被卷进卡丁车的车轮中,致使头皮全部脱落并伤及脑部中枢神经导致全残。几个月前,索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住院医疗保险和1万元养老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付索某1万元住院医疗保险金和1万元全残保险金,但这2万元对索某的治疗和康复真的是杯水车薪。事后,索某的哥哥一再希望补买保险,但保险公司不能答应他的请求。保险金额确定(三)保险条款保险条款基本条款:规定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基本事项的条款,事先由保险人在法定的必须载明事项拟订好,并印在保单。特约条款: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特殊需要,共同约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保证条款和协会条款。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形式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二、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暂保单批单保险单保险凭证1、投保单(Application)投保单也称要保单,是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保险人作出承诺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其内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址、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坐落的地点、投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份数、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实践中,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印就并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按投保单所列条款逐一填写后交给保险人,经保险人盖章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2、保险单(Policy)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签章后交付给投保人。保险单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内容:(1)声明事项;(2)保险人责任范围;(3)除外责任;(4)条件事项。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享受权利时所应承担的义务。3、保险凭证(Certificate)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只是内容较为简单。实践中只在少数几种保险业务如货物运输保险、汽车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使用,另外在团体保险中也使用保险凭证。4、暂保单(Binder)又称临时保险单,由保险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通常在以下情况下会存在:保险代理人在招揽到保险业务,但还未向保险人办妥正式保险单时,可先出立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人要约后,尚需要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总公司的批准,在未获得批准前,可先出立暂保单,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还有些事项需要进一步商讨,先出立暂保单,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正式保单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时,开具暂保单。5、批单(Endorsement)又称为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者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通常在下列情况下使用对已经印制好的标准保险单做部分修正,如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内更改和调整某些保险项目二、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按实施方式分类(二)按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