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合同的特性及主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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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保险人•(一)形式•1、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自保保险公司:非保险业的企业以自行保险为目的,作为母公司全额出资设立的保险公司。•合伙、有限公司、两合公司的少见。•2、合作保险组织•保单持有人即为社员,社员不分保额大小均有相等的投票选举权,其保费的收取采取赋课方式即出险后由社员分担缴纳。•保险合作社•按照地域或者行业由社员以投资入股的方式自愿组成、共同经营的保险合作组织。•相互保险社•参加保险人员自己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保险合作团体。社员缴纳相当资金形成基金,用以支付创立费用、业务费用及担保资金,费用摊销并扣除准备金之后偿还基金。相互保险公司:具有相同保险需要的社会成员作为股东,以交纳保险费方式出资建立保险基金,同时作为被保险人,接受保险保障的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交互保险社•美国创立的一种介于相互保险组织与个人保险组织之间的混合体。它由被保险人即社员互相约定交换保险并约定其保险责任限额,在限额内可将保险责任比例分摊于各社员之间,同时接受各社员的保险责任。3、政府保险组织政府投资设立或者授权经营的保险业务机构“最好的保险就是国家的保险”(1912列宁)•1)实现国家政策•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提供社会生活必须但成本高利润薄的保险服务•3)稳定保险市场法国综合保险集团•4、个人保险组织•Lloyd’sofLondon•Lloyd’sofAmerica•分则保险商,合则劳合社。•(各自负责,彼此无连带团体责任)•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二)主要权利义务•1、保险费请求权•(1)财产保险•短期险成立时一次交付•得诉讼请求•(2)人寿保险•长期险成立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以后陆续交付•不得诉讼请求•2、给付保险金义务•时间:出险时•期限: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应该法定•金额:约定金额•二、投保人(applicant,policyholder)•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人。•(一)要件•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英美:未成年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在撤销前有效,该撤销权专属于未成年人。(二)寿险投保方式: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道德危险防范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AAAAABABAABB、CA、BA、BA、B(三)主要权利义务: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二节保险合同关系人•一、被保险人(insuredassured)•(一)涵义•十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二)限制•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保险经营、道德危险防范的需要•1、年龄•2、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十六条三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六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三十三条正当性•缺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精神状态•例外规定的正当性质疑•(三)被保险人的同意•1、保险利益的同意•第三十一条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2、承保的同意•3、保险合同转让质押的同意•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4、受益人的同意•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同意可否撤销•如果可以撤销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2008年修改的日本《保险法》中,新增了被保险人合同解除请求权,规定于死亡保险合同、伤害疾病定额保险合同以及伤害疾病损害保险合同缔结后,发生一定事由时,被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请求解除该保险合同的权利。该请求并不直接导致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如果投保人不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可以提起以投保人为被告的“以裁判代替债务人的意思表示”的诉讼,通过法院的裁判获得确定判决,以此代替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二、受益人•(一)涵义•十八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财产保险无•实务中存在的受益人分析:•1、附载批单,以经指定或声明的人为受益人•2、按揭购房的保险以银行为受益人。•3、保证保险,以债权人为受益人。•人身保险受益人存在的意义•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意外的损害•(二)限制•我国无•美国德州保险法:受益人须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三)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1、未以书面通知,效力如何?•2、保险人未批注效力如何?•3、未通知保险人效力如何?•对保险人不生效力?•对实质变更后的受益人不生效力?•4、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效力如何?•(四)受益权的行使和消灭•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40条之思:•1、受益顺位和受益份额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发生分歧如何处理?2、投保人确定受益顺位和受益份额是否需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3、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平均分配是否指同一顺位受益人。•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归属于被保险人遗产的合理性•推定受益人先死合理性•《继承法》与《保险法》规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差异•A为B之女,保险受益人。•依据保险法---A先死•依据继承法---B先死•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其他权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保险欺诈:行为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为手段,使保险公司基于对保险事故的错误认识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立法目标: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后如何对无过错的被保险人进行救济。•思考:应否区分投保人故意的类型:•不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1、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兼为受益人•2、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不为受益人•骗取保险金为目的•1、与被保险人有通谋•2、与被保险人无通谋•例子:父亲为投保人,母亲为被保险人,孩子为受益人•思考受益人故意的法律后果:•1、全部免责说•2、部分免责说•3、不可免责说•是否以谋求保险金为目的•是否违背了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期待•保险合同利益归属•整理保险合同中与主体和关系人相关的道德危险所在及其法律防范机制人身保险道德危险防范体系•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受益人指定变更的限制•被保险人------受益人加害行为失权第三节保险合同辅助人•一、保险代理人•1、含义•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2、法律地位•独立法律地位•经营主体•代表保险人利益•双方代理的禁止•独立法律责任•3、分类•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兼业保险代理人和个人保险代理人•普通保险代理人,专属保险代理人•展业代理人、检验代理人、理赔代理人•总代理、分代理、特约代理•4、从业资格和执业规则•《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9)•二、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1、代表的利益不同•2、提供的服务不同•3、服务的对象不同•4、法律上承担的责任不同•2、各国保险经纪人•日本:代理人为主,1999年后出现•美国:独立代理与专用代理,经纪人不发达•英国:保险营销的主要途径,代理人活跃于寿险市场•我国:•3、分类•寿险经纪人,非寿险经纪人,再保险经纪人•个人经纪人,合伙经纪人、保险经纪公司•4、资格限制与执业规则•《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1998•三、保险公估人•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1、法律地位•独立名义、独立行为、独立责任•承揽合同关系主体公估报告•2、分类•火险公估人、工程险公估人、海上保险公估人、汽车保险公估人•规范文件•《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2000年思考问题:保险代理人1、保险代理人界定Insuranceagent2、保险代理人代写投保书的法律效力保险人的代理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3、双方代理的禁止•保险经纪人•1、法律地位•1)投保人的代理人(江朝国、施文森)•2)居间人(刘宗荣、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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