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汽车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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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第四章:汽车保险合同汽车保险合同的概述1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23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14汽车保险合同的一般性法律规定第一节汽车保险合同概述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含义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含义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汽车保险合同适用于《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民法》、《合同法》。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汽车保险投保单又称为“要保单”或者称为“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由保险人实现设计并印刷,上面列明了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投保人只需在投保单上按列明的项目逐项填写即可。投保人填写好投保单后,保险人审核同意签章承保,这意味着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的书面要约,说明汽车保险合同已告成立,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2、暂保单:是保险人出具正式保单以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合同,用以证明保险人同意承保。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签订暂保单不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暂保单具有与正式保单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正式保单相比,暂保单的内容相对简单、保险期限短。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只有30天,一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出具,暂保单自动失效。在保险单出具前,保险人也可终止暂保单,但保险人必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3、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单根据汽车投保人申请,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上列明了保险合同的所有内容,它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和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受经济损失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重要依据。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4、保险凭证:也称保险卡,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保险单已经签发的一种凭证。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1.被保险人与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不止一人,便于随身携带,证明保险合同的存在。2.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保险凭证上未列明的事项以保险单为准。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5、批单: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可能发生需要部分更动的情况,这时要求对保险单进行批改。保险单的批改应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统一和标准措词的批单。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1.批单内容包括:批改申请人、批改的要求、批改前的内容、批改后的内容、是否增加保险费、增加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增加的保险费。2.需明确标明除本批改外,原合同其他内容不变。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6、书面协议: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同意,可将双方约定的承保内容及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下来。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1.不事先拟就,而是根据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来签订。2.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是不固定格式的保险单。3.书面协议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节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保险关系双方。三方面构成当事人关系人中介人一、汽车保险合同主体(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汽车本身损失及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按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2.保险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3.保险人须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汽车保险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1.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3.及时签单的义务。4.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的义务。(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汽车保险保险人的权利:1.决定是否承保2.收取保费3.有权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4.有权代位追偿、处理赔偿后的损余物资。(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按我国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2.对汽车具有利害关系,存在可保利益。3.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汽车保险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1.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2.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足额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付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汽车保险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3.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被保险人。4.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5.投保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代位追偿。(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关系人2、关系人:汽车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汽车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三)汽车保险合同的中介人中介人:在汽车保险合同成立及其理赔过程中存在的社会中介组织。1.汽车保险代理人(专业、兼业、个人)2.汽车保险经纪人(有限责任公司)3.汽车保险公估人(有限责任制的保险公估公司)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1.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2.汽车保险合同过的客体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即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案情]2004年3月,徐某以分期付款方式从九江某汽车销售公司购得福田货车一辆,价格为二十一万元。2004年7月,九江某汽车销售公司与九江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双方所签合同载明:投保人为九江某汽车销售公司、被保险人为徐某、保险车辆为徐某所购福田货车,2005年4月,徐某所购福田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车损失61187元,截止事故发生之日,徐某尚欠九江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款10万元。为此,九江某汽车销售公司向九江某保险公司索赔,九江某保险公司以九江某汽车销售公司对投保车辆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双方所签合同无效为由拒赔,为此,九江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无效,理由是: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九江某销售公司既非被保险车辆实际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不对该车享有所有权,亦不对该车享有担保物权等他物权,因而对该车不享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上述规定,九江某汽车销售公司与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合同当然无效。另外,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九江某汽车销售公司与九江某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属财产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第三人为受益人违反了保险法关于受益人的规定,双方所签合同亦应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有效。理由是:九江某汽车销售公司虽非被保险车辆所有权人或实际经营管理者,对该车不享有所有权益或担保权益,但其作为被保险人徐某的债权人,其债权受法律保护,如投保车辆受损,则其债权亦会失去保障,其经济利益事实上有可能受到损害,且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并未局限于所有权益或担保权益,据此可以认定,九江某汽车销售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虽然我国保险法将受益人定义界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但法律并未有强制性规定禁止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有受益人,九江某汽车销售公司与九江某保险公司所签合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利益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合意应受尊重,双方所签合同应当认定有效。转卖车辆保险合同如何转让案例一〕:1999年3月,陈某将其私有的一辆东风牌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总保险金额为110000元。同年11月,陈某将该车卖给个体运输户王某。事后,陈某委托王某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经办人找到该车保险单存根后,给王某办了保险证。12月该车出险,造成经济损失近2万元。王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处理此案时发现王某未办理过户批改手续,以此为由拒绝全数赔付损失,但考虑到王某不存在骗取保险金的图谋,愿通融赔付其经济损失5000元。王某不服,以拥有的保险证为根据,起诉到法院,审判结果是原告王某败诉。投保人陈某虽然在转卖车辆前未通知保险人,但事后是委托王某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的。此时,保险公司可以有两种选择:如果认为陈某行为与合同不符,可以书面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另一选择是,同意变更保险合同,而作出批改变更被保险人的称谓,即将陈某改为王某。但保险公司未选择前者,书面通知解除保险合同,也未依照合同约定,作出批改,而是给王某发了保险证。这显然是表明保险公司接受了批改的申请而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而这时,批改(批注)原保险单就构成了保险人的一项义务。并且由于保险人接受了陈某(王某)的申请而未作出拒绝的表示,且发给了保险证,也使得被保险人误认为保险合同已经变更,也失去了另行投保的机会和可能。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王某未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赔。显然是缺乏诚信的。法院判决王某败诉,是有违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的原则的。有人认为:陈某要使保险合同有效,须在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对保险单批注后方为有效。但我认为:在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解释中,也是事先通知,事(办妥转卖手续)后申请批改。怎么可能在机动车辆尚未完成产权转移之前,先批改保险合同呢?而本案中陈某(王某)在事后向保险人提出申请批改,保险人未拒绝,则这一申请行为也就起到了通知的效果。也因保险人对申请批改的接受(即找出该车保险单存根后,给王某办了保险证)而免除了(陈某)王某的原合同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在出险后再以未批改为由拒赔,是将风险转嫁到被保险人的身上,是保险人自己内部管理混乱,未依合同办事的结果。法院判决显然不当。三、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用来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通过保险条款使这种权利义务具体化。包括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约定条款)。三、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基本条款是汽车保险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没有基本条款也就没有汽车保险合同。附加条款是应投保人的要求而增加承保危险的条款,相当于扩大了承保范围,满足部分投保人的特殊要求。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4.责任免除5.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零时起保制被保险人单独载明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采用列明方式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6.保险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义务7.保险金额8.保险费9.保险金赔偿方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保险人承担赔偿的最高限额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合同成立。第三节汽车保险合同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1: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千万保金付东流演艺人员在其演艺生涯高峰时期,也是演艺收入的高峰时期而买下各种保险,是海外演艺人员的通常所为。一是为防不测,二是为未来收入锐减时或年老退休后能获得必要的保障。梅艳芳也不例外,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下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而最近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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