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节《公约》的适用范围1、营业地主义“营业地主义”是指《公约》通常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而不考虑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同一国籍。1)交易的买卖双方为同一国家的公司企业2)买卖双方不在同一国家,但交易双方营业地在同一国家,货物不做跨越国界的运输。2、《公约》的扩大适用根据《公约》规定,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公约》缔约国的法律,尽管当事人双方所在国有一个不是或两个都不是《公约》缔约国,《公约》照样适用于该合同,这就是所谓扩大适用。我国政府对此做出了保留。营业地位于甲国的A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乙国的B公司在丙国签订一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合同所发生的纠纷适用丙国法解决。后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而诉至乙国法院。甲乙两国均不是《公约》缔约国,丙国是缔约国且对公约未提出任何保留。对于A、B公司的合同纠纷,法院能否适用公约来解决?3、货物(1)《公约》适用的货物不包括如下6项: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②经由拍卖销售的物品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的货物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等有价证券。⑤船舶、气垫或飞机⑥电力(2)以下两种合同不适用公约:①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②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载于提供劳务或其它服务的合同(2)《公约》不适用于服务贸易、技术贸易(3)如果一个合同中,既有货物买卖又有提供服务,并且合同的大部分内容是提供服务,则《公约》对这样的合同也不适用。但有如下两个例外:①如果货物提供与服务提供是可分离的,则《公约》仅适用于其货物买卖部分。②如果提供服务未占到大部分,则《公约》可以适用。(4)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①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②所有权转移问题③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5)公约的适用具有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或者部分适用公约。甲乙两国均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营业地位于甲国的A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乙国的B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适用甲国法解决。后双方因合同纠纷诉至甲国法院。(1)本案公约能否适用?(2)如果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采用CIF价格术语,是否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2002)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易合同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200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下列哪些合同?A.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B.住所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C.具有不同缔约国国籍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D.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条件下,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2009)甲国公司(卖方)与乙国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FOB价格条件,采用海上运输方式。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货物的风险应自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B.因当事人已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整体不再适用该合同C.甲国公司应在装运港于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D.甲国公司在订立运输合同并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乙国公司办理保险第二节要约承诺规则----合同的成立规则一、要约1.构成要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2)内容十分确定。(3)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回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失效的行为即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规则有:①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②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③撤回的法律效果是要约对要约人丧失法律约束力(要约未生效),受要约人即使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和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承诺,合同也不能成立。3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后使之失效的行为是撤销。撤销要遵循如下规则:①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②要约如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要约不能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对该项要约做了准备,要约不能撤销。2008年6月16日,日本A公司向中国B公司发出要约如下:L3型彩色电视机1800台,每台350美元FOB大阪,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至2008年7月25日。A公司在向中国B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新加坡C公司购买该种型号电视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中国B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中国B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于是A公司在7月15日向中国B公司发出撤销6月16日要约的通知,并与新加坡C公司签约。但7月19日,A公司收到了中国B公司的承诺,接受日本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未履约,中国B公司诉诸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辩称,该公司于2008年6月16日发出的要约已于7月15日被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7月19日的承诺无效,合同没有成立。根据《公约》,A公司撤销要约的行为是否有效?(2008)2006年7月1日,我国L公司向外国M公司发出一份要约称:出售某型号的电瓶叉车300辆,单价9500美元/FOB大连,9月15日装船,买方于8月15日前开出信用证。该要约发出后的第四天,全球叉车市场价格上涨,L公司欲撤销该要约。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要约要求在7月15日前答复,则L公司不必考虑撤销要约的问题B.如要约要求在7月15日前答复但M公司未答复,L公司应在7月16日通知M公司撤销该要约C.如M公司回函要求改用D/P方式付款,则L公司可立即发函撤销该要约D.只要在M公司答复之前将撤销要约的通知发至M公司即可撤销该项要约二、承诺1.有效的承诺应具备如下条件:①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②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③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即承诺对要约内容未做出实质性变更。(200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如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向受要约人表示接受逾期承诺,则逾期承诺仍然有效B.对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只要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接受,则该逾期承诺仍然有效C.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D.非因邮递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应当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2.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①实质性变更---新的要约“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方式等内容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是在实质性变更要约的条件。”②非实质性变更----除非要约人无法接受,并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否则视为合同成立。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3)承诺的生效与撤回①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②承诺只有撤回,没有撤销。撤回承诺的通知只有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承诺不产生效力,合同不成立。中国甲公司于5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加拿大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白糖15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FR温哥华,10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乙公司于6月10日回电:“你方5月9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甲公司未予答复。根据公约,乙公司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2004)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甲国公司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B.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C.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D.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2008)2008年8月11日,中国甲公司接到法国乙公司出售某种设备的发盘,有效期至9月1日。甲公司于8月12日电复:“如能将每件设备价格降低50美元,即可接受”。对此,乙公司没有答复。甲公司于8月29日再次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日发盘中包括价格在内的全部条件。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的沉默表明其已接受甲公司的降价要求B.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为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C.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迟到的承诺,因此合同没有成立D.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新要约,此时合同还没有成立一、卖方的义务(一)卖方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货的义务。1.交货方式(1)实际交货:卖方自愿地移转货物的支配和占有,即由卖方把货物置于买方实际占有和支配之下。工厂交货(EXW)目的港船口交货(DES)完税后交货(DDP)(2)象征性交货:卖方讲代表货物的单据或凭以提取货物的单据甚至存放货物的钥匙交给买方。CIF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2.交货的地点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地点应当是合同规定的地点。《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交货地点的规定:(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b)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c)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中国江西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纯铜的合同,合同约定卖方负责运输,9月20日前交货。8月6日,卖方中国江西公司将货物在南昌火车站装车,货物于8月8日抵达上海港,并于当日装船前往日本某港口。中国江西公司在哪里完成交货义务?3.交货的时间(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c)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二)卖方提交单据、安排运输和通知、转移所有权的义务。1.卖方提交单据的义务:移交所有货物的单据,是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1)如果卖方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