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开放分类:国际贸易经济学贸易金融编辑词条分享新知社新浪微博人人网腾讯微博移动说客网易微博开心001天涯本词条由啸然创建,已被浏览1454次,共有1位协作者编辑了3个版本。《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onTechnicalBarrierstoTrade),简称TBT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同名协议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它由前言和15条及3个附件组成。主要条款有: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信息和援助、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最后条款。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但涉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由《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进行规范,政府采购实体制定的采购规则不受本协议的约束。纠错编辑摘要目录1概述2基本资料3具体内容4协议意义5应对策略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英文名AgreementonTechnicalBarrierstoTradeof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英文简称WTO/TBT,简称TBT协议。生效时间1980年1月1日,修改历史:1979年正式签署了《关贸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定》(GATT-TBT),在乌拉圭回合中又于1991年重新修订,1994年于马拉咯什正式签署生效。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同名协议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概述《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考虑到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期望进一步实现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各项目标;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能为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作出重大贡献;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但是期望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为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而制定的合格评定程序不要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证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不能利用这些措施,作为对情况相同的国家进行任意或无理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而应遵循本协议的规定;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认识到国际标准化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方面可以作出的贡献;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以及为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而制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可能遇到的特殊困难,希望对他们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给予协助;《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基本资料《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它由前言和15条及3个附件组成。主要条款有: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信息和援助、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最后条款。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但涉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由《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进行规范,政府采购实体制定的采购规则不受本协议的约束。协议对成员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在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分别作出了规定和不同的要求。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实施技术性贸易法规与措施的行为,指导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保证包括包装、标记和标签在内的各项技术法规、标准和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评定程序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减少和消除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合法目标主要包括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护人类生命、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保证出口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等。技术性措施是指为实现合法目标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附件1为《本协议下的术语及其定义》,对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国际机构或体系、区域机构或体系、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等8个术语作了定义。附件2是《技术专家小组》。附件3是《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标准化机构以及区域性标准化机构接受该《规范》,并使其行为符合该规范。《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具体内容《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1条总则1.l标准化及合格评定程序的通用术语,其含义通常应根据联合国系统及国际标准化团体所采用的定义,并考虑其上下文以及本协议的目的和宗旨来确定。1.2为达到本协议之目的,使用附件1中的术语和定义。1.3所有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产品,均须符合本协议的规定。l.4政府机构为其生产或者消费需要所制定的采购规范不受本协议各条款的约束,但应根据其所涉及的范围执行“政府采购协议”。l.5本协议各条款不适用于列入《实施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附件A中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1.6本协议中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应理解为包括其任何修正本及对规则或产品范围的任何补充件,无实质意义的修正和补充除外。第2条中央政府机构对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对于中央政府机构:2.1各成员须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从任一成员境内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待遇。2.2各成员须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为此目的,技术法规除为实现正当目标所必须的条款外,不得有额外限制贸易的条款。考虑到正当目标未能实现可能导致的后果,技术法规应包括为实现正当目标所必须的条款。这里所说的正当目标是指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在评估未能实现上述正当目标所导致的风险时,尤其需要考虑到的因素有:现有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加工技术或产品的预期最终用途。2.3如果批准某技术法规的环境或目的已不复存在,或者改变了的环境或目标可以用对贸易有较少限制的方式来保障时,该技术法规不得继续保留。2.4当需要制定技术法规并且己有相应国际标准或者其相应部分即将发布时,各成员须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相应部分作为制定本国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相应部分对实现其正当目标无效或不适用,例如由于基本的气候或地理因素或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2.5当一个成员在制定、采用或实施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法规时,应另一成员的要求,该成员须根据本协议第2.2款到第2.4款的规定对其技术法规的合理性作出解释。凡是为实现第2.2款所述的某一正当目标并根据相应的国际标准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均应当有理由被认为是没有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2.6为了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对技术法规进行协调,各成员在他们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应尽可能通过适当的国际标准化团体,充分参与他们己采用的或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所覆盖产品的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2.7只要其他成员的技术法规能够充分实现与本国法规相同的目标,即使这些法规与本国的不同,各成员也须积极考虑接受这些法规为等效技术法规。2.8凡适用时,各成员须尽可能按产品的性能要求,而不是按设计或描述特性制定技术法规。2.9凡是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或提出的技术法规中的技术内容与相应国际标准的技术内容不一致,并且该技术法规对其他成员的贸易可能有重大影响时,该成员须:2.9.1在早期适当阶段,在出版物上刊登准备采用此技术法规的通知,使其他成员中有利害关系的各方了解该信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2.9.2通过秘书处,将该技术法规覆盖的产品清单通报其他成员,并简要介绍该技术法规的目的和理由。这种通报须尽早进行,以便仍可进行修改或考虑提出的意见;2.9.3如有要求,应向其他成员提供建议中的技术法规的细节或副本,凡有可能,标出与相应国际标准不一致之处。2.9.4应无歧视地给各成员留出合理的时间,使他们提出书面意见,根据要求与他们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结果予以考虑。2.10在第2.9款引导部分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某成员中出现了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等紧急问题或产生了出现上述紧急问题的威胁时,该成员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略去第2.9款中规定的步骤,但是该成员在批准技术法规时须:2.10.1立即通过秘书处将该技术法规及其覆盖的产品清单通报其他成员,同时简要说明该技术法规的目的和原由,包括该紧急问题的性质;2.10.2如有要求,应向其他成员提供该技术法规的副本;2.10.3无歧视地允许其他成员提出书面意见,应要求与他们讨论这些意见,并对书面意见和讨论结果予以考虑。2.11各成员须确保迅速出版己批准的所有技术法规或以某种方式,使其他成员中有利害关系的各方了解其内容。2.12除第2.10款所述的那些紧急情况外,各成员须在技术法规的出版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的时间,以便使产品出口成员中的生产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中的生产者有时间依照产品进口成员的要求调整其产品或生产方法。第3条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对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对于其成员境内的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3.1各成员须采取他们所能采取的适当措施确保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遵守第2条的规定,但第2条中的2.9.2款和2.10.1款中对外通报的义务不包括在内。3.2各成员须确保按第2条中的第2.9.2款和2.10.1款的规定对直属中央政府以下的地方政府的技术法规进行通报。但对实质内容与中央政府己公布的技术法规内容相同的地方技术法规不必进行通报。3.3各成员可以通过中央政府要求与其他成员联系,包括第2条中第2.9款和第2.10款提及的通报,提供信息、提出的意见和进行讨论。3.4各成员不得采取措施要求或鼓励地方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在其境内以不符合第2条规定的方式行动。3.5各成员根据本协议全权负责监督遵守第2条的各项规定。各成员须制定和采取积极措施并建立机制支持监督非中央政府机构遵守第2条的行动。第4条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4.1各成员须保证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本协议附件3中的标准制定、采用和实施的良好行为规范(在本协议中称为良好行为规范)。他们须采取能够采取的适当措施确保其境内的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标准化机构以及他们参加的或其境内有一个或多个机构参加的区域标准化组织接受并遵守这个良好行为规范。此外,成员不得采取措施导致直接或间接要求或鼓励这些标准化机构违反此良好行为规范。无论标准化机构是否己接受良好行为规范,各成员均有义务执行良好行为规范的条款。4.2己接受并遵守良好行为规范的标准化机构是否符合本协议的各项原则,须得到各成员的认可。第5条技术性贸易壁垒中央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5.1当需要提供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确实保证时,各成员须确保其中央政府机构对在其他成员境内生产的产品实行下述规定:5.1.1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应允许在其他成员境内生产的产品的供应商在不低于本国或其他任何成员境内生产的同类产品供应商的条件下进入该体系;该准人需使产品供应商根据该程序规则享有对合格评定的权利,包括当程序允许时,在该机构的所在地进行合格评定和得到该体系标志的可能性;5.1.2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和效果上不应对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这特别意味着:合格评定程序不应当比让进口成员对产品符合相应的技术法规或标准建立足够的信心制定得更严格或执行起来更严格,这种信心就是产品是符合可应用性的技术法规或标准的,同时也应考虑产品不合格导致的风险。5.2当执行第5.1款的各项规定时,各成员须确保:5.2.1合格评定程序要尽快进行和完成,对在其他成员领土上生产的产品,须在顺序上给予不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优惠待遇;5.2.2每个合格评定程序的标准处理时限应予以公布或应要求,把预期的处理时限通知申请人;当收到合格评定申请后,机构应立即检查文件是否齐全并将所有不完备处准确和完整地通知申请人:受理机构应尽快把评定结果准确和完整地送交申请人,以便可以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即使申请时发现文件不完备,应申请人要求,受理机构也应尽可能进行合格评定,如申请人要求,应向申请人通报程序己进行到的阶段,并对任何延迟作出解释;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