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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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建设法规教程与案例刘雷涛Email:liuleitao@163.com第四章城乡规划法规第一节概述1.1城乡规划法的概念城乡规划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城乡规划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2城乡规划法规的立法概况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与之配套的有《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1.3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1、地域适用范围城乡规划法的地域适用范围是规划区,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2、人的适用范围凡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适用于本法。包括负责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具体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生产、科研、设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及其上述单位的有关人员。1.3城乡规划1.3.1城乡规划概念是指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城乡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乡土地的合理利用,城乡的空间布局和城乡设施的科学配置的综合部署和统一规划。第二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2.1城乡规划的种类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2.1.1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从宏观上控制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引导城乡合理发展的总体部署。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2.1.2详细规划是以城乡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乡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的具体规划。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2.2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所应遵循的原则2.2.1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1)遵循城乡统筹、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2)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则(3)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和地方、民族特色的原则(4)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的原则(5)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2.2.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的原则(1)全面分析、因地制宜的原则(2)保护与建设相协调的原则(3)突出保护重点的原则第三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3.1城市新区开发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区域,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三、城乡规划编制的审批权限1、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权限《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有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即建设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2、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权限《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三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3.1城市新区开发概念城市新区开发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部署,在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区域,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新区开发的主要类型有新市区的开发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卫星城镇的开发建设和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城市新区开发建设目的:为了解决城市建成区由于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过高,基础设施负载过重造成的种种弊端或为了完整保存古城的传统风貌,在建成区外围进行集中成片的开发建设,以达到疏解旧区人口,调整旧区用地结构,完善旧区环境的目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目的:为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以吸引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进行横向经济横合。卫星城镇的开发建设目的:为了有效地控制大城市市区的人口和用地规模,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将市区需要搬迁的项目或新建的大、中型项目安排到周围的小城镇去,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发建设这些小城镇,以逐步形成以大城市为中心的、比较完善的城镇体系。3.2城市新区开发的原则(1)量力而行的原则(2)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的原则(3)方便宜行的原则3.3新区开发的要求:必须预先编制城市规划,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合理的程序和社会化原则,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任何建设单位需要配套的外部市政、公共设施,都必须纳入城市的系统,不得自成体系,各行其道,以免重复建设,相互干扰,影响城市功能的协调和造成浪费。3.4城市旧区改建城市旧区改建是指按照统一规划,对现有城区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改造,使之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整体需要的建设活动。城市旧区是城市在长期发展的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居民集聚区。由于不少城市的旧区存在布局混乱、房屋破旧、居民拥挤、交通堵塞、环境污染、市政和公用设施短缺等问题,不能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这就要求按照统一的规划,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充分考虑现有城市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改建。3.5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1)加强维护、逐步改善的原则(2)旧区改建与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相结合的原则(3)旧区改建与保护历史文物、名胜古迹相结合的原则第四节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与法律责任4.1城市规划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城市设施科学配置的综合部署和统一规划。城市规划相关法规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后,方可进行有关建设活动。4.2选址意见书4.2.1概念是指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城乡规划法》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4.2.2选址意见书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对项目选址的意见两部分。(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性质、用地和建设规模;供水、能源的需求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等(2)选址意见包括建设项目拟建地址与城市规划布局是否协调;与城市交通、通讯、市政等是否衔接与协调;该项目对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计划等4.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3.1概念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限的证件。《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4.3.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1)用地申请(2)现场踏勘、征求意见(3)提供设计条件(4)审查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5)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用地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2)现场踏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与建设单位一起到选址现场进行调查、踏勘;同时,还应征求环境、消防、文物保护、土地管理等部门的意见。(3)提供设计条件用地申请初审通过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用地地址与范围的红线图,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4)审查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建设单位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完成总平面设计,并将总平面图及其相关文件送规划管理部门以审查其用地性质、规模和布局方式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分居城市规划设计用地定额指标和该地块具体情况,核审用地面积。(5)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3.3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是指由于建设工程、堆料或其他原因,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建设单位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临时用地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批后,可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4.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5.1概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证件,也是申请工程开工的必备证件。4.5.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1)领证申请(2)初步审查(3)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4)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领证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设计任务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文件想城市规划主卦部门提出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2)初步审查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对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布局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审查。(3)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和工程所在地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提出规划要求。(4)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完成方案设计,将设计方案有关设计图、文件报送规划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分析比较,确定设计方案,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并提出规划修改意见。(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方案通知书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将注明勘察设计正好的总平面图,建筑设计平面图、立面图、基础图、剖面图、地下室平面图等文件送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后,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5.3建设工程审批后的管理建设工程审批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包括验线和现场检查。(1)验线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放线,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2)现场检查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进入有关单位或施工现场,了解工程位置、施工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4.6违法责任(1)依法应编而未编,或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2)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3)规划主管部门失职(4)人民政府有部部门失职(5)规划编制单位越职(6)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7)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其规定进行建设(8)建设单位或个人失职(9)定时未报送验收资料(10)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当事人不理睬(11)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节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及村镇规划管理5.1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是指依法审定的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浏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是在所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5.2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管理历史文化名城指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或近代革命运动和重大历史事件发生的重要城市。文物指遗存在社会上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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