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第一节:医疗事故罪概述•《刑法》第27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危害公共卫生罪)•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罪•引起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罪•非法采集、制作、供应血液、血液制品罪•单位违反监测操作规定采集、制作、供应血液、血液制品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破坏节育手术罪•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医疗事故罪的特征•一、犯罪主体的特定性•二、犯罪客体的复杂性•三、犯罪形式的隐蔽性•四、犯罪行为的渎职性第二节、医疗事故罪的构成•一、医疗事故罪的主体•特殊主体•医、护、药、技人员•医疗管理、卫生行政、后勤服务•享有执业资格的个体行医人员•二、医疗事故罪的客体•复杂客体•1、侵害了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2、侵害了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秩序•三、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某医院的护士因工作调动,经常出差错。某日给甲(注射青霉素)乙(注射庆大霉素)两患者注射时,由于心不在焉没有查对,误将给两人的针剂弄混。该护士发现药注射错后,随即拔针却未向领导汇报,也未采取任何脱敏措施。乙恰好对青霉素高度过敏,同室病友报告医师后,已为时过晚,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意外事件•疏忽大意的特点在于行为人对行为的后果应该预见,如果对后果不应当预见或不可能预见,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对患者的危害后果,但基于侥幸心理而轻信凭借自己的技术、经验、有力的客观条件等能够避免,因而导致判断上或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危害结果发生。•某乡卫生院的医师曹某,大学毕业,并有20余年的临床经验,再给一妇女做腹部囊中摘除手术时,违反规章制度,在所谓的“家庭手术台”行术,术前不做必要的准备,自信医术高明,手术蛮有把握,结果误将肠壁疝当囊肿摘除,把横结肠从中截断,升结肠动脉损伤,腹腔积血2000ML以上,造成患者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过于自信的心理结构包括了两个基本因素:其一是行为人对结果的可能出现是有认识的,即“已经预见”,但这种认识很模糊,危害结果是否真的出现没有确定的把握,只是认识到这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其二,行为人轻率的相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一方面,行为人相信自己可以借助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能避免危害结果:另一方面,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自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也可避免。•在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时,应注意,他们对违反规章制度通常都是故意的,即明知(这里的明知不限于事实上真的知道,只要其依法从事某项诊疗护理工作,就推定其“明知”)其诊疗行为应当遵守某项规章制度或常规却不遵守。但是不能将使这种心理状态与他们对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相混淆,他们的故意是相对于违反规章制度而不是相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医疗事故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就医疗事故罪而言,危害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作为:以积极的行动去实施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所禁止的行为。•如前护士将甲乙的针剂弄混,没有查对•不作为: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应该履行的某种义务消极的不去履行的义务。•如某二线值班医生,接到危重病患者急需抢救的电话3次、历时2小时不到岗,造成患者死亡。危害结果即危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严重的损害后果。•例如:某护士上班织毛衣,让患者家属换输液瓶,误将250ml白开水输入患者体内,由于速度慢,患者没有出现任何不良反应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因果关系范围的特定性•医疗事故罪的原因只能是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医疗事故罪的结果只能是指患者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二、因果关系作用的单向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行为对结果的单向作用•三、内容的法定性•因果关系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发展过程,不仅指简单的引起被引起必然的因果关系与偶然的因果关系•必然的因果关系•某药剂师不遵守查对制度规定,将无标签的消毒液误当做止咳糖浆分别发给7个患儿,致3人死亡。•偶然的因果关系•某医师在接诊女患者时,没有按规定询问月经史和生育史,将妊娠3月的患者误诊为子宫肌瘤,在进行切除术时,患者因麻醉意外而死。医疗事故罪和其他罪的区别•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同之处:•1、主观上都是过失•2、都是特殊主体•3、后果都很严重•区别:•1、主体的特殊成分不同•2、侵犯的客体不同•3、过失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相同点:•主体和主观方面有交叉•客体方面有相同之处•区别之处:•1、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2、犯罪客体不同•3、主观过失的内容不同•4、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不同•5、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相同之处•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基本相同•区别之处:•1、犯罪主体不同•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3、过失行为的客观表现不同•4、犯罪对象不同第四节、医疗事故罪的量刑•一、医疗事故罪的处罚原则•1、定罪平等原则•2、处罚从轻原则医疗事故罪的量刑幅度和情节•一)量刑幅度•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二)量刑情节•从重情节:•1、涂改、隐匿、销毁病案和有关材料•2、阻挠、干涉案件的查处•3、诬陷他人、打击报复、嫁祸于人•4、后果特别严重(死亡多人、重伤多人)•5、多次发生医疗事故•6、事故发生后,不立即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的从重情节的,在1年半以上3年以下量刑;从轻情节的,在1年半以上6个月以上量刑•从轻情节:•1、一贯表现良好,偶尔疏忽的•2、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的•3、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的医疗事故罪的追究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通常情况引起刑事诉讼有三种情况:•由公安机关移送提请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医疗事故犯罪案件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直接起诉•追究医疗事故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来源有二:•一是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认为行为人符合有关规定,可能构成犯罪,与所在的区(县)检察院联系并移送•二是医疗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社会团体等,认为医疗事故已构成犯罪,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某医师因极端不负责任而导致一名患儿死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由于情节严重,该医师怕患儿父母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悄悄给了患儿父母5万元钱。患儿父母虽悲痛万分,但也知其子不能复活,遂收下了钱,并答应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检查机关闻听此事,认为其情节恶略,通过立案侦查,认定该医生已构成犯罪,遂提起公诉。患儿父母闻讯赶来阻止,医生所在单位也竭力说情,均被公安机关拒绝。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关于医疗事故罪的疑难问题•一、关于医疗事故罪主体范围的争议•主体分为四类:•1、医疗防疫人员:包括从事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医疗防卫工作人员。•2、药剂人员:中药、西药配剂、发放•3、护理人员:•4:其他技术人员:从事检验、理疗、病理、口腔技工、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各项技术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党政干部、财会、后勤人员)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其他工作人员(党政干部、财会、后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应成为玩忽职守罪、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主体•医疗事故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过失致人死亡罪、玩忽职守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医务人员的过失为轻过失,其他人员的过失为重过失。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认定•2003年6月20日,李某到王某的个人诊所就诊,王某认为李某患了感冒,标榜为李某静脉点滴抗生素等药物。输液过程中,李某自述不舒服,王某即停止了静脉点滴,并给李某注射了肾上腺素。后来王某发现李某口唇青紫,意识丧失,就把李某送往县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李某死亡。经市医学会鉴定,王某在给李某用药时违反原则,给李某所做的皮试批号与输液用药批号不符,导致李某药物过敏死亡。•案发后,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中查明,王某从1990年起一直在本县行医。2002年12月12日经考试合格,由省卫生厅颁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王某在2000年至2003年经县卫生局批准,在该县开了一家个体诊所,并由县卫生局颁发了《个体开业临时行医许可证》,该证的有效期为每年的元月至12月,但发证日期为当年的12月。关于王某的情况是属于医疗事故罪还是非法行医罪,法院与检察院有不同观点。医疗事故罪案例评析•1、许某在某市某乡卫生院妇产科工作。1999年7月20日,许某为孕妇蔡某进行产前检查,得知蔡某怀有双胞胎,但妊娠合并中度贫血。按当地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此系重症高危孕妇,不得在乡卫生院接生。8月6日,许某在明知蔡某是高危产妇的情况下,仍为蔡某接生,并在接生过程中使用了缩宫针。不久,蔡某出现呛咳、口吐白沫,当即停用该针剂,随后分娩一女婴,但孕妇及另一胎儿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卫生院与患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损失84000元。案发后,许某潜逃在外,后于2004年10月自首。•2、婴儿室值班护士给两名出生4天的新生儿喂奶,其中一男婴吃完奶后啼哭不止,再喂还哭,护士嫌婴儿哭吵,即将起翻过身来,俯卧姿势放在床上。喂完其他婴儿后,又有一女婴哭吵不止,护士自言自语:“你也趴过来吧”,顺手将其同样翻过身来。此时为凌晨2时30分。此后护士就去忙其他工作,直至3时15分,护士才想起此时,忙回床前查看,将两婴儿面色青紫,呼吸停止。立即给予吸氧,口对口人工呼吸,并报告值班医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两名婴儿死亡原因是机械性窒息。导致该机械性窒息的原因有两方面,第一是胸腹部受压,这是主要原因;第二,呼吸道部分堵塞,这是次要原因。•3、某农民因手部外伤后感染,自带青霉素到医疗站,要求乡村医生给予注射,医师叫其作皮试,患者说:“我刚才用过青霉素,不用皮试,出了问题我承担”因而未作皮试便肌肉注射青霉素80万单位。5分钟后,患者大汗淋漓,颜面苍白、四肢抽搐、牙关紧闭、继而意识丧失。当即针刺人中、涌泉穴无效,再送往上级医院途中死亡。经调查,死者家属证实患者2月前用过青霉素,此次患者到医疗站谎称“刚才用过青霉素”,医生信以为真,违反规定注射,加之抢救不利致患者过敏性休克死亡。•4、2001年1月30日下午,肖某到本县一家医院切除阑尾手术,主刀医师赵某在没有对手术所需器材、辅料进行清点、登记的情况下,违规手术。手术后,在对刀口缝合时,一时疏忽大意将一块医用纱布遗留患者腹中。出院后,患者腹痛难忍转至另一家医院。经检查发现纱布,造成患者局部化脓性腹膜炎、肠粘连,经鉴定9级伤残。主刀医师赵某以医疗事故罪被判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该医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3.3万元。•5、1998年5月27日17时许,孕妇江某因腹部剧痛难忍,在丈夫白某陪同下来到某镇卫生院诊治。妇产科医生李某进行B超检查显示:6月孕+,先兆流产,经进一步检查确认流产不可避免。18时许,江某先后生下一男一女。李某认为两个婴儿内脏器官均发育不全,成活能力很低,就没有按产科常规结扎新生儿脐带。次日上午9时许,当李某得知放在卫生院灶房内的两个婴儿仍然活着时着了急,立刻让人通知白某前来卫生院并为两婴儿结扎脐带,随后将两婴儿送往县卫生院抢救处理,后经抢救无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