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代位追偿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的概念可保利益原则也叫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二、可保利益的作用1.财产保险的补偿限额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当财产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得到补偿的金额不得超过他对财产的可保利益2.避免赌博行为如果投保人不以可保利益之存在为条件而进行投保,则保险与赌博无甚区别3.防止道德危险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可保利益,则投保人有可能为获得保险赔款而故意制造损失事故三、可保利益的种类(一)物质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1.财产所有权2.保管、占有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运送烟草案)3.抵押贷款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二)有关利益的可保利益1.预期利益2.信用(三)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1.过失责任2.无过失责任3.合同约定的责任四、可保利益成立的条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社会公共秩序的、为法律所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下页案例)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必须用货币来衡量3.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客观上或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保险标的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经济利益Case1:MacauraVNorthernAssur.1925Mr.Meffectedafirepolicyonanamountofcuttimberonhisestate.Hehadsoldthetimbertoaonemancompanyofwhichhewastheonlyshareholder.AgreatdealofthetimberwasdestroyedinafireandtheinsurersrefusedtomeettheclaimonthebasisthatMr.Mhadnoinsurableinterestintheassetsofthecompanyofwhichhewastheprincipalshareholder.Howtodealwith?Mr.M’sfinancialinterestsinthecompanyasashareholderwaslimitedtothevalueofhisshares,andhehadnoinsurableinterestinanyoftheassetsofthecompanyCase2:Divorcecase五、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至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只适用于普通财产保险,不适用于海上保险。例外: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六条)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与起源诚信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做到诚实,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地义务,做到守信用。«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对对方以最大范围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二、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1.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手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难以全面了解,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保险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contractofmarineinsuranceisacontractbasedupontheutmostgoodfaith,and,iftheutmostgoodfaithbenotobservedbyeitherparty,thecontractmaybeavoidedbytheotherparty.因此,要求投保人自动地对“凡影响保险人确定费率或决定是否承保的情况作正确的、充分的披露Everycircumstanceismaterialwhichwouldinfluencethejudgmentofaprudentinsurerinfixingthepremium,ordeterminingwhetherhewilltaketherisk.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保险合同属于附合合同,即保险合同、条款事先印制并由保险方单方制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只能做取与舍的决定,而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保险合同条款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保险人也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1.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作地口头或书面地陈述。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1)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地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保险法»第十八条)(2)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或赔偿义务被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2)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3)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方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5)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无限告知询问告知(1)投保人的告知无限告知: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方须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的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告知:投保方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无需告知我国的保险立法采用询问告知的形式:«保险法»第十七条所有险种:过往的损失记录人身意险:过往医疗记录货运险:是否舱面货汽车保险:主驾驶员而不是被保险人盗窃保险:仓储的性质和价值火灾保险: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实际操作(2)保险人的告知:明确列明: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我国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2.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保证明示保证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例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即为明示保证。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例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1)保险船舶必须具有适航能力(船舶的适航性)(2)要按预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不变更航程)(3)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航程具有合法性)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告知强调的是诚实,保证则强调守信。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例如: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船舶改变航道而没提出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对不能改变航道这一要求的权利,因改变航道而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就要赔偿。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限定,不仅可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要求保险人为其及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同时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有利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漏报、误告、隐瞒、欺诈(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一十七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一十七条第三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一十七条第四款: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3)投保方未就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投保方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主要情况: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予以明确说明、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方,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等(1)未尽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保险人欺骗投保方或阻碍投保方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保证是对某个特定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不是对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证,因此,在某种情况下,违反保证条件只部分地损害了保险人地利益,保险人只应就违反保证部分拒绝承担履行赔偿义务。(1)因环境变化使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