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法律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2、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3、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二、遗嘱的有效条件1、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而不以继承开始时为准。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3、遗嘱内容要合法。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准。——也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4、遗嘱的形式要合法。关于遗嘱自由的限制问题大陆法系的“特留份”规定。特留份是遗嘱人不得通过遗嘱处分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实质是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防止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从而损害法定继承人之权益。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必要遗产份额”如何理解郭明瑞建议建立“特留份”制度: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必须为特留份继承人预留法律规定的份额,并不得为特留份设定负担。遗嘱人违反法律规定对特留份所作的遗嘱处分无效。特留份继承人范围应规定:第一顺序、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特留份份额的确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为其应继份的二分之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为其应继份的三分之一。继承人可以抛弃特留份权。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丧失继承权的,其享有特留份权利同时消灭。继承人不得抛弃继承权而仅保留特留份权。三、遗嘱的形式(一)遗嘱的形式1、公证遗嘱(效力最高)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要求必须手写,打印无效)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须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案例分析:甲与妻子生有两子一女,婚后共同购置房屋间,妻子早逝。1999甲亲笔写下遗嘱,声明:东边房屋三间给大儿子,西边房屋三间给小儿子,北边房屋二间分给女儿。甲在遗嘱上签署了自己的姓名和日期。2001年3月,甲因与大儿子发生矛盾,即到公证处请求作出公证,声明自己死后东边房屋三间给女儿。公证机关为其制作了公证书。以后,甲又因琐事与二儿子发生争吵,甲于2002年5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由一见证人代书立下遗嘱.将指定由二儿子继承的西边三间房屋指定由大儿子继承。代书人和甲在遗嘱上签署了姓名和日期。2002年11月,甲与大儿子因赡养费问题发生纠纷,甲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下录音遗嘱,西边三间房屋指定由女儿继承。录音完毕,见证人和甲均在封存的录音带上签署了姓名和日期。2003年1月,甲因病住院。住院期间,甲的大儿子和二儿子侍奉左右,极尽孝道,甲非常感动,弥留之际,甲于2003年12月20日请两个护士在场见证,立下口头遗嘱,言明东边三间房屋给大儿子,西边三间房屋给小儿子。该遗嘱由记录人、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了设立遗嘱的年、月、日。甲订立口头遗嘱2小时后去世。甲的二子一女均要求按照甲的遗嘱,分割甲的房产。请问:应按照哪一份遗嘱进行执行?(二)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是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直系血亲;(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案例分析:叶老汉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叶老汉于1995年写下一份遗嘱,将自已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由两个儿子平均继承。大儿子叶军考虑到自己在外打工,经济条件较好,弟弟叶伟有残疾缺乏生活来源,主动建议父亲修改遗嘱。1997年叶老汉中风住院时请人代写一份遗嘱,将自已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留给小儿子。2000年叶老汉在又一次中风住院后,希望小学的老师们给予了许多关爱,住院时,叶老汉在病情紧急时,留下口头遗嘱,将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和5000元存款捐赠给希望小学。以上各遗嘱均符合形式要件。问:叶老汉生前所立遗嘱哪个有效?为什么?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并继承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也称“指定继承”。2、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就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数人就能成为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不得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3、遗嘱继承的特点1、被继承人生前必须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2.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必须有继承权。3.遗嘱继承时继承人的范围以及遗产的分割,全部按遗嘱确定。二、遗赠的概念及特征遗赠是指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把财产无偿地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特征:1、它是一种要式、单方、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2、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3、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上的权利,不包括遗赠人遗产中的义务;4、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5、受遗赠权只能由受遗赠人享有。6、清偿遗赠人的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及特征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案例:某村一对年轻夫妇,经常照顾一位孤寡老人姜某,老人深受感动,多次向这对夫妇及左邻右舍的人表示,如若这对夫妇长期扶养送终,死后定将全部财产赠给这对夫妇。这对夫妇一直细心照料老人的生活起居,姜某死后,他们又承担了老人的全部丧葬费用,并搬进老人的住房(共六间)。此时,姜某的弟弟(在姜某生前有扶养能力而未尽扶养义务的)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姜某没有与该夫妇立有遗赠扶养协议,要求自己继承姜某的遗产。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特征:A、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诺成、要式、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B、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生前对自己死亡后遗留财产的一种处置方式;C、遗赠扶养协议在处理遗产上有优先适用效力;D、受遗赠人即扶养人是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以要式为主,不要式为辅。2004年司法考试(继承法)1.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A.外孙子女B.侄子C.侄女D.干儿子四、区别1、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是国家、集体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客体范围不同受遗赠权客体:只是遗产中的权利,不包括义务遗嘱继承权客体: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3)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应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未表示(知道受遗赠2个月内)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放弃遗赠接受继承2、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自己总结。录像:《一纸遗赠协议》一、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生产、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其他依法应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其集中表现是两类:一是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二是民事债务。清偿债务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二个方面:(一)准确认定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范围1.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2.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债务与由于继承人的原因而形成的债务。3.被继承人债务与继承费用和丧葬费用。–继承费用具有遗产优先偿付的效力。•丧葬费用由继承人自负。(二)严格遵行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原则。1.接受继承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相统一原则。2.限定继承原则。3.特殊保护原则。4.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5.不同顺位的债务责任原则。–法定继承人先清偿,不足清偿时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清偿。(以其所得遗产)案例:甲于2005年5月10日去世,留有遗产人民币40万元,房屋4间(价值20万元),继承人有妻乙、子丙、女丁。甲生前留有遗嘱,明确将存款中的10万元给其弟戊,遗产中的5万元给朋友己。乙、丙、丁执行完遗嘱后,将剩余的遗产存款25万元、价值20万元的房屋平均分割。遗产分割完毕后,甲的债权人庚以甲生前对其负有50万元的债务为由,请求乙、丙、丁、戊、己履行偿还义务。请问:债权人庚的债权如何实现?关于遗产债务的清偿学者建议继承立法应着重规定:一是遗产处理的顺序。遗产首先应当用于清偿遗产债务。清偿遗产债务后有剩余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二是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负连带责任。继承人相互间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除另有约定外,按应继份比例负担。——加强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二、遗产的分割应注意:(一)区分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界定遗产的范围(二)严格遵行遗产分割的原则1.分割自由的原则。2.协商处理的原则。3.保留胎儿应继承份额的原则。4.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案例练习1:甲早年丧妻,于1998年5月再婚,当时甲与前妻的儿子乙已满24岁。2000年5月,乙与丙结婚,婚后与甲夫妇分开生活。2004年10月26日,乙在工作时因事故死亡,由雇主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120000元,由甲领取。其时,丙已有七月身孕。2005年2月26日,丙与甲协商达成一致,家中房屋、电视机等财产留给胎儿,由甲保管。但对赔偿款及乙名下存款、未领工资等未作处理。此后,丙取走了乙名下存款1700元,甲领取了乙名下工资等800元。同年4月,丙生一女孩丁。丙在某国家机关工作,收入比较可观且比较稳定;甲退休金微薄,其妻没有工作,生活比较困难。现丙、丁与甲夫妇因都要多分遗产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如何处理?案例练习2:1984年,杨某嫁给前妻病故的赵某。当时,赵某有一儿一女,都已成家立业,独立生活。杨某与丈夫共同收养一个女儿方某,共同生活了十年。1997年方某出嫁。第二年赵某突然患病死亡。杨某便随同赵某的儿子一起生活,直到2003年杨某过世。她亲笔写有遗嘱,将其房屋三间以及所有存款全部留给赵某的儿子。问:(1)该题中共有几种父母子女关系?(2)对杨某有赡养义务的是谁?为什么?(3)这种遗产处理方式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为什么?案例练习3杨村村民王某,父母早已去世,没有结婚,独身一人生活。农村改革开放以来,他承包了村里的果树。几年来有了2.5万元的存款。1992年,因意外事故死去,死后没有留下遗嘱。他的遗产现在仍由村里保管,村里也不知如何处理。问:王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案例练习4某甲死后留有房屋6间,他有一子一女二字乙已经先于被继承人甲而死亡,留下妻子丙与儿子丁,丙已再婚,但再婚后一直与甲生活在一起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问:甲的继承人都有哪些?遗产如何分割?案例练习5: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A.外孙子女B.侄子C.侄女D.干儿子案例练习6: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C.乙获得全部遗产D.丙获得全部遗产案例练习7:3.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乙、丙视为放弃接受遗产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C.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案例练习8: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