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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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型:合同编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供决策稿)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咨询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2第一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协议书全过程工程咨询委托单位(简称:委托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简称:咨询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上,双方就下述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委托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工程估算投资额:。二、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和内容1.正常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咨询单位进行前期阶段、勘测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竣工移交阶段的工程咨询和管理;2.相关具体工作服务:是指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咨询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理建设程序手续、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编制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具体工作。3.建设项目法人根据需要选择委托内容。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内容选择表3编号类型选择备注1项目前期、勘察设计、施工、竣工移交等全过程正常工程咨询服务内容。□正常工程咨询服务2-1项目建议书□相关具体工作服务2-2资金申请报告□相关具体工作服务2-3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具体工作服务3招标代理□相关具体工作服务4办理建设程序手续□相关具体工作服务5工程勘察□相关具体工作服务6工程监理□相关具体工作服务7工程造价咨询□相关具体工作服务8编制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相关具体工作服务9其他相关具体工作服务□相关具体工作服务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目标1.项目投资控制目标:项目投资控制在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之内。2.工程项目质量目标:达到国家相关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或建设项目法人的创优目标。3.项目工期目标:建设进度满足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工期要求。4.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实现建设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安全管理目标。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合同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细化,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做出不同约定外,专用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款相抵触,否则相关内容无法律效力。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工程咨询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合同补充协议;5.专用条款;6.通用条款;7.招标文件中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乙方投标文件中的全过程咨询项目管理方案、团队人员配置和其它投标承诺;9.委托人向咨询单位发出的有关书面通知及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含政府相关的会议纪要);10.其他合同文件。11.附录。即:附录A相关咨询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仪器五、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部经理工程咨询项目部经理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证名称及注册号:。六、工程咨询服务费工程咨询服务总服务费(大写):(¥)。其中包括:1.正常工程咨询服务费:。(1)项目前期阶段咨询服务费:。(2)勘察设计阶段咨询服务费:。(3)施工阶段咨询服务费:。(4)工程竣工移交阶段咨询服务费:。52.相关具体工作服务费:(1)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费:。(2)办理建设程序手续服务费:(3)招标代理服务服务费:。(4)工程监理服务费:。(5)造价咨询服务费:。(6)编制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服务费:。(7)其他相关具体工作服务费:。3.工期延误服务费:。工期延误服务费计算方法:工期延误服务费=正常工程咨询服务费(元)÷合同工期时间(日)×延误工期时间(日)。七、期限1.全过程正常工程咨询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相关具体工作服务完成期限:(1)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完成。(2)办理建设程序手续服务期限(分单项):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完成。(3)招标代理服务期限(分单项):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完成。(4)工程监理服务期限(分单项):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完成。(5)造价咨询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6)编制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7)其他相关具体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61.委托方有权对咨询方的咨询项目部机构依照相关规定提出调整的权利。2.委托方有权对咨询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计划书》、《全过程工程咨询详细计划》等咨询文件提出修改意见。3.委托方有权对工程咨询项目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4.委托方有权依照相关法规和工程咨询委托合同条款追究咨询方的违约责任。5.委托方在合同签订后每一阶段咨询工作开始前日内为咨询方开展咨询管理提供工作的基础数据、技术资料、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基本工作条件等。6.委托方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汇总后的所有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咨询方,必要时邀请咨询方人员参加。7.委托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咨询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8.委托方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咨询方。9.委托方在合同期内及时处理和回复咨询方的咨询文件和报告等。10.委托方的原因造成咨询方编制的咨询文件做出重大修改或返工时,应另行增加费用,其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出现工期延误的其服务期相应顺延,并向咨询方支付工期延误费。11.委托方不得将咨询方的咨询成果擅自修改、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委托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九、咨询方的权利和义务1.咨询方有权依照工程咨询委托合同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应工作条件。2.咨询方有权按照经委托方审核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计划书》、《全过程工程咨询详细计划》等咨询文件内容和计划开展独立的咨询工作。73.咨询方有权对委托方提出工程《咨询意见》,因委托方拒不接受或过时处理咨询方工程《咨询意见》而造成建设项目损失的,咨询方不承担相应责任。4.咨询方有权依照相关法规和工程咨询委托合同条款追究委托方的违约责任。5.咨询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6.咨询方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委托方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计划书》、《全过程工程咨询详细计划》、工程《咨询意见》等咨询文件。7.咨询方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专利技术、商业资讯和咨询结果保密。8.按照相关规定和工程咨询委托合同约定提供优质工程咨询服务。9.咨询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将咨询成果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咨询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十、双方承诺1.咨询方向委托方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遵守本工程咨询委托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提供建设工程全过程优质咨询服务。2.委托方向咨询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工程咨询委托合同约定全面支持咨询方的工程咨询工作,为咨询方派遣项目建设现场的人员,免费提供办公和生活用房、资料、办公设备,并按时支付服务酬金。3.本工程咨询委托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十一、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82.订立地点:。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委托方:(盖章)咨询方:(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通用条款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 词语定义1.1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9(1)“项目”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设工程。(2)“委托方”(甲方)是指对工程咨询建设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和目标等要求,委托咨询方完成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的一方。(3)“咨询方”(乙方)是指按照工程咨询委托合同约定,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并具体承担项目建设咨询和管理工作的一方。(4)“工程咨询项目部”是指由咨询方组建并代表咨询方实施咨询和管理具体项目建设工作的机构。(5)“工程咨询项目部经理”是指由咨询方任命并全面履行建设项目工程咨询职责和管理工程咨询项目部的责任人。(6)“临时工程”是指为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建设的各种临时工程。(7)“正常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国家和省相关法规所定义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的工作。(8)“相关具体工作服务”是指委托方额外委托咨询方承担“正常咨询工作”之外的具体工作。(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2 “服务”是指工程咨询方根据本全过程工程咨询委托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工程咨询工作服务、相关具体工作服务。第二条本全过程工程咨询委托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以及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使用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和文件。10第三条本合同中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第二章双方责任第四条委托方责任1.委托方应全面、认真、诚实、守信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委托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违反相关建设法规和建设合同约定随意要求参建方改变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性质、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合同条款等,不得要求咨询方违反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项目建设管理。因委托方原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误、投资增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委托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3.委托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法律、行政行为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委托方应与咨询方协商解决和处理善后事宜。第五条咨询方责任1.咨询方应全面、认真、诚实、守信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咨询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违反相关建设法规和建设合同约定随意要求参建方改变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合同条款等,不得要求参建方违反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项目建设。咨询方原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误、投资增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咨询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3.咨询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法律、行政行为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咨询方应与委托方协商解决和处理善后事宜。第五章项目变更第六条应委托方或咨询方的请求,在不改变项目的技术标准、功能、建设规11模和使用安全及不超出总概算投资的前提下,可对项目进行适度的变更,被请求一方应积极配合变更。第七条涉及项目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的合理变更,以及概算中漏项,计列的大宗设备、材料、分项工程单价与市场价明显偏低等导致相应的招标不能正常进行及相应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委托方应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建设项目批准部门。第六章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八条当咨询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其全部或部分咨询义务时,委托方可向咨询方发出告知书,直至解除咨询合同,咨询方应赔偿委托方因此而带来的直接损失。第九条当委托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时,咨询方可以向委托方发出告知书,直至解除咨询合同。委托方应赔偿咨询方因此而带来的直接损失。第十条当委托方或咨询方请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请求方应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本合同致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责的情况外,合同解除请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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