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标准。本标准是为方便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报备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的参考标准,也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必要条件。一、从事一类汽车维修、二类汽车维修、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等业务的条件1.人员条件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及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油漆(车身涂装)人员。喷烤漆业务外协的,可不配备涂漆岗位维修技术人员维修企业负责人应掌握国家、北京市和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了解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及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熟悉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知识,掌握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软件操作知识,熟悉机动车后市场相关知识维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掌握国家、北京市和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了解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及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熟悉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知识,掌握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软件操作知识,熟悉机动车后市场相关知识维修质量检验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企业应至少配备3名企业维修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机修、电器维修、钣金和涂漆(喷烤漆业务外协的除外)等岗位,一类企业应至少各配备2人,其中一人的技术等级为高级工(含)以上;二类企业应至少各配备技术等级为中级工(含)以上1人。其它维修岗位的从业人员配备,一类企业应至少1人,不能兼职;二类企业允许一人二岗,可兼任一职维修业务员应熟悉与本行业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熟悉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及零配件价格,掌握机动车构造和工作原理,了解机动车常见故障及故障诊断的基本方法,熟悉机动车各种维修工艺流程及技术要求,熟悉机动车配件常识维修价格结算员应熟悉国家、北京市、行业有关机动车维修价格的政策和标准,熟悉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机动车零配件定价方法,掌握计算机办公软件及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软件附件5企业至少应配备统计人员1名,负责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应根据生产规模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应确定安全生产负责人员一人,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至少配备1名熟悉燃料供给系统专业的专职作业、检验技术人员2.组织管理条件(1)基本要求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设置经营、技术、业务、质量、配件、检验、档案、设备、生产和安全环保等管理部门并落实责任人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应有现行有效的与机动车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文件资料应建立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内容的定期培训教育制度(2)经营管理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在业务接待室公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机动车维修标志牌、配件价格、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等应建立并执行价格备案及公示、机动车维修合同(托修单)、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单、汽车维修记录、统计信息报送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并具备与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联网报送信息的能力(3)质量管理应建立并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机动车维修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文件资料有效控制和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机动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竣工出厂合格证存根,维修结算清单,材料清单等配件管理制度应规定配件采购、检查验收、库房管理、信息追溯、配件等级及台账、索赔等要求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3.安全生产条件应具有并实施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应制定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应设置电、气焊作业专用工位,并有明显的固定警示标志。调漆车间的机电设备、设施应具备防爆功能附件5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应具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4.环境保护条件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应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或合同,并严格履行合约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并应设有通风设备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5.设施条件(1)基本要求经营场所应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有合法的使用证明。租赁的经营场所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2)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应设有接待室,与生产区域明显隔离开。一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不小于80㎡,二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不小于20㎡。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主修车型、业务受理程序、工作流程、监督电话,以及维修的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和单价,配件的类型和价格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3)停车场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一类企业的停车场面积不小于200㎡,二类企业的停车场面积不小于150㎡。不得占用公共用地。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保证车辆行驶通畅维修轮式专用机械车辆的企业,其停车场地周围及空中无妨碍机械工况试车的障碍物(4)生产厂房及场地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所配备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一类企业的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800㎡,二类企业的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200㎡附件5生产厂房内应设有总成维修车间。一类企业的总成维修车间面积不小于30㎡,二类企业的总成维修车间面积不小于20㎡,并设置总成维修所需的工作台、拆装工具、计量器具等生产厂房内应设有预检工位,并配备相应的故障诊断、检测设备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有专用维修厂房,厂房应为永久性建筑,不得使用易燃建筑材料,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厂房内通风良好,不得堆放可能危及安全的物品。厂房周围5m内不得有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设施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还应设有密封性检查、卸压操作的专用场地,可以设在室外。应远离火源,并有明显的防火、防静电警示标志6.设备条件应配备表1~表4要求的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仪表工具(表一)、专用设备(表二)、检测设备(表三)和通用设备(表四),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企业,应配备满足GB/T18344规定的所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测设备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汽车举升机应经交通产品认证合格。新购置的喷烤漆房应经交通产品认证合格,已购置使用两年以上的喷烤漆房应经安全综合评价合格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设备条件中上述两款的要求表一:仪表工具序号设备名称1万用表2气缸压力表3燃油压力表4液压油压力表5真空表6空调检漏设备7轮胎气压表8外径千分尺9内径千分尺10量缸表11游标卡尺12扭力扳手附件513气体压力及流量检测仪(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14便携式气体检漏仪(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表二:专用设备序号设备名称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车其他要求1废油收集设备2齿轮油加注设备3液压油加注设备4制动液更换加注器5脂类加注器6轮胎轮辋拆装设备7轮胎螺母拆装机-8车轮动平衡机9四轮定位仪--二类允许外协10转向轮定位仪-二类允许外协11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12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大货车允许外协13总成吊装设备或变速箱等总成顶举设备14汽车举升设备一类应不少于5个,二类应不少于2个。汽车举升机或具有安全通道的地沟15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16冷媒鉴别设备17蓄电池检查、充电设备18无损探伤设备--19车身清洗设备20打磨抛光设备-21除尘除垢设备-22车身整形设备23车身校正设备--二类允许外协24车架校正设备-二类允许外协25悬架试验台--允许外协26喷烤漆房及设备-允许外协27喷油泵试验设备(针对柴油车)允许外协28喷油器试验设备29调漆设备-允许外协30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参见汽车、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经营许可中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设备允许外协附件5条件)31氮气置换装置(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32气瓶支架强度校验装置(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允许外协注:――需求具备,-——不需求具备。表三:检测设备序号设备名称其它要求1尾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2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可用手动灯光仪或投影板检测3侧滑试验台可用单板侧滑台4制动性能检验设备可用制动力、制动距离、制动减速度的检验设备之一表四:通用设备序号设备名称1计算机2砂轮机3台钻(含台钳)4电焊设备(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维修)5气体保护焊设备6压床7空气压缩机8抢修服务车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的条件:1.人员条件应具备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的人员资质条件维修企业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技术人员、测试分析人员、试车人员等,应经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及安全生产知识的专业培训,掌握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的性质以及防火、防爆、防毒、防污染、防腐蚀、防辐射等专业知识、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办法以及维修操作技能2.组织管理条件(1)基本要求应具备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的组织管理条件(2)质量管理附件5维修合同应注明托修车辆所运输危险货物名称及种类。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和竣工出厂合格证应有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记进出厂检验单应设置托修车辆所运输危险货物名称及种类、空载情况、外部清洗情况、消除污染情况、残留物回收情况、操作人姓名等栏目3.安全生产条件应具备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安全管理制度、残留物检测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档案,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应有与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相对应的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不得在危险品运输车辆专用维修车间内进行电、气焊作业应具有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劳动保护制度和设施。应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作业有关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用具,并能满足防止产生静电和火花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应专门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档案。档案中对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名称及种类、维修前的清洗情况、消除污染情况、残留物回收情况等应有记载4.环境保护条件应具备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的环境保护条件5.设施条件应具备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的设施资质条件应具有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修理车间,其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0㎡,车间高度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