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jq_-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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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合同为了强化项目建设的管理机制,实现项目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障政府建设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维护政府的最大利益,(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以下简称“乙方”)完成建设管理代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一、建设管理代理项目概况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规模:4、建设内容:5、投资总额:6、资金来源:7、建设工期:8、质量要求:二、项目组织机构1、甲方成立项目建设机构或小组,负责指导、配合和协调乙方开展工作;2、乙方成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建设管理代理的全部相关事务。三、建设管理代理工作范围及权限为项目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到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的建设管理代理工作,具体内容如下:1、按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建设规模和内容,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报批工作;2、按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要求,完成工程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的审查报批等工作;3、按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预算的审查工作;4、受建设方委托独立完成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各阶段的各类招标工作;5、负责该项目授权范围内所涉及的所有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并与工程承包商或货物供应商签订合同;6、按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及建设期限,负责对该项目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及合同实施有效的管理、协调参建各单位之间的关系;7组织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组织项目的内审、项目清算,协组甲方办理权属登记;8、负责各种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于项目竣工验收后完整地移交给甲方;9、负责缺陷保修期内的修复管理工作;10、负责完成本项目建设管理的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1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建设内容变更、建设标准变化、投资调整,或其他重大变更事项,乙方及时报甲方审核,并由甲方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新区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甲方的权利1、在不超过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批复的总投资和条件下,在设计阶段可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使用功能、建设工期等提出合理需求;2、对影响本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投资的重大事项,在征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上海市浦东财政局同意后有最终决定权;3、对该项目各阶段所涉及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并监督各项招投标工作;4、参与该项目堪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的合同谈判,并对合同进行审查和确认;5、参与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6、对乙方的代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合理要求;7、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内容重大变更事项由乙方核实后报甲方审核,甲方按新区基建程序报批后确认。五、乙方的权利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乙方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工作程序行使甲方委托的各项建设管理的职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建设管理代理工作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从事该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2、在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工作后,获得合同约定的建设管理代理费及其他合理报酬的权利;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书面函件予以明确的书面回复。六、甲方的义务1、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合理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技术资料、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以及与该工程有关的其他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2、支持乙方顺利完成工程建设管理代理工作,负责提供工程必须的项目建设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3、按工程管理代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建设管理代理费;4、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退还乙方提交的全部履约保证金的本金合利息;5、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书面函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的书面回复;6、由于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引起的投资超过5%的事项,应按基建管理程序报新区计划局审批后执行。七、乙方的义务1、按有关保密规定的要求,保守甲方机密;2、乙方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为了甲方的最大利益行使甲方各项建设管理的权利;3、乙方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为甲方当好参谋助手,包好关,切实、优质地履行好服务工作;4、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履行代理合同及投标书中工程管理的内容的承诺,按甲方要求完成该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对甲方负责,实现工程建设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安全目标;5、乙方应根据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建立和健全与该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不低于投标书中承诺的管理及技术力量;6、乙方负责建设工程和设备在国家规定保修期限内质量问题的解决;7、乙方负责人及其建设管理项目负责人对本建设项目实行终身责任制;8、乙方应加强项目内审工作,审计核减率控制在5%以内。八、建设管理代理费及其支付方式1、按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有关文件精神及投标文件的约定,该项目授权范围内的建设管理代理费(含招标代理费)暂定为人民币,实际金额以政府部门批准的概算为准。2、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的40%(累计为代理费总额的40%),计人民币;3、乙方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的10%(累计为代理费总额的50%),计人民币;4、项目工程主体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20%;5、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20%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向甲方交付完整的项目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5%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乙方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有余款。九、建设项目工程款的支付程序十、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有关项目资料,乙方工作时间顺延;2、在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长、投资超概算、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由甲方负责。十一、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精心组织工程建设和严格工程管理。若乙方在建设代理过程中,由于乙方管理原因或未按合同要求执行申报程序造成工程投额突破(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乙方应按超过部分投资额的20%负责赔偿,最高不超过乙方本项目的代理费总额(扣除税金);2、乙方在工程建设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建设内容减项、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要求,应承担所需整改费用,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应承担相应部分的赔偿责任;3、乙方在工程建设中,由于乙方管理原因造成该工程未能按期完成,每超过一天,按1000~2000元对乙方进行处罚;4、乙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给甲方代理资金和名誉损失,每发生一次,处乙方违约金10000元;5、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建设管理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不得变更,若要变更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得到甲方书面批准,且变更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提供人员的条件,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6、甲方发现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和职责,或者代工作达不到代理合同规定的标准,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没收其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乙方报送的竣工决算审计(工程建设费部分)核减率如果超过5%,处乙方代建费的(核减率-5%)×5罚款。十二、工程奖罚1、乙方在工程建设代理过程中,在保证质量,建设标准不降低,工程建设内容不减项、安全达到建设要求的情况下,节约投资,按节约投资的20%给予乙方奖励(在节约的工程款中支付),最高不超过50万;2、乙方必须按其投标承诺派出人员。开展建设管理代理工作。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派往本工程参与建设管理代理的人员与中标时不一致,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十三、合同争议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本着互相支持、互相理解的态度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合同进行补充或变更,若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十四、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友好协调解决;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章后并经新区计划局见证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结清价款后自然失效;3、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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