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一、TRIMs的概念二、TRIMs协议的产生背景三、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四、TRIMs协议的性质五、TRIMs协议的意义和影响六、TRIMs协议存在的问题七、TRIMs协议与中国一、TRIMs的概念(一)广义概念(二)狭义概念一、TRIMs的概念对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TRIMs),国际上尚无普遍接受的定义。有的国家认为TRIMs是指东道国采取的与贸易有关的要求或鼓励投资者为特定行为的措施。一些发展中国家则建议还应包括那些可被认为是TRIMs的母国措施和公司行为(practice)。(一)广义概念可以说,TRIMs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看,TRIMs可分为四大类:投资鼓励(investmentincentives),履行要求(performancerequirement),母国措施(homecountrymeasures)公司行为(corporatemeasures/restrictivebusinesspractice)CDABA投资鼓励B履行要求C母国措施D公司行为13种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违反GATT第3条第4款通过贸易平衡限制进口外汇平衡要求出口实绩要求违反GATT第11条影响投资决定的鼓励措施(二)狭义概念从狭义上看,所谓的TRIMs是指东道国政府要求或鼓励私人投资者为特定行为的措施,而这些措施对国际贸易的流向又会产生重要影响。它们主要包括投资鼓励和履行要求。目前,这两类措施是国际规制的重点。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曾列举了14项TRIMs(均为准入后措施),实际上这14种措施即属于投资鼓励与履行要求。(二)狭义概念投资鼓励,是指那些旨在影响投资决定的鼓励措施,这些措施通称包括税收减免,关税减让,财政补贴,投资津贴等。履行要求,是指基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需要对投资者施加的条件限制,以促使投资者做出有关购买、销售或制造方面的决定。例如,政府可能要求投资者从国内来源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即所谓的“当地含量”要求。(二)狭义概念前述14种措施中的后13种,基本上属于履行要求:当地股权要求;许可证要求;汇款限制;外汇限制;制造限制;技术转让要求;国内销售要求;制造方面的要求;产品指令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出口要求;进口替代要求等。这些措施可能会改变外国投资者的经营环境从而鼓励或要求其作出有利于东道国的投资决定。二、TRIMs协议产生背景(一)GATT时期(二)美国与加拿大“外资审查管理法”争端(三)乌拉圭回合谈判(一)GATT时期二战后,尤其是70年代以来,国际直接投资日趋频繁,特别是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国际直接投资对各国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如1995年全世界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6万多亿美元总额的三分之一来自公司内部的贸易,例如位于不同国家的子公司之间的贸易,或者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贸易。(一)GATT时期与此同时,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以及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围绕着直接投资方面的矛盾和纠纷也在不断增加。为了促进国际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国际社会在近几年间曾做过多方面的努力,起草或制定了许多规则与协议。这些规则和协议有的在一定范围内得到实施,但绝大部分并未付诸实施。(一)GATT时期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之前,在GATT的框架之内,贸易与投资的关系没有受到多少关注。在1948年制定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经济发展一章中,包含了一些有关外资待遇的条款。但是,宪章没有被批准生效,只有宪章中的一些有关商业政策的条款被GATT吸收和继承。1955年,GATT缔约方通过了一项国际投资与经济发展的决议,该决议要求各国通过缔结双边协议为外国投资提供安全和保护。(二)美国与加拿大“外资审查管理法”争端在《加拿大外资审查管理法》中,加拿大当局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某种承诺,以此作为投资项目获得批准的条件。这些承诺涉及到对一些国内产品的采购(当地含量要求)和对一定数量与比例产品的出口(出口业绩要求)。GATT专家组认为当地含量要求违背GATT第3条第4款关于国民待遇义务的规定,但是出口业绩要求并不违背GATT的规定。(三)乌拉圭回合谈判此后,在GATT内部有关投资措施对贸易的扭曲与限制作用的争论开始成为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焦点之一。在美国及其他一些主要资本输出国的压力下,1986年10月,GATT将TRIMs列入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三个新议题(另两项新议题为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并将TRIMs协议定义为:对贸易起限制和扭曲作用的任何对投资的鼓励或非鼓励措施。其中,鼓励措施指阻碍贸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投资措施,非鼓励措施则指改变贸易正常流向的投资措施。(三)乌拉圭回合谈判谈判中,发达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对于投资措施的范围、纪律水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与限制性商业惯例等问题的认识产生了很大分歧。(三)乌拉圭回合谈判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希望昀大限度地适用GATT原有的原则和规则,同时制定新的规则,尽可能地把任何限制出口、直接间接剥夺缔约方根据GATT应享有的利益,或限制扭曲贸易的措施都包括在约束范围内,他们列出的应予禁止的投资措施有:出口实绩要求、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产品指令要求、国内销售要求、生产限制、技术转让和许可要求、外汇限制、当地股权要求、投资鼓励要求。(三)乌拉圭回合谈判发展中国家则主张,确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范围,应充分考虑到外国投资与东道国经济贸易发展的一致性,如果这些投资限制措施是为保持这种一致性所必需的就不应禁止,谈判必须限制在那些对贸易有直接和明显负作用的投资措施上,应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谈判焦点:TRIMs的定义与范围TRIMs的定义与范围一直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各谈判方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GATT贸易谈判委员会提交了一份供其谈判用的TRIMs清单,共14项:投资鼓励,主要指东道国政府为吸引外国投资而给予的各种优惠政策和优惠待遇,其具体内容包括国内税收减让、关税减让、补贴与投资转让;谈判焦点:TRIMs的定义与范围当地股权要求,指为了限制外资所有权而要求的东道国政府、企业或私人参股规定;许可证要求,指外国投资须向东道国转让专利许可的规定;汇款限制,指为了防止向国外转移资金,限制从东道国汇出款项的规定;谈判焦点:TRIMs的定义与范围外汇管制,限制外资企业将持有的东道国货币自由兑换成外汇的规定;制造限制,为避免东道国产品竞争,外资企业不得生产某些产品的规定;技术转让要求,要求外国投资者将某项技术转让给东道国的规定;国内销售要求,为推行进口替代政策,要求外资企业将一定数量产品以低于世界市场行情的价格在东道国销售的规定;谈判焦点:TRIMs的定义与范围制造方面的要求:要求外资企业专门生产某些产品,特别要求生产本投资项目所需零部件的规定;产品指令要求:为防止外资企业通过国际卡特尔分割、独占东道国市场,要求外资企业生产并拨出特定产品出口的规定;贸易平衡要求:为防止外汇流出,要求外资企业支付进口所需的外汇不得超过其出口额一定百分比的规定;谈判焦点:TRIMs的定义与范围当地含量要求:为维护对外收支平衡,要求外资企业必须购用一定数量东道国产品作为生产投入的规定;出口要求,要求外资企业要有一定数量产品用于出口,或要求外资企业履行昀低出口量义务的规定;进口替代要求,要求外资企业必须适应东道国进口替代政策的规定。谈判焦点:TRIMs的定义与范围美国主张为减少TRIMs对贸易的负面作用,必须全面禁止以上所有14项。日本主张拟议中的TRIMs协议应对明显不符合GATT有关要求与精神的,立即加以禁止,而对其余与GATT有联系的、有妨碍贸易之嫌的,则主张通过谈判修订GATT的条款来加以规范。欧共体主张只列入对贸易有明显、直接的扭曲和限制作用的。北欧国家认为仅有当地含量和出口要求这两项才属此类投资措施。谈判焦点:TRIMs的定义与范围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只有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才能断定某一项措施是否确实对贸易有经常和普遍的扭曲、限制作用;对于那些并不妨碍贸易的投资措施,则不能列入协议的适用范围。发展中国家还主张,因为投资措施旨在对抗跨国公司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因此,应同时就投资措施和限制性商业惯例展开谈判。这一主张遭到了发达国家的反对。(三)乌拉圭回合谈判经过艰苦的努力,于1991年1月20日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该协议与乌拉圭的其他协议一样,也是各方妥协的产物。协议中关于TRIMs的范围采纳了发达国家的观点,以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原则上将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都包括在内;而列举的明确予以禁止的投资措施,其范围比发达国家提出的大大缩小,规定了广泛的例外,从而充分地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三)乌拉圭回合谈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是一个篇幅简短的框架性文件,由序言、正文与附录三部分组成。序言:TRIMs协议的序言部分首先宣告了其订立的法律根据并阐明了该协议的宗旨:避免和取消那些可能引起贸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大和逐步自由化,并便利国际投资,以确保自由竞争,实现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昀不发达国家在贸易、发展和财政方面的特殊需要。三、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二)应予禁止的TRIMs(三)附录:解释性清单(四)例外条款(五)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六)通知和过渡期安排(七)透明度(八)监督机构(九)争端解决(十)审查(一)适用范围TRIMs协议的正文部分包括9个条文适用范围。TRIMs协议第1条规定:“本协议仅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并未规定何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它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适用与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同时,该协议也未区分对外国企业所采取的措施和那些影响国内企业的措施,所以对两者都适用。该协议也未区分影响现有投资的措施和适用于新投资的措施。(二)应予禁止的TRIMsTRIMs协议第2条是该协议昀重要的条款,其第1款对该协议所规范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在不损害GATT项下的其他权利与义务的前提下,任何一成员不得实施与GATT第3条(国民待遇)或第11条(取消数量限制)规定不相符的任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该条第2款则与附录相呼应,进一步说明第1款所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列于附录(解释性清单)内。注意区别:GATT第3条下的国民待遇与投入准入的国民待遇不同Article2:NationalTreatmentandQuantitativeRestrictions1.WithoutprejudicetootherrightsandobligationsunderGATT1994,noMembershallapplyanyTRIMthatisinconsistentwiththeprovisionsofArticleIIIorArticleXIofGATT1994.2.AnillustrativelistofTRIMsthatareinconsistentwiththeobligationofnationaltreatmentprovidedforinparagraph4ofArticleIIIofGATT1994andtheobligationofgeneraleliminationofquantitativerestrictionsprovidedforinparagraph1ofArticleXIofGATT1994iscontainedintheAnnextothisAgreement.(二)应予禁止的TRIMsGATT第3条为国民待遇条款。它禁止成员在制造、销售、运输、分配或使用等方面实施背离国民待遇原则的国内税收、费用、法律、条例及要求。第4款规定:“一成员领土产品输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