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齐鲁金泰山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目 录第一章 前言01第二章 合同当事人01第三章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02第四章 集合计划的参与03第五章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特别约定04第六章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05第七章 账户管理06第八章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07第九章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07第十章 集合计划费用10第十一章 投资收益与分配11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12第十三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3第十四章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4第十五章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5第十六章 集合计划展期16第十七章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17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18第十九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18第二十章 合同的签署和附件18第二十一章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19第二十二章 其他事项19第二十三章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章及时间1901合同齐鲁金泰山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齐鲁金泰山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章 前言第一条 为规范齐鲁金泰山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的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齐鲁金泰山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合同文本遵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自律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08]82号)附件2《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制订。第二条 委托人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本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第三条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无论认购参与还是中间参与)时,委托人应依据《合同签署条款》及推广机构出具的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向原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行通过管理人网站()等方式直接向管理人进行查询确认。第四条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2009〕362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第二章 合同当事人第六条 委托人签订《齐鲁金泰山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条款》(以下简称《合同签署条款》)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合同签署条款》中列示。第七条 管理人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玮住所:济南市经十路128号(邮编:250061)联系电话:0531-81776390传真:0531-81776356第八条 托管人(即“托管银行”)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丹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邮政编码:100027)联系电话:010-65556855传真:010-65550832合同齐鲁金泰山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02合同齐鲁金泰山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三章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第九条 名称和类型1、名称:齐鲁金泰山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最高募集规模为30亿份(包括管理人参与份额及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存续期最高募集规模为50亿份(含管理人参与份额)。第十条 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为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所有金融产品。主要包括:权益类金融产品(国内上市的A股及权证、封闭式基金、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混合型开放式基金等),其中A股包括一级市场申购、定向增发、二级市场买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银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内的国债和央行票据、期限小于或等于7天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等)。具体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权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为0-8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为0-3%;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为5%-95%;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计划在开放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投资比例不低于10%。第十一条 存续期本集合计划初始存续期为5年,自本集合计划正式成立之日起计算,第5年的对应月对应日即为到期日,到期日为非开放日的,非开放日后的第一个开放日视为到期日。期满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展期。第十二条 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集合计划面值及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开放期本计划的参与价格为委托人申购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第十三条 推广对象和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1、推广对象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对象为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或机构委托人(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且已经是管理人自身或者推广机构的客户。2、认购和申购认购和申购:按金额申购、份额管理。在推广期和开放日内,委托人可多次参与购买集合计划单位,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认购部分,需为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对单个委托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第十四条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集合计划应当在推广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如果集合计划同时满足:第一,集合计划总份额超过1亿份(含1亿份,即集合计划金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第二,委托人超过2人(含)时,集合计划管理人依据《实施细则》及集合计划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集合计划的参与,并宣布集合计划成立。如果集合计划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不得成立。03合同齐鲁金泰山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齐鲁金泰山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参与资金在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将转化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第十五条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各方一致同意,推广期满,如集合计划总份额未达到1亿份(即集合计划金额未达到1亿元),或其委托人少于2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如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委托人认购参与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返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管理人须在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报告。第四章 集合计划的参与第十六条 参与办理的场所和时间本集合计划参与将通过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1、推广期参与(认购参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集合计划应当在推广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具体以管理人的通告为准。在推广期内委托人在各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2、存续期参与本计划成立之日起六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满后的前五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日,之后每满三个月后的前五个工作日为开放日,供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申请。在每个开放日内,投资者均可参与本集合计划,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推广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第十七条 参与方式委托人同意以下列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可选择):1、委托人以推广期参与的方式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推广期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2、委托人以存续期参与的方式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存续期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第十八条 参与价格与参与原则1、推广期参与价格: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壹元;2、存续期参与价格: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时,以参与申请日(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作为每份额的参与价格。T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通告。遇意外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通告。3、参与原则(1)“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2)“未知价”原则,即在开放日,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申请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3)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按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按参与价格折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4)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不得撤销;存续期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在此期间内单个委托人的累计参与规模仅受到本集合计划规模的限制。合同齐鲁金泰山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04合同齐鲁金泰山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当集合计划将接近目标规模时,管理人有权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参与时间以管理人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当计划达到目标规模后,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第十九条 参与程序委托人须按本合同附件《集合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在开放日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提出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签订合同,并须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参与资金。如果到账金额低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下限,则参与申请不成功,其参与款项将被作为无效款项退回委托人账户。第二十条 参与确认与注册登记、款项支付、参与费用1、参与确认与注册登记对于认购参与的委托人,注册登记机构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为委托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存续期参与的委托人在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委托人申请进行确认并为委托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但委托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规定被拒绝参与的情形除外。对于认购参与的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推广场所或管理人网站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在原销售网点打印成交确认单;对于存续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T+3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原推广场所或管理人网站查询参与申请的成交情况、在原销售网点打印成交确认单。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和推广机构网点通告委托人。2、参与申请的款项支付委托人参与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认购参与时,若参与申请成交,管理人应于T+2日将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募集专户;中间参与时,若参与申请成交,管理人应于T+2日将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的托管专户。3、参与费用及其用途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和存续期参与的费率相同,采取前端收费方式。参与费率与认购/申购金额成比递减,最高不超过1%。不同金额的参与费率见下表:认购/申购金额(M)适用费率M<100万1.0%100万≤M<200万0.8%200万≤M<500万0.5%M≥500万1000元/笔参与费用将用于支付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销售及市场推广费、注册登记费、验资费、律师费等费用,不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第五章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特别约定第二十一条 参与金额(比例)在本集合计划设立时,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所认购本计划的份额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时总份额的5%(最多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并承担相应义务和享有约定的权利。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计划存续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