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合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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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合同(二)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保险合同的特征掌握保险合同的各要素的相关内容掌握保险合同的履行中的相关内容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与形式教学重点和难点:保险合同的各要素的相关内容保险合同的履行中的相关内容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契约,指保险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投保人支付保费承担责任,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述二、保险合同的特性双务性最大诚信射幸性要式附合性有偿性特征双方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订立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获得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是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为对价的要求双方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辅助人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具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3.投保人第一: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18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保险人保险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作为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第二、其与投保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属于该保险人依法批准的保险业务经营范围之内。第三、保险公司需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财产或者人身受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关系:投保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资格:第一、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或人身保险合同保障的人。第二、被保险人必须享受保险金请求权。(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一人(2)投保人为他人投保须遵守如下规定:第一、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合同中指定的第二、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第三、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作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此限制)受益人3、受益人(1)含义——又叫保险金受领人,即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后享有保险赔偿和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关系养老保险自己作为投保人为自己订立保险合同,并由自己领取保险金。儿子为父亲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指定母亲为受益人丈夫为妻子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丈夫为受益人丈夫为自己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妻子是受益人丈夫为妻子投保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并由妻子领取保险金。三者同属一个人三人分属三个人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为另一个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一个人,受益人为另一个人投保人是一个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另一人(2)有关受益人的规定第一、受益人的指定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第二、受益的顺序及份额第三、受益人的变更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案例:1999年10月,一退休老人王某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于是指定其儿子作为受益人。后因其儿子结婚生子,由于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恶化,最后父子反目,不能相容,王某不得已搬到女儿家居住,由其女儿照料生活。第二年12月,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老人病逝,其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及分红。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思考1、王某是否可以变更受益人?2、王某的这个变成行为是否有效?3、保险金和分红该如何处理?第四、受益与继承的区别受益金不是遗产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案例2000年8月12日,陈艳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近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陈艳丽指定自己七岁的女儿王小婷为受益人。保险公司随之签发了保险单。2001年7月17日,陈艳丽带着女儿去海南旅游,不料在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母女两人双双遇难。事故发生后,陈艳丽的丈夫王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收到索赔报告后,经核查给付王某保险金10万元。陈艳丽的父亲陈父得知这一消息后,向女婿王某提出要一起继承这10万元的保险金,不料遭到王某拒绝。王某认为这笔保险金不是妻子陈艳丽的遗产,而是女儿王小婷的遗产,应由他一个人继承。双方协商不成,陈父一气之下,将女婿告上法庭,认为自己的女儿虽然在投保时指定自己的外孙女王小婷为受益人,但是,在车祸中外孙女和女儿是同时死亡的,因此,外孙女的受益行为并未发生,这10万元的保险金属女儿的个人遗产,应当由其和女婿共同继承,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焦点问题一是被保险人陈艳丽的受益行为是否发生,该笔保险金是属于陈艳丽的遗产还是属于其女王小婷的遗产;二是陈父能否继承外孙女的遗产。第五、受益权的丧失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凶手是受益人怎么办1998年6月20日,昆明市某厂职工曹某因其子曹斌期末成绩不理想而对儿子进行殴打。结果曹某不慎击中曹斌头部,致使曹斌受伤昏迷,于次日晨死亡。经法医鉴定为外力致颅脑受伤而死。不久,曹某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曹斌,14岁,生前由其所在中学投保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案发后,曹某之妻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保险公司接案后发现保险金受益人竟是死亡者的父亲曹某,而被保险人正是由身兼父亲、受益人的曹某殴打致死的。作为受益人的曹某能否领取保险金呢?保单所有人——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912、保险经纪人:91他们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1)两者代表的利益不同2)两者提供的服务有所侧重。3)两者服务的对象有所侧重。4)两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3、保险公估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一)定义——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说来,即物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二)物及其有关利益现实存在的,能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而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以及相关利益.【例外】有价证券,票据等虽具有实物形态,但本身不具有内在价值,只具有面值,并非物质财富,所以除有特殊约定外,一般不作为保险标的.(三)人的生命和身体1.人:已经出生且具有生命的人.无生命的胎儿,法人等,不在此列.2.人的生命:生命存在就是人的生存,生命不存在就是人的死亡.人的生存和死亡都可以作为保险事故.3.人的身体:是指人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生理机能的健全和保持正常功能及劳动能力的存在,并非指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等.三、保险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保险合同通常由五个基本部分组成1、声明事项2、保险协议3、除外责任4、条件事项5、其他条款1、声明事项是对保险标的进行的陈述,用来识别标的并作为承保和费率制定的依据。产险中包括被保险人身份、姓名、财产名称、所处地点、保险期、共保比例、免赔额等。寿险中包括被保险人姓名、年龄、保险种类、金额、保险费、出单日和保险单编号等2、保险协议总括了保险人的承诺。有指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指定危险保单(named-perilspolicy)和一切险责任范围保单(即具体排除在外的损失原因和损失外的其他损失都属保险责任范围)3、除外责任(exclusion)包括除外的损失原因、除外的损失、除外的财产和除外的地点。目的是为了(1)排除不可保风险;(2)排除损失增加可能的特殊条件(3)避免重复保险(4)减少道德风险因素4、条件事项该部分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但主要是规定被保险人的责任,如被保险人不履责保险人将拒赔,共同条件事项包括损后财产保护、填写损失证据、在责任诉讼中与保险人合作等5、其他条款(miscellaneousprovisions)处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及第三者的关系。也规定执行合同的程序,如产险中包括解约、代位求偿权、保险单转让等,寿险中包括宽限期、失效保单复效条款和误报年龄条款等。四、保险合同的内容(一)分类:1.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1)基本条款(普通条款):保险人在事先准备好或印就的保险单上,根据不同险种而规定的有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往往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依据.(2)附加条款(单项条款):定义: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所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原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2.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1)法定条款:(2)任意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自然人的,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基本条款3.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对象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于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确定保险责任的同时,还应确定责任免除条款,一般包括战争军事行动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标的物的自然损耗,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和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等。夫妻相撞双亡难获保险赔偿1998年9月7日下午四点多钟,浙江长兴县夹浦镇人管志兵开摩托车从长兴路过104国道夹浦段。此时,家中的妻子郑金英因为有事情想早点找丈夫回来,便骑着自行车出了门。十几分钟后,管志兵不慎与迎面而来的妻子相撞,两人因伤势较重抢救无效死亡。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原来以为买了保险,出了事情肯定能索赔,家属也就没多考虑,就先忙着处理后事了,但保险公司的人找上门后,却说第三者责任险不能陪。工作人员解释说,第三者责任险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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