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4-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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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4、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甲在其承包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恰好有人找甲,甲去隔壁接电话.甲嘱咐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甲出去以后,乙提出其有事不能久留,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后来丙见乙要走,于是答应代替甲出售该西服。双方经过协商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甲打电话回来以后,得知西服以1800元的价格被出售,觉得卖亏了,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西服。案4、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乙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于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法律问题]1、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区别?2、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的区别?3、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问题1、什么是代理?代理有几种情形?后果由谁承受?2、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3、表见代理与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有什么异同?4、本案结论《合同法》相关规定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相关规定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问题1、什么是代理?代理有几种情形?各自的后果由谁承受?代理:是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对第三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不同于有权代理。问题1、什么是代理?代理有几种情形?各自的后果由谁承受?代理种类:1、有权代理: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活动结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法律行为。授权证明: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单位公章等授权委托书内容: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间;委托人的签章。2、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活动。问题1、什么是代理?代理有几种情形?各自的后果由谁承受?广义无权代理的情形:A、根本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B、超越代理权而为的代理;C、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广义无权代理(效力上)包括: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总框架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1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表见代理--有效合同2相对人恶意或有过错-狭义无权代理-待定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是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了合同)2、相对人对行为人欠缺代理权的事实并非为善意无过失(即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没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代理权并非出自授权,并非本人的意思,所以不能对本人发生效力。但可能符合本人利益,所以通过追认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狭义无权代理的后果由谁承受?1、狭义无权代理(一般无权代理)后果:效力待定合同(1)被代理人有追认权:追认则对被代理人有效(对其有利)不追认由行为人承担责任(2)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权:1个月;撤销权:在合同被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享有问题1、表见代理的后果由谁承受?2、表见代理(特殊的无权代理):合同对被代理人有效=有权/效代理注意:互补关系问题2、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合同法》1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1、表见代理的概念: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问题2、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2、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A、后者不仅在实质上没有代理权,在表面上也不能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前者在实质上也没有代理权,但在表面上能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问题2、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B、二者法律后果不同。后者的后果往往处于“未定”状态,可以经被代理人追认而认定为有效代理;前者的后果确定且由被代理人承担。3、表见代理的核心: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相对人不仅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狭义无权代理相对人为恶意或有过错立法宗旨:保护交易中善意无过失第三人合理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问题2、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4、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第三人的相信理由):(1)本人(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其名义进行活动,而不作反对表示;(2)行为人过去一直是本人的委托代理人,且未被告知该代理人已经丧失代理权;(3)行为人所持的证件一直是被代理人发出的有效证件,又未被告知该证件已经失效;(4)行为人过去一直有多项代理权,且没有被告知该代理权已经受到限制等等。问题2、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5)被代理人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向相对人表示行为人为其代理人,而事实上并未授权的小结-总框架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1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表见代理--有效合同2相对人恶意或有过错-狭义无权代理-待定注意: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无权处分则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此案中,丙即是以甲的名义出售西服的,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出售西服.则就要适用无权处分规则.注意: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2、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具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相对人是有过失的,不得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相对人则可能是善意的。在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是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权利。问题3、表见代理与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有什么异同?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合同法》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相对人为善意无过失--有效合同相对人为恶意或有过失–效力待定代表权的性质代表权的性质1、其取得是基于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2、原则上及于一切事务,属职务代理权。但可以在章程中限制其权限范围,但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对内发生效力。3、超越代表权——超越内部的限制。问题3、表见代理与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有什么异同?相同点:1、须相对人(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错/失2、合同有效问题3、表见代理与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有什么异同?不同点:1、主体不同:代表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权:其他人2、代表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代理权的取得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4、本案结论在本案关键是买卖(西服)合同的效力,即解决丙是否有权代理甲出售西服的问题。从案情看,甲在离店接电话时对丙分咐“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我们无法看出丙有让其出售西服的意思表示和授权,因此,丙出售西服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同时,丙在出售西服时明确表示是代替甲出售该西服的,即该合同是丙以甲的名义订立的,因此应当构成广义上的无权代理。4、本案结论在认定丙的行为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以后,并不意味买卖合同就一定无效。一是由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构成表见代理,从而合同有效;二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追认导致合同有效。4、本案结论在本案中,甲出去接电话时是当着乙的面对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据此乙也应当知道甲仅仅委托丙看管店,并没有授权丙出售该西服.乙不能从丙能够照看店的争实中得出丙有权出售该西服的结论,更何况其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结他时,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由此可见乙不能对“丙能够出售该西服”产生合理的倍赖。因而,从根本上讲,乙对造成丙的错误出售也存在过错,也可以说是非善意的,即他明知丙无权出售而催促其出售。4、本案结论综上所述,乙以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买卖合同为狭义无权代理合同,在甲明确拒绝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甲有权向乙要求归还西服,同时甲应向乙归还1800元的西服款案情介绍-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某市一个体户沈某欲投资开办鳗鱼养殖场、但自有资金不足,欲向当地一家信用社贷款。信用社在审查其贷款申请时,认为沈某资信状况不好,偿债能力有限,因而拒绝提供贷款。沈某找到其表兄魏某,魏某是该市一家大型商场(该商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沈某要求魏某以该商场的名义为其贷款提供担保,魏某告诉沈某,他已离职,商场已有新的案情介绍法定代表人,正在办理交接手续。沈某则称只需借用一下商场的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即可、养鳗鱼的利润非常高,他肯定能够自己偿还贷款魏某推却不过,于是以该商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商场的固定资产(一栋房屋)为沈某的贷款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信用社在审查合同时,认定该商场资金雄厚,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对魏某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也确信无疑,于是签署该借贷合同,将100万元贷给了沈某。案情介绍沈某即将该笔资金全部投入其养殖场。不久以后,市场鳗鱼价格狂跌,沈某遭受巨大损失,100万元贷款全部亏损,沈某破产.信用社遂向该商场要求其偿付贷款,商场新任董事长则称完全不知抵押合同的事,而且商场的章程规定,以商场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必须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才能有效,并且魏某在签订合同时已不是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抵押合同是其前任魏某的个人行为,与商场无关,因此拒绝付款。案情介绍信用社当即向当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商场履行抵押合同,并赔偿信用社因此遭受的损失。[法律依据]《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中包括房地产-建筑物抵押)《担保论》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法律依据]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法理和法律分析]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确认抵押合同的效力。在本案中,虽然魏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离职,但其拥有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及公司印章,对公司外部善意第三人(信用社)而言,这些证明文件足以证明魏某的身份,信用社没有义务去审查魏某的身份是否真实可靠。而且其离职尚属商场的内部事务,因此在合同中,魏某仍是商场的法定代表人。虽然该商场章程规定,以[法理和法律分析]公司资产进行抵押,必须通过董事会决议,因此魏某的行为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但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信用社,其无义务去审查商场的内部章程。综上所述,魏某的行为属于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代表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和《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商场与信用社签订的抵押合同在登记时已经生效[法理和法律分析]故此,抵押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拘束力。现由于沈某无力偿还贷款,因此,根据《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商场应当履行抵押合同,向信用社偿还贷款。当然,商场履行抵押合同之后可以基于魏某的越权行为再向魏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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