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 理 交 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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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全监理交底一、安全监理的依据1、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JGJ88-9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筑施工扣件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5027-1992》等。2、建设监理合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等。二、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一)、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建筑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2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6、有权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当施工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没有专款专用,截留、挪用时,有权收回该项资金,并追究责任;7、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危及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安全使用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无偿维修、更换、重置赔赏。(二)、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3、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4、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5、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3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6、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凳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模板工程;(3)、起重吊装工程;(4)、脚手架工程;(5)、拆除、爆破工程;(6)、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8、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监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10、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11、施工单位应当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4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档。1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13、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14、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15、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16、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1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5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18、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9、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三)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1、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的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监理人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在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2、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6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所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在施工现场安装、拆除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除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3、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4、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三、安全监理范围及目标1、监理范围施工阶段的土建及安装工程。2、监理目标伤亡事故控制目标:杜绝死亡、避免重伤。安全达标目标:施工现场无重大事故隐患,达到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安全合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安全管理及各检查评分达80分以上。(1)、预控:主要项目内容100%覆盖,其他内容的问题覆盖准确率在80%以上;(2)、过程控制:巡视、旁站、见证过程中对主要项目问题指正率100%,其他内容问题失漏率在5%以内;(3)、事后控制:验收合格率100%;7四、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一)、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安全监理工作程序(框图)隐患隐患不合格合格制定项目安全监理方案或实施细则监督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1、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书2、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安全协议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4、安检体系及人员到岗核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审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检查施工机械安全状态1、进场施工机械的完好状况2、施工机械的安全防护和控制装置3、垂直运输设备装拆作业的安全措施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环境1、临时用电是否符合规范2、排水系统是否畅通3、“洞口”“临边”的防护措施4、消防设施是否齐全5、易燃、易爆物资的安全措施6、出入口及高危作业区的警示标识7、现场防雷措施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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