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1.1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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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有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范工程管理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山西省煤矿建设五个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已开工建设矿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管理要以“资金、采购、人才、队伍、环境、服务”为保障,以“施工图、招(投)标、工程合同、预(结)算、计划、考核”为保证,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以实现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为目标。第三条工程管理主要是指对矿建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供电工程、供水工程等工程的开工、施工准备、施工组织、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技术、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现场管理、签证管理、工程验收、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统筹协调各方关系,实现齐抓共管,安全、高效、规范地完成建设任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公司所属矿井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改项目工程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施工单位是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根2据有关法规制度、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组建施工项目部、配备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落实岗位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主要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的更换、现场工作要求及违约处理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第六条监理单位是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的监理主体,应根据有关法规制度、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组建监理项目部、配备符合条件监理人员,健全并落实岗位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和监理人员的数量、质量、现场工作要求及违约处理要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工程管理履行管理主体责任,组建项目建设筹备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要求及合同约定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第八条市公司各部门根据职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履行监督、指导、协调、服务工作职责。安全监察局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全面监管;公司机电部负责供电工程的监督管理;矿井建设的矿、土、安、供水等工程的监督管理由基本建设部负责;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工程进度的监管和协调,各专业部门根据部室职责对工程技术、工程质量实施监管。第三章施工准备阶段管理第一节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第九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确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3第十条在市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煤矿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是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是取得集团公司的准入许可,且在煤矿建设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备案的施工单位。第十一条在市公司所属煤矿从事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且在煤矿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了资质备案的监理单位。第十二条质监单位由建设单位按煤炭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相关规定委托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质量监督的各项工作执行工程质量监督相关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前期未确定施工单位的零星工程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完成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图)和预算的审定、经建设单位矿务会会议研究、选定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开工通知单》后方可组织施工。第十四条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市公司工程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方可进驻施工现场。第二节工程开工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晋煤销安全字〔2011〕163号《关于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履行矿井设计优化审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完成设计优化和批复;2.根据晋煤销安全字〔2011〕474号《关于印发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煤矿安全准入条件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完成矿4井安全准入审批;3.取得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开工报告》和县(区)煤炭局的开工批复;4.经市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开工的会议纪要。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未达到开工条件擅自开工的责令停工,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单项、单位工程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施工合同、安全协议签订;2.完成征地拆迁、“四通一平”工程;3.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现场具备安全作业条件;4.施工、监理项目管理机构、岗位人员满足开工要求,施工人员完成全员培训工作,管理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5.施工图能够保证连续施工需要,且完成会审、技术(安全)交底和放线、验线工作。6.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编审完成,且贯彻落实;7.施工图预算经过审核批准;8.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进场安装完毕且检测登记;9.管理制度健全。第十八条单项、单位工程《开工申请》(详见附件1)由建设单位填报,经市公司基本建设部组织审查,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开工通知单》(详见附件2)。第十九条未办理《开工通知单》擅自开工的项目工程,不予验收结算,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5第三节施工准备第二十条经市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开工的矿井方可实施项目开工前的施工准备工作。项目开工前的施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四通一平”、拟利用井筒回撤、拟利用场地设施拆除和物资转运、建设单位临建设施施工、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预算编审、人员和机具入场、程序报批等内容。单项、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准备工作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早筹划、安排。第二十一条施工准备工作应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工程数量、质量标准、完成时限和责任人。项目开工前的施工准备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单项、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准备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协调,各方根据合同约定和职责具体实施。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变更、报废执行临煤销字〔2012〕154号《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第四章工程技术管理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建立由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设计方案会审、施工图会审、技术(安全)交底及技术例会等相关制度。对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重大问题报市公司专业管理部门、总工程师审定。第二十四条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对设计参考的基础资料或现场原始资料进行重新审查核实,确保施工图设计参考资料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必要时可组织补充勘察、设计工作。6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规程、规定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各类图纸、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及时填绘施工图,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健全相关台账资料,并按时上报、交换。第二十六条依据矿井建设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签订施工图供图协议,施工图供图满足招标、预算、施工的要求。按照工期、投资、质量、安全的要求落实施工图会审、交底、放线和工程变更工作。第二十七条施工图纸会审中,招标项目用图在招标前由市公司技术中心牵头,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参加会审;非招标项目用图由建设单位牵头,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部门)参加会审。第二十八条施工图会审、技术交底在开工前必须完成。1.设计部门应在工程开工前七天内将施工图纸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交给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接到图纸三天内完成会审;2.程序:(1)设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技术交底及施工中必须注意的事项进行说明;(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针对图纸设计中的问题进行提问,设计部门给予解答,需要修改的,设计部门提出变更意见;(3)图纸会审完毕后,设计单位出具图纸会审纪要,并由与会各部门代表签字;(4)图纸会审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将图纸及会审记录报市公司技术中心审定后报基本建设部备案,并建立一项一档,妥善保管。3.图纸会审记录作为施工图设计的补充文件,是技术档案中不可7缺少的部分,设计一经审定,不得随意变更(图纸会审记录详见附件3、技术交底表详见附件4)。第二十九条市公司专业管理部门应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建设单位设计的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施工供图、施工图会审(交底)、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审等实施监督管理。第五章施工组织设计第三十条施工组织设计按照《山西煤销集团关于印发煤矿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煤销基建字〔2012〕236号)文件执行。1.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地勘等单位进行编制,由建设单位和市公司组织会审;未采用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地勘、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编制,经市公司会审后组织实施;2.新建矿井的施工组织设计,要在施工准备大规模展开之前编制审查完毕。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未完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3.经审查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4.在矿井建设期间,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原施工组织设计未能正常执行时,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及时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订。第六章工程质量管理第一节管理第三十一条市公司建立以分管领导为核心的质量监督管理体8系;建设单位建立以工程管理负责人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保障体系,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的建设及有效实施负责;监理单位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核心的质量监督体系;施工单位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质量保证体系。第三十二条市公司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和监管体系的要求,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落实质量监管工作。第三十三条市公司工程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在建工程每月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检查。第三十四条一般质量事故由市公司基本建设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较大及重大质量事故报上级领导或上级部门按相关规定调查、分析、处理。第二节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第三十五条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逐级检查验收的程序进行。第三十六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验收程序组织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分项、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验收进行监督。第三十七条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组织:1.检验批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2.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93.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相关的勘察或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第三十八条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1.检验批的质量评定合格后,其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并送交监理(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在独立抽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的基础上确认验收,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测,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2.分项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由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审定签字,重要分部还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核验后,由监理(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对工程质量检验资料与工程实体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3.对重要的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验收之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九条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审定的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10行验收。第四十条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经安全评价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严禁验收。第三节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第四十一条井巷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3-2010)附录B中的相关规定选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标准不得低于规范要求。第四十二条井巷工程优良工程评价可按《煤矿井巷工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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