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主意问题及实务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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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订立买卖合同须注意的事项经济合同的签订十分重要,最好熟读合同法的有关条款,然后再行签订。现将签订合同须注意的事项罗列如下: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和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买卖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及注意要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自然人就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二).标的;(应写全称,写具体,不能简写,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三).数量;(必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四).价款或者报酬;(由双方协商决定)(五).质量;(产品的质量标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要按企业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有明确规定(七).违约责任;(按经济合同法规定)(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可写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由法院解决)另外还可以规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三.买卖合同的漏洞及欺诈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间,主要表现形式为: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3.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4.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a.质量约定不明确;b.履行地点不明确;c.付款期限不明确;d.违约责任不明确;e.付款方式不明确;f.履行方式不明确;g.计量方法不明确;h..检验标准不明确。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字眼双方有争议等情况。5.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a.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c.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d.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6.虚开支票,套取货物。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对于电汇,一定要恪守款到生效的原则,不能凭传真件作为已到帐的依据,因为近期已发现有搞假电汇骗取货物的案例(办电汇银行一般不马上查验他的存款额度)。四.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3.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印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一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5.对恶意履行的防范。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6.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另外,应写清合同的签约地点,交货地点(十分重要);出了纠纷由那里的仲裁委员们仲裁,或由那里的法院受理,这些可由双方协商填写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往来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是签订合同。在您和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建议您注意如下的几个小细节:第一,对方的基本信息很重要。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防止将来产生纠纷有依据可遵守,或者协商或者诉讼或者仲裁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说话。如果起诉或仲裁的话,被告或者被诉人的身份一定要确定。假如,对方是个人,而合同上只有对方名字和电话,没有其他任何信息,你又无从查询,那么你的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就没法写,你就会面临起诉屋门或者被驳回的尴尬局面,你的权利当然就不会被得到保护。建议:把自然人的身份证件作为合同的附件,注明对方的住址和通讯方式。如果对方是公司,那么就要把公司的经常营业地注明,公司的通讯电话注明。第二,为使你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对于那些信誉不好的小公司或者自然人(尤其是没有固定工作、外地自然人)为约束他认真履行合同,最好让他提供担保,这样,即使他无能力偿还或者赔偿你的损失,可以要求保证人代为承担责任或者以担保的财产抵偿。第三,违约责任要明确具体,要规定违约金。很多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违约方要承担损失等,但是并没有具体的标准,使得实际执行起来没法确定,造成一定的举证不能,很多损失银缺乏足够的依据和政局支持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比如,对违约方可以这样约定:违约方支付对方货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基于此,对于违约的约定一定要具体明确,否则,连违约的问题都没法确定,那损失或者违约金的也就失去了意义。第四,权利义务内容要具体明确。比如,一个土地租赁合同,一定明确土地的四至,不能产生歧义,而且一定要有双方盖章认可的位置图,防止对方钻空子。第五,明确定金和订金的含义。定金是订立合同的保证或者叫担保。一旦收到定金方违约依法违约方要双倍返还对方;交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确实订立合同的资金。合同不能履行,收到订金的一方要返还订金。不会涉及双倍返还的问题。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应重点注意的几个问题近些年来,买卖合同纠纷量逐年上升的趋势。除去恶意签约的情形外,绝大部分买卖合同纠纷的形成是因为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的不谨慎和过失造成的。而出现不谨慎和过失的原因则是多方面的,但重要的原因是当事人没有足够的合同法律意识和合同目的意识。笔者根据多年合同管理的实践,认真分析和研究了产生合同纠纷的成因,感到有几个问题在合同签订前、起草中、签字时和签订后应特别注意。一、明确把握买卖合同的目的在实践中,不少买卖合同签订者都认为自己很清楚合同签订的目的。根据公司或老板、领导的安排,让我采购设备,我的目的就是将设备买回来;让我销售产品,我的目的就是把产品卖出去。其实这只是买卖合同的浅层次目的。因为有了这样一个目的,而且是一个浅层次目的,但却被当事人认为是唯一的、最高的目的,所以,在签约过程中就会预埋不能被当事人觉察的风险,从而导致合同纠纷。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多方面,需要签约人或者决策人全面考虑,并全面体现在合同中。签定合同的目的至少有以下几点:一是实现与市场形成和价值体现相联系的等价交换目的。交换是经济学中的重要概念,若干种类或若干数量的交换就形成了市场,交换过程也是劳动价值的体现过程。这是每一个具体买卖合同中都包含的重要社会内容。可以说,这个目的是订立合同经济学层面上的目的。在这样一个目的中,要求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自觉遵守诚信、等价、公平的原则。其实,有不少合同纠纷的形成是因为“诚信缺失”或“显失公平”或“非等价”造成的。我们说“诚信缺失”而不是“缺失诚信”,指的是诚信有瑕疵。商人的通常心理是卖高价和买低价,正常状态下,这是商人或者说是买卖关系的特征,否则就不会有利润。但是,如果有目的的放任瑕疵结果的发生,或者遮掩商品未来必定会出现的瑕疵,那么纠纷就必然产生,也就达不到等价、公平和诚信交换的目的。既然是实现了交换,这次交换也没有完全达到目的,甚至会损害社会利益。另一种情况是为了追求低价购入,而有意或无意隐藏所购产品的功能,导致产品使用价值的降低,也会发生这样的问题。我们经常可以听到“买的不如卖的精”,其实这里就包含着一个诚信问题,不等价和显失公平就是这样一个情况。有一个生产羽绒服的公司,曾经广泛宣称其羽绒服如何好。一件普通的羽绒服坎肩要价高达600多元,打折销售后也达到了300多元,而消费者并没有享受到所宣称的感觉,因此,很快进入滞销阶段。到后来,干脆卖不出了,企业只好关闭。买卖羽绒服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种交换,当诚信缺失后,合同便缺少了等价交换的基础,交换也就不会再存在了。二是实现获取利润的企业经营目的。这是管理学层面的目的。企业生产商品并进行销售,目的就是要获取利润。作为企业,要研究和分析利润的来源。利润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并非价格越高,利润就越大。沃尔玛的零售价格最低,但利润最丰,我国有一个生产畅销口服液的公司,曾经每百毫升卖到了280元,可谓价格之高,但由一件小小的合同纠纷案为起因,年销售收入上百亿元的公司很快就倒闭了,利润就更无从谈起了。一次买卖获得的利润不是利润,获得长期的买卖才是真正的利润。企业最大的利润是有长期的买卖做。原材料有人卖给你,产品有人买你的,这才是根本。而要实现这样一种目的,就要精心策划每一份合同,将这种理念贯穿到每一份合同中。但是,有不少合同在订立时没有考虑的这样深远,埋下了纠纷的祸根。如果我们能够接触一下形形色色的合同签订者,你会深感这种企业经营责任对合同的重要性。有的业务员签合同只是为了完成公司下达的指标。因此,便不择手段地去寻找商机,将自己的行为独立于企业之外,常见的是交不了货却称没问题,“交不了再说!”在“再说”时被告上了法庭。有的业务员是为了吃回扣,只要有回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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