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甲方:代理机构名称温州市瓯海区人才交流中心电话88532306地址温州市兴海路50号邮编325005乙方:代理人员姓名联系电话档案编号家庭住址邮编根据《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人事代理合同如下:一、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二、人事代理的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将有关材料整理后送交甲方。乙方在工作期间所形成的档案材料,乙方要及时转交甲方归档。四、甲方可为乙方提供以下人事代理项目:1、人事政策咨询;2、人事规划设计;3、人才招聘引进;4、毕业生人事代理;5、人事档案管理;6、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7、档案工资调整;8、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9、代办养老保险、公积金;10、党员组织关系接转;11、代办集体户口落户;12、聘用合同鉴证;13、代办出国(出境)政审;14、协调流动争议;15、16、17、18、五、乙方认定,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合同第四条中所列第()等项的人事代理服务。六、甲方有如下责任:1、甲方以党和国家人事工作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承担乙方要求人事代理项目的具体义务;2、甲方认真做好乙方人事代理项目中规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3、甲方尽可能为乙方提供人事管理相关的工作方便。七、乙方有如下责任:1、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委托代理内容相关的材料;2、根据委托代理内容,及时交付有关费用;3、乙方如工作单位变动或其他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八、甲方不负责乙方除人事代理合同规定项目以外的其他管理责任。九、人事代理合同期满,乙方需继续委托人事代理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续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以利做好交接工作。十、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2、3、4、十一、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双方履行签约手续。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一份,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注:本人事代理合同书一式三份,请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成文部分不得擅自修改,违者无效,解释权归温州市瓯海区人才交流中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