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主要内容第一章买卖合同概述第二章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签订买卖合同注意事项及风险防范第一章买卖合同概述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交付财产取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接受财产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二、买卖合同的特征1.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卖方的标的物所有权因出卖而消灭,买方对于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买受而发生。2.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如果买受人接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不给付价款,则不同于买卖合同。而价款必须是一定数量的货币,不是其他物或者劳务,(区别与赠与合同、易货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经鉴证、公证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如房屋买卖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通常也认为是诺成合同。5.是不要式合同。但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指已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可分为:(一)有效的合同(二)效力待定的合同(三)无效的合同(四)可撤销的合同。(一)有效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凡是合法的合同即是有效的合同。合法的合同要件:主体合法(有主体资格和相应行为能力)标的合法(禁止流通物不可作为标的)内容合法(双方权利义务公平、不违法)形式与程序合法(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合同生效要件1、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4、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包括办理法定的登记、审批手续)(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不确定,而需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三)合同无效的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四)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已签订的合同,使合同从起始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相似,其结果都是合同无效,但两者无效的原因不同。可撤销的合同基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1、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2、合同内容显失公平;3、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的法律适用原则典型案例: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61号)。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不应以行政规章的规定为认定依据。但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其规定,若违反其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可以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第二章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使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不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只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有关凭证交付给买受人,以替代标的物的交付。(提货单)2.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检疫书、发票、保修单、保险单等)这些是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办理报关等法律手续,向出卖人、承运人及有关部门行使赔偿请求权、检修权的重要证据。3.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交付期间可以是具体的日期,也可以是一段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出卖人可以随时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4.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合同法总则: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5.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6.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负担保义务。所谓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所负担的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而权利瑕疵担保则是指出卖人不能就买卖的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上述义务。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二、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的义务。(1)价款的数额。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2)价款支付的地点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的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3)价款支付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价款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抗辩权)2.接受标的物的义务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如果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接受货物,即为迟延接受,应负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未按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方式接受货物,以致造成标的物的遗失或毁损的,责任由买方自负,仍要承担付款的义务。3.对标的物检验的义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并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4.通知的义务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对拒绝接收的部分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不当得利)第三章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风险防范一、合同签订中的注意事项(一)签订前审查合作对象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具体注意以下四点: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对方是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应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对方当事人是自然人,则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这样的话,合同一旦无法履行或对方违约,可以顺利查找对方当事人的基本资料。这无论是对以后的诉讼,还是对合同的继续履行,都会带来便利。2、代理人或代表人是否有权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行为必须通过代理人或代表人完成。如果代理人或代表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仍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这样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代理人或代表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应要求其提供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代理人或代表人有权代表企业签订合同。3、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4、作必要的资信调查合同的订立,当事人都希望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也就是说,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仅要有缔约的能力,还要有履行的能力。在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的前提下,可凭企业名称(全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电脑资料,可查询到企业登记、变更情况、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成立时间等。如果有可能的话,尽量了解企业的财产状况,这样可以审查订立的合同是否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内,标的是否在现有资产状况承受能力下,即合同的签订是合法的,并有能力履行。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借订立合同行骗。特别提醒:传真订立合同要注意确认真实性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与合同的成立是两回事.建议商友事前要求对方先签定确认书,并就其注册登记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后,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就合同生效附条件或附期限,再互相传真签字盖章的合同;同时,双方应互相快递签字盖章的合同原始文本.确认不一定都要当面,只要足以证实双方订立合同及其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确认可以多种方式,当面确认较为保险,但不是唯一的.应尽量持有双方互相确认的合同原始文本,并注意合同当事人主体及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合同双方盖章传真即生效的做法不保险,要慎重而行,并在签定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尽量做到有备无患!通过网络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认定典型案例:沈海星与安香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24866号)。裁判规则:当事人双方虽然尚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如双方已经进行了网签,而且明确了合同的价款、标的物,则应当认定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实务详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对合同欠缺的上述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企业的一般业务人员对外擅自签订合同的效力典型案例:山东德州针织厂与河南省鹤壁市外贸化工医药保健品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1995〕经终字第61号)。裁判规则:企业的一般业务人员超越其权限范围,以企业名义对外擅自签订合同,在不能认定企业有过错的情况下,企业事后未予追认和履行的,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3、价格条款:注意列明商品的单价。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无法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