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华通普通代理商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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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中电华通|杭州滨江区江晖路1757号中兴大厦15楼上海市浦东南路1341弄2号楼中电华通普通代理商合作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电华通网络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合作内容乙方作为一家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获准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的互联网数据中心运营商(经营许可证号B1.B2-20050262)就甲乙双方相互合作开展互联网基础业务,乙方同意甲方代理乙方的域名注册、虚拟主机、企业邮局、VPS,双方达成并同意遵照以下条款。二、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甲方对其行为和发布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任何而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2.甲方不得进行下列行为:①.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散布大量不受欢迎的电子邮件、广告等SPAM。②.建立或利用有关设备、配置运行与WEB服务器无关的程序或进程(如聊天室、广告交换、在线游戏/社区)等),导致大量占用服务器内存、CPU资源,给乙方或乙方其他用户的网络或者服务器(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及外地和国际的网络、服务器等)带来严重的负荷,影响乙方与国际互联网或者乙方与特定网络、服务器及乙方内部的通畅联系,或者导致乙方服务器或者乙方的其他用户网站所在的服务器宕机、死机等;③.进行与web程序开发无关的编译(Compile)工作或其他行为;④.进行任何改变或试图改变乙方提供的系统配置或破坏系统安全的行为;⑤.运行影响虚拟主机服务器或者乙方服务器正常工作的程序、进程等;⑥.其他超出甲方在线提交虚拟主机服务申请时定制的服务规格的行为,以及不得含有色情、赌博、六合彩、反动等违法内容及国家相关法规禁止的行为。甲方对违反上述义务给乙方和乙方用户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3.甲方须为合法公司实体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须了解互联网服务,具备提供服务的知识,并熟悉乙方的规定、产品、业务流程等信息。4.甲方向客户提供域名注册、虚拟主机、企业邮局及其他相关服务,甲方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代理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乙方的利益及乙方的声誉。5.甲方须详细阅读并确实理解乙方在其网站[下同]上发布的互联网基础业务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并严格遵守该制度,以及在向乙方委托业务时,完全按照该制度中规定的操作要求提交正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正确步骤进行。甲方有义务定期浏览乙方网站,以及时了解互联网基础业务管理制度的最新变动。6.甲方通过其在乙方申请的会员编号管理其代客户订购的服务,同时甲方认同,客户有权利自主选择代理商,如果甲方的客户合理地要求将其服务的管理权转移到另外的代理商或会员编号合同编号:中电华通|杭州滨江区江晖路1757号中兴大厦15楼上海市浦东南路1341弄2号楼下,只要服务所有人按乙方的操作规则提供完备的申请转移会员编号所需的证明文件及履行相关手续,乙方即会提供此项服务,甲方不应因此种原因引起的客户的流动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7.甲方在乙方网站注册为会员时记录的服务管理联系人的电子邮箱及其他联系资料应与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资料一致,当甲方的电子邮箱、联系地址、联系人等资料变动时,须及时向乙方传真通知函件(单位代理须在通知函件上加盖公章并且法定代表人签名并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个人代理须在通知函件上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特殊情况下按乙方另行要求的方式)通知乙方予以更新。因甲方不及时通知乙方更新联系资料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负责。8.甲方有义务严格保密并妥善管理自己的会员编号和密码,因甲方保密不善致使会员编号和密码泄露或由于第三方盗用而进行各种操作或因甲方授权他人管理而在终止授权时未及时收回管理权及更改密码,而造成甲方客户流失或发生其他损失或纠纷的,由甲方自行负责。9.甲方应按乙方制定的届时有效的价格标准为所选择的服务付款,并及时为所代理的域名及虚拟主机、企业邮局续费,乙方不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甲方未按时付款或未及时续费造成域名被删除、虚拟主机被关闭或数据库被删除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10.甲方有义务及时督促和帮助客户的网站进行网站备案,否则由于备案超期带来后果自负。11.甲方应遵守乙方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协议。①.甲方若在乙方提供的虚拟主机产品中开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明确告知乙方,并应当按照信产部备案管理系统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并把备案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②.甲方原先并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但其后转而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及时进行网上备案,并把备案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③.甲方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要求连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④.甲方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并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⑤.甲方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备案系统履行备案变更手续。⑥.乙方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IP)地址协助、督促甲方进行互联网备案工作。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IP地址信息后,应在20天内完成备案,并把备案信息告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甲方未完成备案的,乙方有权收回该IP地址,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⑦.对拒不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乙方将停止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⑧.甲方在其经营活动中有违《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一经查实,乙方有权利即停止对甲方的服务,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12.甲方应遵守乙方反垃圾邮件管理规定,具体细则如下:1)垃圾邮件是指包含以下属性的电子邮件:①.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②.收件人无法拒绝的电子邮件;③.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④.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⑤.向未主动请求的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广告、刊物或其他资料;2)以下行为属于中电华通需要处理的垃圾邮件范畴:①.直接使用中电华通IP地址对外发送垃圾邮件;合同编号:中电华通|杭州滨江区江晖路1757号中兴大厦15楼上海市浦东南路1341弄2号楼②.中电华通CM\NET专线用户或IDC用户的服务器有OpenRelay或OpenProxy功能,可以或者正在被其他人利用转发垃圾邮件;③.用户未直接使用中电华通IP发送垃圾邮件,但是在其发送的垃圾邮件内容中,受益网站IP地址为中电华通IP地址;④.使用中电华通IP地址的服务器为垃圾邮件受益网站提供DNS解析服务;3)对以上垃圾邮件范畴的处理办法:①.用户必须同意不使用中电华通的网络资源来达到非法目的,传输任何非法、干扰性、诽谤、侵犯他人隐私、辱骂、威胁、伤害、粗俗、淫秽、侵犯性或者其他令人讨厌的内容,一击其他侵犯或可能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内容;②.用户必须同意不使用中电华通的网络资源传输垃圾邮件;用户必须同意不得传播任何违反适合本地区、国家或者国际法律和规章的内容。用户必须同意不得试图未经授权去访问连接该服务的其它计算机系统或网络;③.用户必须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何及所有的规定,并对用户以任何方式使用服务的任何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全部责任。④.用户必须对其网络中拥有中电华通IP地址的邮件服务器或代理服务器进行必要的安全加固,原则上应禁止服务器的OpenRelay或OpenProxy功能,对于因用户开放上述功能而被人利用进行垃圾邮件转发导致的任何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对用户因发送垃圾邮件等不正当使用网络行为而影响到中电华通其他用户或通信网络正常运行的,中电华通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采取对用户进行警告、暂时关闭直至永久停止对其服务的措施;对用户因滥发垃圾邮件而严重影响通信网络正常运行的,中电华通网络管理有限公司将向当地执法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三、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以在线实时注册系统方式为甲方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并尽力使该注册系统有效运行,乙方为甲方提供虚拟主机服务,并按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2.乙方按甲方定制的其他收费服务的规格为甲方提供服务,并按有关服务条款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3.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代理商制度和代理价格,并将在网站上及时公布或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甲方变更后的代理商制度和代理价格信息。更新后的各种信息自公布于乙方网站或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之时起生效,非特殊情况上述变更乙方均不另行通知甲方。4.乙方提供自动查询功能,以使甲方能在网站上查询其业务信息和帐款信息。5.乙方应对甲方的会员编号和密码及其他甲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6.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将甲方的名称出现在乙方的媒体广告中。7.乙方持续完善代理服务系统,以更方便和支持甲方开展代理业务。四、付款/结算条款/付款方式1.甲方成为乙方代理商的预付款是2500元人民币,代理级别是精英代理,甲方在向乙方委托首次业务之前,须将至少2500元人民币以有效方式汇至乙方在网站上指定的银行帐号,之后发生的业务逐笔从其中扣除。该笔费用只能用于域名和主机业务的消费,不得用于服务器租用与托管业务。2.乙方的自动系统逐笔结算甲方的委托业务并从预付款中自动扣除,甲方自行查询余额并保证其余额足以支付下一笔委托业务。合同编号:中电华通|杭州滨江区江晖路1757号中兴大厦15楼上海市浦东南路1341弄2号楼3.乙方的产品价格折扣清单见附件4.付款账号:五、合同变更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但均应以书面方式确定。2.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出现上市、被收购、分立、与第三方合并、名称变更等事由,另一方同意出现上述事由的一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相应的权利/义务承受者,但转让方应保证另一方在本合同中的权益不会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否则转让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六、合同解除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的一方应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3.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或、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4.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5.一方在合同订立、履行中采取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等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6.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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