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管理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海域使用管理中国海监第一支队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目录海域法律法规简介海域使用权审批程序几类用海行为的管理政策建设海域使用项目的管理要求海域使用违法行为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一、海域法律法规介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颁布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是《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两部法律共同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海域权属管理制度——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一、海域法律法规介绍地方法规《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其他规范性文件(约20多项)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二、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一)海域使用审批权限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1)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2)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二、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下列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1)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不满五十公顷的;(2)盐田、鱼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二、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下列项目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1)盐田、鱼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十公顷以上不满六十公顷的;(2)增值、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二百公顷以上不满七百公顷的。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二、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下列项目用海,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1)盐田、鱼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十公顷以上不满十公顷的;(2)增值、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二百公顷以上不满二百公顷的。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二、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二)审批程序国家管理项目:(1)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用海申请;(按初审-审查-审核逐级报批或直接受理审核)(2)国家海洋局组织专家评审,出具用海预审意见;(3)向国家发改委申请立项,并获得同意立项的批复;(4)国家海洋局下达《关于×××工程项目用海的批复》;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二、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5)缴纳海域使用金或办理分期或减免海域使用金手续:(6)到国家海洋局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公告无异议后,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二、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地方管理项目:(1)向县级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交用海申请(受理),县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出具用海初审意见,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审查;(2)市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审核;(3)审核机关组织专家评审,出具用海预审意见;(4)向发改委申请立项,并获得同意立项的批复;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二、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5)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工程海域使用项目用海的批复》;(6)省级海洋与渔业部门下达《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7)缴纳海域使用金或办理分期或减免海域使用金手续;(8)到省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公告无异议后,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三、用海行为的管理政策(一)围填海造地管理严格控制,严格管理体现在审批上:国家、省,即审批权只下放到省;体现在规划上:《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76号)《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发改地区【2011】2929号);体现在执法的严格和违法处罚的力度上;体现在国家一系列针对围填海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上。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三、用海行为的管理政策区域用海管理对于连片开发、需要整体围填用于建设或农业开发的海域,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域用海规划。1、区域建设用海的申请审批编制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经省级海洋部门审查——报国家海洋局。审查同意后——编制区域海域使用论证——国家海洋局对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区域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查——下达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同意书。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三、用海行为的管理政策经国家海洋局审查同意的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是区域内单个建设项目用海申请审批的重要依据。2、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在区域内建设的每个用海项目,用海单位或个人都要单独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区域建设用海不得整体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区域内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绿地、道路等)建设用海,凡纳入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的,由海洋部门进行登记。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三、用海行为的管理政策(二)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1、核心区: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利用活动用海。非经营性用海,可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申请。申请免缴2、缓冲区:经批准允许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申请减免3、实验区:经批准允许依法申请参观和旅游等适度开展活动。依法缴纳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三、用海行为的管理政策(三)海上风电项目海域使用管理2010年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文《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三、用海行为的管理政策(四)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管理2012年12月28日,《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国海管字【2012】895号)2013年1月1日起,国家海洋局不再受理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申请。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由沿海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三、用海行为的管理政策拍卖挂牌方案——经国家海洋局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等手续。拍卖挂牌底价不得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便准确定的海域使用金、海域论证论证和环境评估费、海域测量费和海挂牌域评估费等组织拍卖费用的总和。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一次性出让,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三、用海行为的管理政策(五)人工鱼礁用海及作业注意事项人工鱼礁是指为修复和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有目的地在自然海域中设置的人工构筑物。按功能分为生态型人工鱼礁和经济型人工鱼礁。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用海审批和环境影响核准,按照用海审批权限规定审批。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用海方式包括透水构筑物用海和开放式用海。人工鱼礁礁体占用部分,用海方式属于透水构筑物用海,礁体之间及其外围部分,用海方式属于开放式用海。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三、用海行为的管理政策人工鱼礁海域使用金按照不同用海方式的征收标准和用海面积分别计算,在核定海域使用年限内逐年征收。符合国家有关海域使用金减免规定的生态型人工鱼礁,经批准后给予减免。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应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应包括海区生物状况、水流、海洋地质、礁体类型等内容。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三、用海行为的管理政策人工鱼礁建设应符合技术规范,礁体设计与建造材料要生态环保,礁体的设计要符合“安全、经济、耐用、环保”的原则,鼓励利用报废船舶等废旧物作为礁体材料,投放前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环保要求后方可投放。集中连片建设的人工鱼礁区,可根据整体规划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区域内部单个人工鱼礁项目不再重复进行审核。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三、用海行为的管理政策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材料,申请验收。用海面积超过60公顷以上的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竣工验收;用海面积60公顷以下的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由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备案。人工鱼礁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向社会公告新建人工鱼礁的位置、鱼礁类型和礁区范围。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三、用海行为的管理政策(六)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海上人工岛是海域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一种用海类型,正在被油气开采、交通运输和旅游等行业广泛采用。管理要求:1、严格控制人工岛建设的数量和密度。2、从严控制人工岛建设的用海范围和位置。3、强化审查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三、用海行为的管理政策(1)建设连陆人工岛,在海图水深1米以深海域应当采用岛桥方式连接;(2)综合性开发人工岛上应当建设内挖(筑)式人工海湾、人工泻湖;(3)建岛材料异地取材,采用先围后填的方式;(4)海域论证需甲级资质。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四、建设海域使用项目的管理要求总体要求:依法用海具体要求:1、项目前期熟悉掌握国家关于海域使用管理相关政策2、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拍卖等方式3、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海域使用证》批准的范围、用途进行施工。4、施工工艺、流程、材料等应严格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海洋环境评价影响报告》中的要求进行。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四、建设海域使用项目的管理要求5、项目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6、项目竣工时,应按照要求进行竣工验收。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五、海域使用方面的典型违法行为(一)非法占用海域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海域的行为。(1)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五、海域使用方面的典型违法行为(2)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违法行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以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20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仍然是海域违法案件中发生频率最高的案件。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五、海域使用方面的典型违法行为(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行为《海域法》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的海域用途(1)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2)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海域用行为,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五、海域使用方面的典型违法行为(3)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五、海域使用方面的典型违法行为(三)海域使用权期满,不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续期手续仍继续用海的行为(1)我国实行海域期限使用制度,法律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其中,养殖用海15年,拆船用海20年,旅游、娱乐用海25年,盐业、矿业用海30年。公益事业用海40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五、海域使用方面的典型违法行为(2)海域使用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3)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之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五、海域使用方面的典型违法行为(4)海域使用权人在海域使用期满后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县级以上海洋使用权人应当责令其缴纳海域使用金,可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办理续延手续的,视为非法占用海域。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五、海域使用方面的典型违法行为(四)海域使用权终止,

1 / 3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