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合同书代理机构:人才交流机构(简称甲方)委托单位:单位(个人)(简称乙方)根据《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台州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人事代理合同如下:一、甲方接受乙方人事代理委托,为乙方办理人事代理。(人事代理人员名单附后)二、人事代理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将委托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等材料整理后送交甲方。四、被委托代理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所形成的档案材料,乙方要及时转交甲方整理并归档。五、甲方可为乙方提供下列人事代理项目(打“√”的为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人事代理服务项目)1、人事政策咨询;2、人事档案管理;3、人才招聘引进、推荐;4、毕业生人事代理;5、协办《外来人才居住证》;6、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7、代办档案工资调整、定级、晋级;8、协调流动争议;9、代缴失业、养老保险;10、接转党团员组织关系;11、代办专业技术职称初定评审;12、代办聘用合同鉴证;13、协办出国(出境)、考研等各类材料证明14、协办户籍关系迁移;15、16、17、18、六、档案管理费为每年每人元(即每月每人元)。七、甲方有如下责任:1、甲方以党和国家人事工作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承担乙方要求人事代理项目的具体义务;2、甲方认真做好乙方人事代理项目中规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3、甲方尽可能为乙方提供人事管理相关的工作方便。八、乙方有如下责任:1、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委托代理内容相关的材料;2、根据委托代理内容,及时交付相应费用;3、乙方如工作单位变动或其他变化,应及时通报甲方。九、甲方不负责乙方除人事代理合同规定项目以外的其他管理责任。十、委托合同期满,乙方需继续委托人事代理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续订委托合同书;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以利做好交接工作。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2、3、十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负责人:负责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详细地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