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与渔业法规2001年4月1日,美国一架海军EP-3侦察机在中国海南岛东南海域上空活动,中方两架军用飞机对其进行跟踪监视。北京时间上午9时07分,当中方飞机在海南岛东南104公里处正常飞行时,美机突然向中方飞机转向,其机头和左翼与中方一架飞机相撞,致使中方飞机坠毁,飞行员王伟失踪。美机未经中方允许,进入中国领空,并于9时33分降落在海南岛陵水机场。中美撞机事件2003,据美国国家广播公司报道,美国海洋测量船“鲍迪奇”号多次闯入中国黄海水域(中国海岸以外大约100公里)进行“勘探工作”,遭遇中国军机和海军舰艇的“拦截”和“尾随”,中国舰船数次向美国测量船发出信号,要求其停止作业并离开这一水域。编号为T-AGS62的“鲍迪奇号”海军间谍船是美国的5艘海洋地理勘测船之一。这5艘海洋地理勘测船一年到头都在世界各地的海洋上游荡,用其统一装备的多波段大视角精确海洋声纳搜集海洋情报,具体包括海上导航、海图绘制、短距离导航援助、潮夕情况、卫星导航、雷达导航、海上航行定位、海上浮冰、热带风暴、天气、深海及近海勘测、海面海底海水取样及分析、海洋环境调查等38项,其中“鲍迪奇号”上的拖带式海底声纳更是如同“情报吸尘器”,把所经之处的海洋情况摸得一清二楚,所搜集的情报主要供美国的战略核攻击潜艇主动进攻或者拦截他国潜艇之用。新一代“鲍迪奇号”排水量5000吨,舰长329英尺,舰宽58英尺,巡航速度16节,1996年7月下水,上有船员25人,“科研人员”30人,多为美国海军资深间谍专家,舰上的实验室面积4000平方英尺,实验室的设备可以当场检测出海水取样的结果,并且同步发送到美国国防部的相关情报机构。第五章专属经济区第一节专属经济区概说第二节专属经济区制度第三节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问题第四节专属经济区制度对海洋渔业的影响第五节国家建立专属经济区的实践第六节中国的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面积为1.09亿平方公里,30.3%全球海洋面积为3.61亿平方公里已经开发的90%左右的鱼类87%的原油10%的多金属矿世界航道大部分的海洋科研第一节专属经济区概说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三、专属经济区的概念的形成与发展一、专属经济区概念专属经济区(ExclusiveEconomicZone-EEZ)是沿海国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定宽度的特殊区域,该区域的范围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在该区域内,实行一些特殊的法律制度。(详见公约第55条和57条)第一节专属经济区概说沿海国享有的权利1)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生物和非生物)的主权权利;2)并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和海上有关设施的建造和使用;3)海洋科学研究;4)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事项具有一定的管辖权。以下权利受公约的有关规定的限制。其他国家享有的权利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ABCDEGF陆地领海基线领毗专属经济区公海内水连区海二、专署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三种论点:领海论、公海论、专属管辖区论领海论:拉丁美洲的国家,智利、秘鲁、厄瓜多尔、巴拿马、巴西;阿根廷、乌拉圭公海论:美国、法国、英国、日本专属管辖区论:许多的发展中国家认为该区域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公约》赋予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公约》赋予其它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3)对于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权利,既不能适用公海制度也不能适用领海制度,而必须在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加以解决。4)专属经济区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是一类实施特殊制度的海域。三、专属经济区概念的形成与发展专属经济区概念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拉美国家在40年代中期提出的200海里管辖水域。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了“大陆架宣言”,以及“沿岸渔业宣言”。杜鲁门宣言引起了美洲其他国家的反应,墨西哥、巴西、乌拉圭、阿根廷等也相应地先后宣布了大陆架。1947年6月智利宣布建立200海里的管辖区域。1947年8月秘鲁也发布了类似的宣言。20世纪60年代拉美国家普遍宣布了200海里海洋区域,主张对自然资源的管辖权。在亚洲和非洲,很多国家也宣布了类似的管辖海域。“承袭海”的概念的提出:时间:1970~1971对象:加勒比海国家地点:圣多明各内容:召开会议讨论海洋法问题结果:发布“圣多明各宣言”。1972年,非洲17国在雅温得召开了“非洲海洋问题区域讨论会”,提出应设立一个沿海国享有专属管辖权的经济区。同年8月,肯尼亚总统以条约草案的方式,向作为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筹备会的“海底委员会”提交了“关于专属经济区概念的条款草案”,首次提出了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在1973~1982年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专属经济区成为会议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最后,专属经济区制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确定下来,并被认为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截至到2003年7月,已有143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制度被广泛接受;其中的有关渔业管理的原则和规则,成为沿海国对近海渔业资源进行管理的最主要的依据;专属经济区的渔业制度也成为现代海洋渔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和最鲜明的特点,并已经和正在对世界海洋渔业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第二节专属经济区制度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三.“剩余权利”第二节专属经济区制度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1)沿海国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的管辖权3)沿海国的义务1)沿海国的主权权利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上覆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这种主权权利涉及生物资源,也涉及非生物资源,还包括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产生能源等其他经济性开发活动。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主权权利主要限于自然资源和其他经济性活动,这包括了渔业所利用的生物资源和渔业活动。2)沿海国的管辖权1.人工岛屿和海上有关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管辖权2.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3.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专属管辖权4.行政管辖权5.民事管辖权6.刑事管辖权7.国际法赋予的其他管辖权例如,若其他国家的船舶违反了沿海国有关EEZ的法律规章,沿海国可行使紧追权。管辖权的行使监督登临、检察、搜查和逮捕司法程序3)沿海国的义务沿海国在EEZ内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时,也必须同时承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沿海国在EEZ内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到其它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二.其他国家在EEZ内的权利和义务1)其他国家的权利2)其他国家的义务3)剩余权利4)专属经济区的划界1)其他国家的权利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公约88-115条适用公海的一般规定,只要与专属经济区制度不相抵触,均适用于专属经济区。5.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国还享有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或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的权利。但是发达的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国仅有权开发同一区域或分区域内发达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根据《公约》第71条,以上规定不适用于经济上极为依赖开发其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沿海国的情形。(冰岛)2)其它国家的义务其他国家在EEZ内行使公约规定的权利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制定的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法律规章,以及不与该公约相抵触的其他国际法原则和规则。3)剩余权利《公约》在规定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分配时,将大部分也是主要的权利赋予沿海国家和其它的国家,但是不可避免有些权利既不属于沿海国的权利也不属于其它国家的权利.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而产生出来的某些新的对海洋的用途,也可能不在沿海国或其它国家的任何一方的权利之列,这些权利就是剩余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剩余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本公约未将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或管辖权归属于沿海国或其他国家,而沿海国和任何其他一国或数国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下,这种冲突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加以解决。”据此,对于“剩余权利”,公约没有明确赋予沿海国或是其他国家,而规定根据具体问题,在公平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一切有关因素加以解决。4)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公约》的原则性的规定:1.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定第38条所指国际法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公约中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所规定的程序。第三十八条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4)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公约》的原则性的规定:3.在达成协议之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不防碍最后协议的达成。4.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有关规定加以决定。韩国鲜中方一侧过渡水域中韩暂定措施水域韩方一侧过渡水域116º118º120º122º124º126º128º130º132º31º32º33º34º35º36º37º38º39º40º41º渤海湾渔场辽东湾渔场莱州湾渔场烟威渔场海洋岛渔场海东渔场威东渔场石东渔场石岛渔场青海渔场海州湾渔场连青石渔场连东渔场大黑山岛小黑山岛济州岛吕泗渔场大沙渔场沙外渔场长江口渔场江外渔场图2中韩渔业协定水域示意图中国朝鲜半岛116º118º120º122º124º126º128º130º132º31º32º33º34º35º36º37º38º39º40º41º第三节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问题一、EEZ渔业问题的由来和发展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EEZ渔业制度的基本规定三、特殊鱼类种群和海洋哺乳动物四、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一、EEZ渔业问题的由来和发展19世纪下半叶,认识到海洋渔业资源走向衰退,认为需要对海洋渔业进行管理。进入20世纪以后,捕鱼工业的进一步快速发展,使渔业资源的有限性和可衰竭性得到了证实和普遍承认。20世纪以后,大型机动渔船出现并使用,远洋渔业迅速发展。远洋渔业船队时常和当地渔民或渔船产生摩擦和冲突。一些沿海国开始对沿岸一定范围内的渔业进行管理。在1930年由国际联盟召开的海牙国际法编纂会上,一些国家提出了“渔区”的概念,建议由沿海国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渔业管辖权,但这一建议未能获得通过。在此之后,一些国家在实践中通过国内立法来扩大渔业管辖范围。在1958年通过了《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该公约允许各国在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条件下享有公海捕鱼自由;承认海洋生物资源被过度开发和衰竭的危险和可能性;要求签约国采取措施,养护公海生物资源,保证这些资源的“最佳持续产量”。该公约试图通过所有有关国家的具体行动,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制度,但实践中并没有获得成功。20世纪5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宣布建立专属渔区,对渔区内的渔业实行专属管辖。到1973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之前,已有67个国家主张12海里渔区;18个国家主张15~103海里渔区;11个国家主张200海里渔区。绝大部分渔业资源存在并被开发于12海里之外;沿海国对12海里渔区的管辖,并不能防止对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很多国家要求有更大的管辖区域来控制和管理捕鱼活动。《公约》中有关专属经济区生物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