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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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2民法P44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家。乙厂家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2.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家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Ch4公司法P75答: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但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只规定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6)(2)甲公司不能成立。因为作为生产型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须50万元以上,而C的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不足50万元,没有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4)Ch5企业法P117(1)应由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1分)。(2)①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②会计报表③债权债务清册④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答对前三项者即可得1分。(3)应终结诉讼(1分),由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1分)。(4)1200万元中的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1分);剩余的400万元可申报破产债权(1分)。只答“能”或“不能”的,不给分。(5)能。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1分)(未答理由的不给分)。(6)①破产财产的管理、分配费用;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③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1分)。Ch6外商投资企业法P140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由双方共同经营,美方董事长单方面将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应解除承包合同,恢复共同经营。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美方不仅将企业承包给他人,而且是中方长期不能获得利润,也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查清企业最后盈余的基础上,补偿中方合营者的损失。Ch8金融法规P196《保险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若仅仅根据这一规定,甲的诉讼主张完全可以成立。但《保险法》第52条第2款又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21条第3款也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依据这些规定,作为投保人的公司完全可以成为受益人。由于本案中保险金的给付又是以死亡为条件的,《保险法》第55条第1款对此又作出了特别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60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在签订“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乙对于公司为保险金受益人始终没有异议,而且保单上有乙的亲笔签名。据此,法院的判决完全是正确的。而作为被保险人的家属,如果对投保人把自己(指投保人)作为受益人有意见,应该在合同订立前或合同订立时就提出。Ch13产品质量法P302国家劳动部规定,二级压力容器应该有防回装置,该产品属于二级压力容器,在产品企业标准中没有防回装置,说明产品在设计上有缺陷。这些产品虽然经过某产品质量检验所检测,符合企业标准,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因此属于不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五金汽修厂生产的煤油汽化炉显然违反了这条规定。这部法律第32条还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陪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42条也有相应的规定。这起由于产品设计上存在的缺陷导致消费者死亡、重伤的损失赔偿显然应由厂家承担。Ch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318厂家从垃圾通道往下倒残余气体,违反了易燃易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王某烧伤,显然是厂家过失错误所致。《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106条又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的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王某虽然不是直接消费者,但作为其他受害人,他可以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要求厂家赔偿相关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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