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网约车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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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关于我国网约车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作者:黄瑞王双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5期摘要:随着我国信息时代的发展,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应用,网约车作为一种互联网时代和新科学技术下出现的产物,越来越得到群众的青睐。作为新时代背景下的产物,网约车以其便利性、快速性满足人们在舒适出行以及时间上的要求,在信息背景下得到青睐的同时,广泛发展规模,但也因其迅猛发展,导致监管法律价值冲突,而这些冲突也主要表现在对于自由秩序、安全效率的等方面,本文根据探索网约车现状及其发展,对价值冲突的问题进行提出,以及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究。关键词:网约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对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悄悄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模式,生活节奏的加快,使人们越来越在乎时间上的快速性。一些传统上的行业格局逐渐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新兴的行业。其中,网约车作为在互联网时代新兴的行业,满足人们对于便利性出行的要求。然而作为新兴行业在法律上并没有得到完整的保障,网约车的发展兴起,受到人们青睐的同时,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让人们对于网约车体系充满疑问。因此,如何正确的处理网约车存在的问题,合理平衡网约车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是需要探索的。一、网约车的现状1、网约车的涵义网约车是在信息发展下构建的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出行平台,平衡社会上对于出行的要求,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车辆以及驾驶员进行筛选,选取符合条件的车辆以及驾驶员提供证明,使其与顾客能够通过平台进行交流,为顾客提供出租车服务的一项进行经营的活动,本质上是共享的一项类型。网约车实际为互联网约车,顾名思义,互联网约车是以互联网为背景进行的交易活动,通过互联网双方获取信息,司机到达乘客位置,乘客提前预约到需要地点享受带来的服务。网约车的快速发展,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对于我国出台的关于网约车相关规定,车辆和司机都需要满足政策要求,对于具体的标准和要求,由政府以及当地的出租车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相关条例的制定,网约车的性质实际在于对于乘客的提前预约,其他方式并不能完成经营活动,因此,网约车与出租车不同,出租车可以招揽散客,而网约车则需要乘客提前预约,是一项新兴的交通方式。2、网约车的现状龙源期刊网网约车是一项新兴的行业,与过去的出行方式不同,网约车更具便利性、舒适性,开创了我国交通方式的新领域,过去人们对于快速出行的方式大多采用出租车方式,出租车招手即停,满足了人们对于出行的便利,但是在发展中,也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服务质量差、车内卫生清洁度不够、服务态度差等问题,影响着出租车行业的发展,与此同时,随着人们对于互联网的快速引用,更快捷、舒适服务质量好的新兴方式随之衍生,网约车的发展越来越得到人们出行的青睐。网约车行业对于社会来说,是有限制的、对于出租车是为辅的一项行业,网约车的快速发展,加剧了各个公司之间的竞争,有竞争就会有发展,网约车在发展中更加的提供有效的保障,但也在发展中出现一些纠纷,针对服务管理,我国出台相关政策,例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保障了消费者以及网约车双方的利益,对于纠纷进行协调。因此,我们可知,对于网约车,目前并不是一个单行的经营模式,而是作为辅助形式出现的方式,也可知对于我国网约车发展,相关部门对其作出明确的定位。是巡游出租车和交通的补充,避免相关的竞争,造成行业混乱,对于网约车的合理定位,保障了一些现行交通的发展,也同时适应社会需求。二、网约车存在的法律问题1、网约车的立法问题目前许多国家对网约车还是采取限制态度,我国也颁布了《暂法》对网约车进行限制。但是由于各个地方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同,使许多问题都出现分歧,利益分配问题尤为严重。特别是一线城市对网约车的实施规则引起了许多外地务工人的不满,对于这些群体来说,他们的利益没有得到根本的保障。其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兴的事物不断出现。这虽然促进了我国实现创新驱动战略的目标,但对于新事物出现后,利益分配问题是原来法律所不能解决的。《暂法》对网约车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对一些网约车的基本信息进行了明确规范和保护。但是随着网约车规范措施的落实,一些地方的社会问题矛盾就暴露的无疑。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协调国家以及各级政府像行政立法的规章制度。2、网约车的监管问题从2016年以来,我国众多的一线城市根据各地方的需要,因地制宜的对网约车进行了监督规范,对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协调市场的竞争关系起到了调节作用。但仍有许多监管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首先是对于驾驶员的监管,虽然《暂法》对驾驶员的行为做出了一些法律的规范。避免暴力和违法行为的出现,但是仍然会出现其他的类似于恶意刷单等行为,严重损害了乘客的利益。虽然乘客在发现此类问题的时候向网约车公司进行了投诉,得到了相应的补偿,解除了对驾驶员的合作关系,但对此行为驾驶也变没有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之龙源期刊网外,还会出现驾驶员泄露乘客的信息,对乘客的信息进行贩卖和对乘客进行骚扰等问题,也严重影响着乘客的安全。由于行政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驾驶员的这种违法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就会导致此类问题不断的出现。另一方面是对于乘客的监管。驾驶员会出现恶意刷单的违法行为,那么相应的乘客也会出现恶意逃单的违法行为,导致驾驶员在完成工作后联系不到乘客,得不到相应的报酬。虽然网约车公司对于此类问题会限制乘客的服务,但是相应的法律责任乘客是受不到制裁的。无论是乘客还是对于驾驶员的违法行为都对网约车的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三、总结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兴的产物,它的出现对社会的许多方面都带来促进作用。但正是因为它是一种新兴的产物。一经出现肯定会面临许多多的问题。然后解决这些问题并不是单单的靠一个部门或者是一个流程就能够解决的。而是经过一个反复的,不断博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网约车会不断地学习进步,从而不断地调节,化解矛盾和问题。能够真正的做到十全十美。参考文献[1]张效羽.网约车地方立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行政与法,2016(10):87-93.[2]吴仕清,林睿智.网约车侵权赔偿责任主体问题研究[J].三明学院学报,2016,33(05):71-75.[3]沈福俊.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行政许可设定权分析——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为分析视角[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6,18(06):105-114+127.作者简介第一作者黄瑞(1995-10)性别:女籍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民族:汉,学历:本科在读,职称:无,单位(或学校):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专业,单位邮编:150001,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邮箱:1053703830@qq.com。第二作者:王双,性别:女籍贯:黑龙江哈尔滨,民族:汉,学历:本科学历,职称:无,单位(或学校):哈尔滨工程大学,单位邮编:150001,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合同法,邮箱:1355535672@qq.com(作者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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