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WTO与国际服务贸易第一节WTO与国际服务贸易•一、关于WTO•二、WTO体制下的服务贸易谈判一、关于WTO•(一)WTO协定的内容•1、序言:概括了协定的宗旨和目标。•2、条款:共16项。•3、附件:共4个。•(二)WTO的机构•第一层:成员方部长级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是WTO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二层:各成员方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第三层:包括3个专门理事会(即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以及总理事会下设的4个委员会,(即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预算、财政和管理委员会以及国际收支限制措施委员会);•第四层:上述3个专门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小组和专门委员会。•(三)WTO的特点•同GATT相比,WTO主要有如下特点:•1、制度安排的正式性。•2、协定内容的广泛性。•3、完善了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4、有利于加强与其他国际机构的联系。二、WTO体制下的服务贸易谈判•(一)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产生的背景•(二)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的进程和争论的焦点•1、争论的焦点•第一是服务贸易法律范围方面。•第二是在服务贸易概念方面。•第三是“货物换服务”的争论。•第四是贸易和投资的区别。•2、谈判的进程•第一阶段:1986年10月27日——1988年12月,重点是讨论服务贸易的定义、统计问题、适用于服务贸易的总体原则和规则、服务贸易协定的范围、相关的现行国际规则和可纳入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发展与减少壁垒问题。•第二阶段:1988年12月——1990年6月,谈判的重点转向部门开放问题。•第三阶段:1990年7月——1993年12月,GATS的框架内容基本明朗到最终达成GATS。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一、GATS简介•二、GATS的意义•三、GATS的原则•四、GATS的局限•五、GATS的发展前景一、GATS简介•1994年4月15日,GATS达成。1995年1月1日与世界贸易组织同时生效。•只是一个框架协议,还有许多留待解决和进一步谈判的问题。•结构:由正文、附录和各国的具体承诺表组成。正文序言范围和定义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机制条款最后条款附件各国具体承诺表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该协定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移动的附件空运服务附件金融服务附件二海运服务谈判附件金融服务附件一电信服务附件基础电信谈判附件一般义务和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要组成部分第一部分《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共29条具体条款)第二部分附件(共8个)包括:豁免附件;根据本协议自然人移动提供服务的附件;空运服务的附件;金融服务附件一;金融服务附件二;海运服务谈判附件;电信服务的附件;基础电信谈判附件第三部分各国提交的具体承诺表(共94个)•在逻辑结构上,GATS又可分为五个环节:一般性定义(第一部分)以及适用于全体成员国的普通义务与原则(第二部分);成员国根据其列出的细目表,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具体承诺(第三部分);成员国就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谈判原则、适用范围、具体承诺的细目表以及细目表的修改作出的规定(第四部分);组织结构条款(第五部分)和最后条款(第六部分);各种附件。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协议GATS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GATS指协定本身及其附件,广义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还包括补充协议等。1、《金融服务协议》。1999年3月1日生效。具体内容有:(1)允许外国公司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机构并享受与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2)取消对跨境服务的限制;(3)允许外国资本在本国投资项目中所占比例超过50%。2、《全球基础电信协议》。基础电信指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它与增值电信共同构成完整意义上的电信服务。1998年2月5日生效。该协议涉及话音电话、数据传输、电传、电报、文传、专线、移动电话、移动数据传输和个人通信等方面的短途、长途和国际电信服务,包括了电信市场的93%。部分缔约方也提供了增值电信领域的承诺,主要涉及在线数据处理、EDI、电子邮件、在线数据库存取和话音邮件等。主要内容有:督促各成员方向外国公司开放电信市场,并结束在国内电信市场上的垄断行为。3、《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nformationTechnologyAgreement,ITA)是世界贸易组织于1996年12月9日至13日达成的协议,于1997年4月1日生效。协议的宗旨是:提高社会水平及扩大商品生产和贸易的目标,实现信息技术产品全球贸易的最大自由化,鼓励世界范围内信息技术产业的不断技术进步。二、GATS的意义GATS的签订是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现在和将来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1、国际服务贸易有了一个共同遵守的国际规则。•2、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是GATS的基本精神。•3、促进服务贸易自身和相关的货物贸易的发展。•4、促进国际服务交流和合作。•5、协调各成员方利益。•6、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意义,有利于各自服务业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将从GATS中获得新的出口机会。三、GATS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一)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ableNationTreatment1、GATS第2条:每一缔约方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缔约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2、是对各成员方普遍适用的一项义务(一般性义务)。3、与货物贸易规则不同(1)不仅给予相同的服务本身,而且给予相同的服务提供者。(2)如果希望在某个部门保留与本原则相抵触的措施,可在多边谈判中申请例外。(二)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1、GATS第3条:除非在紧急情况下,任何成员应立即并最迟在其生效前,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本协定执行的相关措施(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立法部门发布、修改并生效的法律、条例、行政规章和各种措施)。本协定成员也应公布其签署参加的有关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2、各成员都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咨询机构来负责。3、与货物贸易的要求基本一致。(三)逐步自由化原则GradualLiberalization1、在适当尊重各成员的国内政策目标和发展水平的前提下,确定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每一个成员应制定其承担具体义务的计划安排。2、是GATS的主旨所在。希望在互利的基础上提高参与各方的利益并确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贸易各方的经济增长。3、与货物贸易规则不同。反映了各国政府既不愿意也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将服务市场开放的事实,也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水平制定开放计划。(四)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MoreDevelopingCountriesInvolving1、发达国家应采取措施以增强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部门的实力和竞争力,并对发展中国家的服务出口提供有效的市场准入,以促进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国际服务贸易和服务出口的不断增长。2、允许发展中国家开放较少的市场,逐步扩大市场的开放程度。允许发展中国家对于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设置条件。3、对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特殊优惠,准许这些国家不必作出具体的开放承诺,直到其国内服务业具有竞争力。4、与货物贸易规则不同,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享有更多的区别待遇,以尽快提高它们国际服务贸易的整体水平。(五)市场准入原则MarketAccess1、市场准入是指允许国外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的程度。它涉及贸易限制的各个方面,各国本着“利益互惠”的原则来达成这方面的具体承诺。2、GATS第16条:一缔约方应根据自己承担义务计划表中所同意的条件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相同待遇。3、市场准入不是一般义务,属于具体承诺义务,它不自动在所有缔约方的各个服务部门适用,而是通过缔约方之间部门对部门的互惠减让谈判方式实现的。(六)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Treatment(NT)1、GATS第17条:在承担义务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一缔约方在任何条件、资格以及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待遇应不低于给予本国的待遇。以上待遇可以形式上相同,也可以形式上不同。2、与货物贸易规则不同。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各成员方不但可以选择在哪些服务部门作出承诺,还可以规定一些限制性条件。四、GATS的局限(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不平衡(二)贸易规则的约束力不强1、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原则不具有普遍适用性;2、对各成员方的国内立法和政策缺乏严格约束。(三)减让结果不尽人意1、服务贸易减让的部门覆盖率不超过50%;2、服务贸易壁垒无法量化,只能通过立法手段调节,成效甚微。五、GATS的发展前景•改善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局面,建立切实可行的条款维护和增进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中的利益。•修改多边贸易规则•改进多边贸易减让方法•扩大多边贸易谈判成果。补充:其他国际规则除了《GATS》,以下协议中也含有有关服务贸易的内容:•北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欧盟:《罗马条约》•东南亚:《东盟服务业架构协议》•亚太地区:APEC的《大阪行动议程》第二节主要国家、区域组织国际服务贸易政策一、世界主要(区域)经济组织服务贸易政策欧洲联盟不仅是全球最大的商品贸易集团,而且是世界上最大的服务贸易集团。因为欧盟各国的经济核心就是服务业,涵盖信息技术、咨询业务、银行业、保险、经销、运输和旅游等。其占世界份额的24%,其中,英国、德国、法国居世界服务贸易出口额的第二、三、四名。欧盟的服务业竞争力很强,许多行业的出口占世界首位。(一)欧盟服务贸易政策1、欧盟内部的服务贸易政策。--1952年,最早的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成立。----欧盟内部的服务贸易一体化体现在1957年缔结的《罗马条约》。同时标志着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196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合并成为欧洲共同体。-------1992年,《单一欧洲法案》中设想的真正的共同市场成为现实;------1994年1月1日,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洲联盟诞生了。(1)人员的自由移动政策。对自然人的移动设置障碍,一般涉及到来自国籍和个人专业资格方面的考虑;对企业法人的移动限制,更多集中在其职业资格的认定方面,即开业权和经营权的审定授予方面。第52条、第48条共同体成员国的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应聘于其他任何一个成员国的企业,可以因此而自由的迁移。企业法人也拥有在其他成员国国土上依法建立公司、设立营业所或分支机构的权力。(2)金融政策:欧盟金融政策的内部协调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金融服务一体化主要解决公司设立自由和经营自由两大问题。具体有:------1977年12月12日通过的欧共体的第一项银行业指令。-----1989年12月欧共体发布了“第二项银行指令”,主要是对信贷机构的监督制度,特别是准许营业的条件作了统一规定。(3)运输政策:1961年4月,《绍斯备忘录》确认了运输部门的共同运输政策。其目标为:消除在整个共同市场建设道路上运输可能设置的那些障碍;在共同体内建立运输体系的总体组织等(4)电信政策:欧盟在电信业单一市场的建设目标是1998年1月1日前在大多数成员国之间实现电信服务、网络系统服务的自由化。具体步骤为:第一步是形成电信终端及网络设备的同一流通市场;第二步是实现电信服务经营自由化。2、欧盟对外服务贸易政策由于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的服务贸易大于它在集团外国家的服务贸易,欧盟首先置力于内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为了确保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地位,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欧盟积极推行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1)欧盟积极参与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多边体制谈判,并在GATS和其他相关协议中签字;(2)在服务贸易开价单中,无论是市场准入还是国民待遇,都做出了较高的开放承诺;(3)认真履行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承诺义务方面,欧盟也有一定的实际表现。对于欧盟不具有优势的服务行业,尤其是相对美国等发达国家不具有优势的服务行业,欧盟仍实行或明或暗的保护,甚至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