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燃气”)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北京燃气科技实力,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北京燃气总部各部室、专业机构、各分公司、北京市域范围内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释义】本规定所称新技术、新产品是指北京燃气未使用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北京燃气各单位通过科研项目或“五小”活动研发的新产品和新技术。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包括试用申报、试用论证、试用结果审查及推广应用。第四条【推广原则】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应以满足生产实际需求、提高科技实力、促进北京燃气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并遵循有利于提高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有利于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技术升级为原则。第五条【试用期】所有拟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或新产品均应先进行试用,试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第二章机构职责2第六条【科技委职责】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是北京燃气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的决策支持机构,负责主持对北京燃气输配和应用领域有重大影响的新技术、新产品试用项目的论证和试用完成后的评审,并对该项产品或技术能否推广应用提出决策建议。第七条【技术信息部职责】技术信息部负责北京燃气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新技术、新产品的征集、筛选;(二)负责组织新技术、新产品供应商审查;(三)负责组织新技术、新产品试用方案的论证;(四)负责组织新技术、新产品的试用验收,并向相关单位通报试用结论;(五)负责不属于科技委论证范畴的试用项目的审批;(六)负责直接试用新技术、新产品的备案。第八条【各业务主管部室职责】集团公司各业务主管部室职责:(一)负责收集所属业务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的相关资料;(二)负责对所属业务领域新技术、新产品试用方案提出初步意见;(三)参与试用方案论证和试用验收。第九条【试用单位职责】各单位均可作为本单位业务相关新技术、新产品的试用单位,其职责如下:(一)负责收集本单位业务相关新技术、新产品的资料;(二)负责根据本单位业务情况,提出新技术、新产品试用申3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三)负责试用的组织工作;编写并提交试用总结材料。第三章试用申报第十条【试用申请】各单位拟试用某项新技术、新产品时,应对该项技术或产品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将相关情况填写新技术、新产品试用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征得北京燃气有关业务主管部室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技术信息部初审。试用申请表中各部分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性能或工艺简介和成功应用实例简介应包括:1.新产品的产品结构、原材料、技术指标、适用范围,产品标准及相关设计、施工、验收等工程标准情况,价格等;2.新技术的工艺流程、工艺指标、设备明细、造价预算、相关标准情况等;3.截至目前的业绩及成功应用的典型案例。(二)北京燃气现有相关技术或产品现状描述:对北京燃气相关领域现状、存在问题、试用理由、前景预测等方面内容做出详细论述。(三)供应商情况描述应包括:建厂日期、工厂占地面积、注册资金、质量认证情况、现有资质证书等。(四)试用方案应包括:试用单位、试用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试用范围、试用地点、试用数量、实施方案、进度安排、试用周期、试用失败的后续处置方案等。第十一条【试用原则】拟试用新产品或新技术应有明确的知4识产权,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第十二条【试用相关供应商资质要求】提供新产品或新技术的供应商应有良好的企业资质认证和质量管理水平,应通过ISO9000系列认证,有一定的产品研发能力,并有较好的售后服务能力。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相关试用】对于北京燃气科研项目中研发出的新技术、新产品,验收结论认为该项新技术、新产品适合在北京燃气推广应用的,由项目提出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参加单位组织试用申报。对于课题研究得出的用气指标、模型、软件等不依托于具体产品应用的成果或结论等,各单位可直接进行试用,若需在北京燃气范围内推广应用时,由项目提出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参加单位组织试用申报。第十四条【直接试用】对于“五小”活动研发的新产品,各单位可直接进行试用,试用结论应报技术信息部备案。第四章试用论证第十五条【供应商审查】新技术、新产品试用论证前,技术信息部应组织试用申请单位、各有关业务主管部室等相关单位对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现场查看生产工艺、生产及检测设备、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第十六条【论证形式】对北京燃气输配和应用领域有重大影响的新技术、新产品的试用论证采取专家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由技术信息部组织,专家组成员包括科技委相关专家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人数为5人或5人以上的单数。5一般的新技术、新产品的试用论证经业务主管部室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技术信息部批准可直接进行试用,试用结论报技术信息部备案。第十七条【论证程序】新技术、新产品的试用单位应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包括申请表及附件的电子版提交技术信息部,由技术信息部发给每位专家组成员。专家组从试用项目是否可行、试用范围、试用周期、试用方案等方面进行论证,并签署新技术、新产品试用论证意见表(详见附件2);论证意见应经专家组2/3及以上成员同意并由组长签字确认。第十八条【过程管理】试用项目通过论证后,试用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并依据方案进行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时,试用单位应及时通知技术信息部协调解决;必要时,技术信息部可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专题论证。第五章试用结果审查及推广应用第十九条【总结材料】试用期到期后一个月内,试用单位应准备试用总结材料报技术信息部;试用总结材料应包括:试用情况概述、试用技术或产品的技术经济分析、试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相关标准制修订建议及试用单位对于该项技术或产品可否推广应用的初步意见。第二十条【审查形式】新技术、新产品的试用结果审查,采取专家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由技术信息部组织,专家组成员包括科技委相关专家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人数为5人或5人以上的单数。第二十一条【审查程序】新技术、新产品的试用单位应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包括试用总结材料的电子版提交技术信息部,由技术6信息部发给每位专家组成员。由专家组就该项目是否通过评审,是否推广应用给出结论性建议,并由组长签字确认;试用审查意见表详见附件3。第二十二条【审查结论】试用结果审查结论原则上分为下列四种,且应经专家组2/3及以上成员同意:(一)应在北京燃气范围内广泛推广应用;(二)可在特定地域或特定项目上推广应用;(三)应扩大试用范围继续试用;(四)不应推广应用。第二十三条【推广应用】试用结果审查结论为应在北京燃气范围内广泛推广应用,或可在特定地域或特定项目上推广应用时,由技术信息部发布相关应用项目及方案,并按照北京燃气《燃气专用物资供应商管理办法》组织进行相关合格供应商的评审工作。第二十四条【结论通报】试用项目的审查结论,技术信息部应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解释部门】本规定由技术信息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执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燃技字[2006]178号)自行废止。北京燃气有关管理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7附件1: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技术、新产品试用申请表产品/技术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供应商试用单位性能或工艺简介和成功应用实例简介集团现有相关技术和产品现状描述供应商情况描述试用方案8拟推广范围试用单位意见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单位公章)主管业务部室意见签字:年月日(部门公章)技术信息部意见签字:年月日(部门公章)填表人:年月日注:表中各栏如字数较多可另附文字材料。9附件2:北京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技术、新产品试用论证意见表产品/技术名称生产厂家/供应商试用单位试用单位负责人论证会议概况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专家组长)参会人数(名单附后)试用项目简介通过试用拟解决的问题试用周期、范围和数量试用计划简介科技委审查意见:组长签字年月日填表人:年月日注:表中各栏如字数较多可另附文字材料。10附件3: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技术、新产品试用审查意见表编号:审查会议概况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参会人数试用单位试用单位负责人新技术、新产品名称试用工作总结:科技委审查意见:应在集团范围内广泛推广应用可在特定地域或特定项目上推广应用应扩大试用范围继续试用不应推广应用其他要求:组长:年月日11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流程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流程1.试用申报及论证2.试用3.试用结果审查及推广应用各单位D业务主管部室C技术信息部B科技委A开始新技术、新产品资料收集新技术、新产品资料收集新技术、新产品资料收集提出初步意见能否试用组织试用有重大影响的试用项目提出试用申请组织供应商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新技术、新产品试用申请表能否直接试用能能否试用论证是通过不通过提交试用总结材料否审查试用总结材料试用结果审查组织合格供应商评审可推广应用组织试用结束扩大范围试用不推广应用试用结论备案发布相关应用项目及方案1.“五小”活动研发的新产品;2.课题研究得出的用气指标、模型、软件等可在各单位直接试用否否是否为直接试用项目是否是否为有重大影响的试用项目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