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招商合同代理招商合同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为共同做好南浔的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引资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第一条委托事务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介南浔开发区,并进行独立招商活动。第二条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条转委托(第项)(一)乙方不得再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二)乙方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须接受本合同约束。第三人不得再行转委托。第四条费用及支付(一)具体项目引进谈判中,在南浔的考察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有: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二)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其余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五条报告情况乙方每(星期、月、季、半年、年)应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报告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情况。第六条委托事务成果的交付时间、方式(一)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遇有投资意向的客商,必须在日内向甲方报告,并且向甲方提供相关的一切资料。(二)乙方须按甲方的通知和要求在日内将有关委托事务的一切资料及相关事宜移交甲方,并积极协助配合甲方招商引资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报酬及支付乙方的计酬办法,以实到资金为计算依据,具体为: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南浔经济开发区的所有招商资料和政策,及乙方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并承诺政策的正确性,如遇政策调整,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二)甲方应为乙方配备工作所必要的设施、设备。具体有:二、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有关招商政策。(二)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与代理招商无关的经济社会活动。(三)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应保守甲方的招商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四)乙方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南浔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五)除甲方外,乙方不得再代理第三方从事与甲方委托的相同或类同的业务。第九条本合同的解除条件(一)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应补偿乙方的相关开支和费用。(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经甲方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补偿甲方的相关损失。第十条违约责任(一)若因乙方交付的委托事务成果不真实或因与交付成果有关的一切原因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受到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二)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第十一条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或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代表人:代表人:签约时间:二○○四年月日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