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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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大陸)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之重要規定1.勞動合同定義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2.勞動合同基本原則1.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2.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3.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4.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5.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6.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7.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3.無效之勞動合同1.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2.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3.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4.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4.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5.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條件1.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3.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6.用人單位依據上述2、4、5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6.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條件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7.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條件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上述5.4、5.5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8.集體合同1.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2.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3.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4.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MO200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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