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劳动合同法概论第一节法的概述第二节劳动合同法概述一.法的起源与发展二.法的本质与特征三.法的作用四.法的形式(渊源)五.法的分类六.法律体系七.法律关系一.劳动合同法的概念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及目的四.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五.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六.第一节法的概述一、法的起源与发展词源:法“灋”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1.神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各种各样的神为人类创造法,以西塞罗为代表。2.暴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以韩非为代表。3.契约说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后来为了安全,为了生产发展,为了社会安定和发展等原因,人们相互间缔结契约,通过缔结契约人们放弃、让与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府,这最初的契约是法律。古典自然法学者持此说。4.发展说具体包括两种:(1)人的能力发展说:随着社会的进化,人的能力有了发展,财富有了增加,社会关系开始复杂,因而需要法。(2)精神发展说:黑格尔就认为绝对精神在自然界产生之前就已存在,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界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5.合理管理说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塞尔茨尼克为代表。6.马克思主义学说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法产生的根源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以及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是法的产生的主要标志。Step1Step2Step3•原始习惯•习惯法•成文法“诸法合一”: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二、法的本质和特征定义本质特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1.国家性:2.阶级性:3.物质制约性:1.规范性:2.国家意志性:3.普遍性:4.明确性:5.国家强制性:6.肯定性:7.程序性:规范作用评价作用三、法的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指引作用教育作用社会作用政治职能社会职能四、法的渊源(形式)我国主要法的渊源宪法文本文本规章地方性法规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关于法的渊源的分类(1)实质意义法的渊源与形式意义法的渊源:前者是指法的内容来源;后者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后者,主要是各种制定法;(2)法的正式渊源与法的非正式渊源:指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而进行的分类,若是,如制定法,即为正式渊源,若不是,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道德观念、社会思潮、公共政策、习惯等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明文体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即是非正式渊源;(3)法的渊源的分类,还有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等,但最主要的分类是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法的渊源1.我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6)规章;(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要特别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省一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加入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后,应遵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但是国家声明保留的原始法律除外。2.国家政策也是法的非正式渊源(习惯也是非正式渊源)。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3.习惯,除非经过国家的认可才能成为法的正式渊源。我国不认可判例、学说为法的渊源。五、法的分类按法的创制与表达形式的不同:成文法(制定法)和不成文法按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按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按法的创制与适用的主体不同:国内法和国际法按法的内容调整对象的不同:公法(公共权利、利益)和私法(个人利益)按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一般法与特别法六、法律体系宪法经济法文本行政法我国的法律体系宪法统领下的法律体系刑法民商法环境与资源法社会保障法程序法七、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指由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基于权利义务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一定的社会关系,由法律加以确认或者调整以后,即形成为一定的法律关系。定义下列哪些是法律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劳动关系、婚姻关系。。。?客体内容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形式: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P16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P17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形式:物、行为、智力成果(非物质财产)。P16(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事实行为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三)法律关系的保护•途径:(1)民间措施:协商、调解、仲裁等;(2)行政手段:①行政处分;②行政处罚;③行政复议。(3)司法途径:诉讼•制裁:民事、经济、行政、刑事制裁•1、法律责任:P6•2、法律责任的构成:P6•(1)违法行为;(2)违约行为;(3)法律规定•3、法律责任的类型:•(1)民事责任;(2)刑事责任;(3)行政责任;(4)违宪责任。法律关系应得到保护!(四)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习题讨论•2008年8月8日,周某与A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A公司聘周某为公司业务员,合同期限2年,每月工资2000元。•请对本案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习题一•谈谈对以下格言的理解。习题二格言1格言2格言3格言4格言5格言6格言7格言8格言9格言10格言11格言12格言13广义狭义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节劳动合同法概述一、劳动合同法的概念1.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历史沿革2.社会实践问题(1)1986年以前,劳动合同制度开始试行:只适用于国企临时工;(2)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进一步适用于国企新招用职工;(3)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真正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4)1995年至今,国务院、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各省根据《劳动法》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在规范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5)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条例》。在就业形势严峻、劳资力量严重失衡的情况下,普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2)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3)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4)《劳动法》在劳动合同方面的规定比较宽泛、简单,有些规定严重脱离现实;(5)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如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方式不断出现,劳动合同制度应进行相应改革。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3.《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对比4.《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的影响(1)联系;(2)差别--主要体现为六大突破:①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②强化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③强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④加强了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⑤形成了完整的劳动关系制度体系;⑥强化了劳动关系方面的民主管理。(1)对政府的影响:强化政府监管力度。为劳动主管部门戴上了“紧箍咒”---第95条。(2)对用人单位的影响: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加强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3)对劳动者的影响:劳动者权益得到空前的保护。典型案例:华为“辞职门”等。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及目的1、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2、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这一原则是基于社会现实中“强资本、弱劳工”的情况,通过立法矫正社会现实的不平等,最终实现社会的整体和谐与公正。这一基本原则是《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的根本属性;4、为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四、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劳动合同关系1.用人单位2.劳动者五、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现年28岁的陆小姐原在一家装饰材料公司工作。2007年12月14日,她接到上海某进修中心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聘用通知书》。通知书上详细告知报到日期、地址及职位、试用期及月薪等具体条款,另在“报到须知”中载明“根据您目前的情况,我们希望您尽快办妥您现公司的所有辞职手续”。陆小姐仔细阅读了《聘用通知书》上的所有内容后非常高兴,第二天就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并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原公司也出具了《退工证明》。然而正准备第二天去新单位报到的她却接到进修中心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陆小姐顿时如入雾中,进修中心的行为理所当然遭到陆小姐的反对。第二天,陆小姐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时间报到,进修中心拒绝为她办理录用手续。次日,陆小姐再次报到仍被拒绝。••2008年1月30日,她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查,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因录用单位系民办非企业组织,非仲裁的适格主体,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无奈,陆小姐一纸诉状将进修中心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5000余元。•问:本案该如何处理?案例导入平等自愿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劳动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合法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劳动合同法权利义务对等主体目的内容程序形式权利义务对等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实定义双方同意•1、双方间争议的法律性质为劳动合同纠纷。聘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被告公司虽于陆小姐作出承诺的前一天通知撤销录用,但按合同法规定要约不得撤销有两种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本案《聘用通知书》上所述情节与法律规定的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相符,故录用单位撤销录用的行为无效。•2、进修中心不录用陆小姐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造成陆小姐一定时间的失业状态,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陆小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法院最后判令,某中心赔偿陆小姐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0元。案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