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2.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结语讲授内容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时效与裁决第三讲劳动合同法第10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1用工应签书面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员工可拖着不签合同:因为双倍工资提供了激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实施):劳动争议一年的期限是从发生争议之日起算员工拖满一年不签合同,然后再与单位“发生争议”,这前面的帐一结就等于打了两个工.通常情况下没有签劳动合同推定为单位的过错,除非单位举证证明是员工的问题单位如何举证和操作?用人单位风险预防1.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能再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种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连续订立过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14条不管之前是1年期合同还是2年期合同,第3次签约时员工都有权要求订立长期合同次数:自2008年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劳动者违法违规的或者因病、因伤不能胜任工作的三、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的标准的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及后果单位应对低技能、岗位专业化不强的劳动者: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工作能力出色的员工:2年>合同期限<3年三年+六年无固定期限合同包含在合同之内;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1.3试用期:不再是廉价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合同<3个月的,无试用期。2.合同≥3个月<1年,试用期≤1个月。3.合同≥1年<3年,试用期≤2个月。4.≥3年和长期合同,试用期≤6个月。2003年7月,高平、陈松等5人本科毕业后,同时应聘进入南京某公司,并分别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培训合同。一个多月后,高平等5人先后赴韩国培训半年。回国后提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让他们根据当初他们与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每人要向公司支付6万元到10万元不等的培训费。高平等人都不愿交这笔钱,公司随后申请劳动仲裁。案例引入1.4违约金设定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要求高平等5人按照培训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仲裁结果,高平等人不服。法院审理认为,高平等5人当初与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真实有效,一审判决高平等5人分别向公司支付4万余元到9万余元数额不等的培训费。1.5违约金设定违约金设定条件之一(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金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4违约金设定违约金设定条件之二(第23条)不得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2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2.1解除合同条件陈小姐不服,申请仲裁末果,2010年2月诉至闵行区法院。由于《员工手册》未经职代会通过,法院判决撤销公司除名决定。2008年10月,陈小姐进入某家著名的通讯公司工作。2009年11月,陈小姐在小姐妹小张的恳求下,代为其打了考勤卡,并由此收到了公司方的《犯规处理通知单》:“违规者陈小姐,犯规事实为代小张刷卡。根据《员工手册》之规定,作除名处理。”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8条)(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以上的情形,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注意:应干满30日或3日后离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条文(条)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9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效条件:1.工会的合法性2.程序的合法性风险预防首先,单位会将录用条件制定得更详细,比如学历、年龄、岗位要求、身体条件、专业等等。一旦发现员工“在试期期间”隐瞒了疾病、学历等事项,根据第21条、第39条,单位不需要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合同”,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其次,可以提高“思想品德”的要求,并将其写入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如有严重违反,即解除合同”。一旦发现员工有一些禁止的行为,单位也可以马上“炒鱿鱼”,一样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2.2经济补偿:范围更大金额更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46条)(1)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终止)例外:单位以不低于原待遇水平续约员工、但是员工不愿意续签的(2)单位未合法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险、欺诈乘人之危及侵害员工权利的情况下,员工解除合同的2.2经济补偿:范围更大金额更高(3)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员工同意的(4)员工患病不能继续工作,或者经培训和调岗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的(5)单位破产、破产重组、吊销执照2.2经济补偿:范围更大金额更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1)1年补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补半个月工资是补偿日前12个月的平均数,但是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12个月(2)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3)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付加班费、解除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的。(85条)限期支付,否则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按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2.2经济补偿:范围更大金额更高案例分析由于齐小姐最初3个月是“试用期”,工资只有800元,而公司里同级别的主管每个月拿2200元。齐小姐去年刚刚攻读完硕士,今年4月到这家公司应聘。公司刚刚开发了一个新项目,技术比较高端。公司让齐小姐做主管,并签订“试用期合同”:如双方期满后都感觉合适,再签订3年的合同。齐小姐兢兢业业地在公司里一直干到7月初,终于可以“转正”,但公司又说“再考察3个月”。齐小姐很不情愿地熬到9月底,老总主动找到齐小姐,“你很有能力,但你不适合这份工作”。一句话,将做了半年“廉价工”的齐小姐轻松踢走。之后,她从另一个主管口中得知,这个项目期限就是半年!由于涉及专业比较高端,“留下你,平时也难得用到,浪费成本”。2.2经济补偿:范围更大金额更高问:公司至少还应补给齐小姐多少费用?案例解析首先,公司不得约定试用期,应直接跟齐小姐签订合同,并支付齐小姐2200元的正式工资。因为这个项目期限只有半年,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根据第19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2.2经济补偿:范围更大金额更高补发工资[6个月×(2200-800]=8400元其次,根据第85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支付应付金额50%-100%的加付赔偿金2.2经济补偿:范围更大金额更高加付赔偿金(应付金额×50%至100%)=8400×50%=4200元至少应补(补发工资+加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8400+2400+2200=13000元经济补偿金(1个月×2200)=2200元3.1劳动争议案件范围(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院(委员会)仲裁前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3.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时效一年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3劳动争议案件的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属实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47条)(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2008年5月1日后申诉的,免费!3.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3.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结语问题1: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问题2: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生效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