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题目出口退税调整对青岛服装行业的影响与对策学院名称经济管理学院专业班级国际经济与贸易2007-_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填表时间:2011年4月15日填表说明1.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2.此报告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前期完成,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相关系主任审查后生效。3.学生应按照学校统一设计的电子文档标准格式,用A4纸打印。4.参考文献不少于8篇,其中应有适当的外文资料(一般不少于2篇)。5.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设计(论文)资料,与毕业设计(论文)一同存档。设计(论文)题目出口退税调整对青岛服装行业的影响与对策设计(论文)类型(划“√”)工程实际科研项目实验室建设理论研究其它√一、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一)研究目的出口退税制度作为一项出口财政激励机制,是国际上通行的税收政策,被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应用。我国从1985年开始全面制定并采用了出口退税政策,经过了出口退税税率频繁的调整阶段,退税体制复杂的变更阶段,从2008年11月1日起我国政府又实施了上调出口退税率的政策,其中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是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之一。2009年,国家对出口退税率又连续4次微步上调,4月1日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青岛作为全国纺织服装的老工业基地,其服装行业在全国40个重点城市中综合排名连续三年列前十位,2008年1--6月份青岛市纺织服装全行业规模以上纺织企业790家,完成出口交货值118.2亿元,在全市工业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拉动山东半岛制造业基地建设也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市服装产业迅速崛起,给服装行业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在国内服装业空前发展的大潮时代下,青岛的服装制造业却没能赶超国内后起的部分服装产业集群带。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分析青岛的服装行业如何在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之后,抓住发展机遇,更大的发挥出口退税的作用,扶持服装外贸企业,带动整个青岛服装产业的发展。(二)研究意义随着青岛对外贸易的发展,服装出口额不断增长,出口企业也不断增多,出口退税政策由此变得越来越重要。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消费需求下降,使服装行业竞争程度更加激烈。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对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势在必行。本文的研究意义就是分析在全球金融海啸的背景下,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对青岛服装行业现状的影响,并提出青岛服装行业利用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寻求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对策建议。二、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1引言1.1问题的提出1.2国内外研究现状1.3研究内容与结构1.4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2出口退税政策概述2.1出口退税的含义2.2出口退税政策的历史演变2.3出口退税政策效应的机理分析3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青岛服装行业的影响3.1金融危机对青岛服装行业的影响及现状分析3.2出口退税调整对青岛服装行业的影响分析3.3青岛服装行业在出口退税调整后面临的问题4青岛服装行业利用出口退税调整促进发展的对策4.1企业自身的对策4.1国家政策方面的对策4.2青岛服装行业的对策5结论与展望三、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一)国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有关出口退税的理论来源于国际贸易的相关学说。早期重商主义是对现代生产方式的最早理论探讨,它产生于15世纪,盛行于16世纪和17世纪上半叶,衰落于17世纪下半叶和18世纪初。重商主义把国际贸易视为一国主要的福利来源。其核心观念就是,国家的福利或财富,以国家对金银的持有量为基础。在这样的国民财富观下,重商主义者认为出口越多就越能为国家带来更多的财富,就能拥有更多的金银。在重商主义者看来,国际贸易就是一场零和游戏——一国收益来自于他国的损失。因此,要使国内生产者受益,政府必须为限制进口而设置一系列的关税和贸易壁垒、同时对该国产品进行补贴,从而鼓励出口。通过贸易顺差,换回大量的金银货币,被称为“贸易顺差论”或“重金主义”。尽管重商主义的认识有不科学的成分,但是其关于发展国际贸易能够促进财富增加的基本思想是可取的,反映了资本主义初期商业资产阶级利益的要求,对于税收理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重农主义(Physiocracy)是起源于法国的反对重商主义的经济理论,以1750年代~1770年代初的魁奈和杜尔阁为主要代表,是对资本主义生产的第一个系统解释。作为法国历史上最为著名的经济思想,本文将重农学派的主要观点和信条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哲学基础上所崇尚的自然秩序思想,二是在经济观点上所信奉的经济自由主义,三是作为理论核心的社会纯产品理论,四是由纯产品理论延伸出来的赋税制度、社会阶级理论和资本理论等。重农学派的先驱者布阿吉尔贝尔(PierreLePesantdeBoisguiuebert)最早探讨了进出口税收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最早提出了进口商品征税及出口商品免税的思想。他认为,“关于法国的进口税,税额应保持现状但应消除手续上的麻烦,因为这对国王丝毫无益,却会使外国人望而却步。至于出口税,则丝毫不应轻易饶过,而应全部取消,因为这是国王和王国前所未有的敌人”。布阿吉尔贝尔虽然没有充分说明进口商品征税、出口商品免税思想的理论依据,但这种观点的提出为处理国际贸易中的税收关系指明了前进方向。古典学派的威廉·配策进一步发挥,他认为出口商品不应该课征消费税,因为它们不是以实物形式在本国消费。不过,如果出口商品未课征消费税,用其交换得来的将要在本国被消费的进口货物就一定要课征消费税,由此看来,配第已经意识到重复征税问题和流转税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情况。实际上,配第无意识中已经接触到税收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问题,使税收来源成为判断征税权的重要标准。亚当·斯密是集古典政治经济学之大成者,他认为高关税比低关税危害更大,出口税比进口税危害更大。他指出在各种奖励出口措施中,要数退税最合理。商品输出国外时退回其国内交纳的一部分或全部税金,既不会使货物的输出量减少,也不会驱使资本违反自然趋势转投入某些特定产业,破坏社会资本的自然平衡和劳动的自然分配。虽然亚当·斯密首先提出了出口退税的思想,但他仅从自由贸易,有利于商品出口的角度考虑,没有从税收来源去认识。直到大卫·李嘉图(DavidRicardo)才从税收来源及转嫁认识出口退税。他宣称,某个国家如果对其享有特殊便利的生产条件的效率高于别国的某些输出品课税,这种税会完全落在外国消费者身上,该国政府支出的一部分就将由外国的土地和劳动所有者负担。例如,如果中国政府在商品输出时课税,这些税就将由外国人交给中国政府享用,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由外国政府花费。但是,“如果一个国家闭关自守,不与邻国通商,就不能把赋税的任何部分转嫁出去。因此,从税收方面来看,对出口产品征税是进口国消费者负担的,即不公平又不合理。从道理上讲,出口退税是必要的。马克思持自由贸易思想,他赞成国家间开展贸易,反对为国际贸易设置障碍,并将免除各项税收同自由贸易联系起来。他说:“如果说自由贸易还有一些意义,那么他就是意味着取消关税、消费税以及直接妨碍生产和交换的一切捐税”(马克思,1975)。显然,在马克思看来,对出口商品免征或退还国内商品税是自由贸易政策的一部分。随着经济理论的不断发展,对出口退税的研究也在不断前进。现代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对进出口商品征税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Billings和Anthony分别在世界经济杂志上面讨论了美国和英国的税制,包括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状况。MilledgeW.Weathers提出了:出口退税不同于出口补贴。事实上,出口退税避免了双重课税,符合间接税的征税原则,是间接税国际协调的必然结果。经济学家们基于斯密和李嘉图的理论思想,从不同角度进一步考虑出口退税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充实了出口退税理论的相关内容:一是从税收的法理进行分析,间接税属于转嫁税,虽是对生产和流通企业征收,但实际上是由最终消费者负担。根据间接税的属地主义原则,各国消费者只负担本国的纳税义务。由于出口货物并未在国内消费,而在国外消费,因此应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所缴纳的间接税退还;同时,出口国将货物出口以后,根据领域权原则,进口国为保护本国的工农业生产,增加财政收入,还要依照本国的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征收间接税。这样即不歧视为内销的生产,也不歧视为外销的生产,即不歧视国内贸易,也不歧视国际贸易,而且符合当代税收的公平原则和中性原则。二是从发展国际贸易的需要来说,不同国家的货物要在国际市场上公平竞争,就必然要求在税收负担上享有同等待遇。但是,由于各国的税制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较大,这样无法进行公平竞争。要消除这种不利影响,就必须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所以说,只有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才能使本国的出口货物具有竞争力,从而达到公平竞争,促进出口的目的。如果不实行出口退税,实际上是限制出口,最终影响出口国的经济发展,尤其是间接税所占比重较大的国家,实行出口退税具有更为重要意义。三是从进出口的对应关系来讲,出口退税表面上使国家财政少收了出口货物的间接税,实际上由此可降低出口商品成本,提高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创汇。出口创汇是为了支付进口用汇,进口用汇多了,就有可能多进口商品,进而增加进口关税的收入,上述一增一减,两者相抵后,国家财政收入并不一定会减少。如果出口货物含税,其国际竞争力势必大大下降,出口创汇会因此减少,进口用汇也会相应减少。进出口贸易萎缩不仅影响税源,而且将产生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只要一个国家的进出口贸易保持平衡,出口退税并不会减少其财政收入,相反,对进口商品的税收往往构成一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上述观点是当今各国出口商品退还或免征国内商品税所遵循的理论依据。这一理论思想在二战结束以后被写入旨在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章程。于1947年签订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的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需纳的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第三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它国内费用”。由此为商品进出口贸易中出口退税和进口征税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二)国内研究情况及其发展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关于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问题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探讨出口退税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大部分学者(邓力平,1996;潘明星,1997;刘怡,1998;马玉瑛,2000)认为,出口退税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保证公平竞争。另外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1997)的研究表明,出口退税符合传统的税收法理:符合避免双重征税原则,符合流转税的消费者承担原则,符合流转税的中性原则。当然也有少数学者面对我国出口退税实践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问题而提出对出口退税合理性的置疑。唐倩(1996)认为:出口退税助长出口贸易的低价倾销,这不仅使出口利润减少,还遭受其他国家反倾销抵制。茅于轼(2001)提出过“出口退税未必合适”的观点。他认为出口退税会造成三点弊端:一是出口退税会扭曲价格,导致资源配置错误,降低投入产出效率,对本国的消费者和外国的生产者不利;二是出口退税会造成国内企业竞争的不公平,最后会形成国内经济结构的扭曲;三是出口退税造成了大量的诈骗案。理论界对茅于轼的观点大多持反对意见,随后,马宇(2001)、许丹松(2001)、罗丙志(2001)、朱大旗、李岳(2005),分别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反对观点,他们认为出口退税是一项国际上通行的税收规则,它既要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又要实现税收的调控职能,出口退税非但不应该取消,还应该加大退税力度,实现真正的零税率。从总体上看,国内学者对于出口退税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的观点较为一致。2.出口退税的合理确定我国理论界基本赞同,出口商品退税率的设置从理论上讲应本着“争多少退多少,彻底退税”的原则,但对于实践中应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