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浙江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温岭市松门镇天竺南路1号营业执照注册号:企合浙台总字第001320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温房开字第33108100023号法定代表人:王人洪联系电话:6666630、6666618邮政编码:317511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松门镇南洋花苑、编号为006-003-060-00118-001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温国用(2003)字第L07519号。该地块土地面积为140.556亩,规划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自2003年6月28日至2073年6月27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海逸豪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2003)年1150268号,施工许可证号为332623200404050901号。×。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温岭市建设规划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售许字(04)第26号。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砖混结构,层高为×米,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3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3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3、按幢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4、。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由出卖人代政府收取下述款项:根据浙财综字[1999]140号、浙价房[1999]490号、浙建房[1999]198号规定代收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根据房屋管理处认证面积,按当地政府、当年政策规定代收。。4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按幢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2)×。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法定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5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于年月日支付全部房款,计人民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2、分期付款×3、其他方式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以下方式付款:(1)签订本合同时买受人支付总价款的40%,即人民币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余款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抵押借款”支付(详见附件四第7条)。交房前买受人应付清该商品房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在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3(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6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06年4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3、×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外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7(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口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法定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8第十一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电话或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2、由于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而造成不能按期交付,应由买受人负责;造成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应给于赔偿。3、如买受人已交清房款,并向出卖人书面说明无法按时交接的理由,经出卖人同意,可代为保存,保存期限不超过30天,否则视为已交付。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1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9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经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西南大门主入口24小时开放,其余为安全通道不开放;2.小区绿化分别在交房后3个月内搞好3邮政传递在交房后3个月内通邮。4.×5.×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2.×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第十六条退房处理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处理。第十七条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10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十八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买受人使用,但不得改变楼宇屋面的原有面貌;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买受人使用,但不得改变楼宇外墙的原有面貌;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温岭市地名办公室;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温岭市地名办公室;5.下列项目权益为出卖人拥有:会馆(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及外墙之广告权益。第十九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买受人不得改变房屋的室外部分(包括阳台、外墙、露台、空调位、排气洞等)的原有面貌;买受人不得占用公共部位、公用建筑和设施,也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11买受人结算后,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应服从出卖人指定的物业公司规定管理。第二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