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劳动合同法暨公司人力资源法律制度与风险防范一、《劳动合同法》制定的目的:强调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以保障社会和谐;劳动合同法所设设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在实体和程序二方面要求:1、《劳动法》实体要求(第四条、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受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合同法》新增程序要求(第四条):▪制订、修改或者决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会或职工有权提出意见修改不适当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要经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三、劳动合同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七条)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一)劳动合同类别1、集体劳动合同(简称“集体合同”)(第五十一~五十六条)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书面)订立集体合同(1)综合集体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2)专项集体合同(安全卫生、女职工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某项).2、个人劳动合同(简称“劳动合同”)(第七条起,第六十八~七十二条).(1)全日制工劳动合同(书面订立)(2)非全日制工劳动合同(可以口头订立)定义:非全日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此类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随时终止、不用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七~十、十六、八十一、八十二条项目《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时间建立劳动关系30天内签订形式书面生效条件签字或盖章生效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合同未签订责任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按月支付2倍工资(2-12);满一年以上视为订立无期限合同并按月支付2倍工资(有疑问);文本未交劳动者,责令改正,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七条);(2)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的义务;单位有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基本情况的权利,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第八条)。(3)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不得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第九条)。扣押居民身份等证件的,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依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四条)。担保或收取财物的,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处以每人500~2000元的罚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序号《劳动合同法》规定1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负责)人2姓名、住址、居民(其它有效)身份证号码3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事项另外双方约定责任责令改正;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四)劳动合同的约定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二十、二十二~二十五、九十条1、约定试用期:同一单位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2、约定劳动报酬(包括劳动条件等标准):(1)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约定不明确有争议时,双方可重新协商;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无集体合同或无集体约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再没有适用国家规定。3、约定培训协议:(1)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违约金额相当于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2)劳动者违约的,单位有权其按尚未履行服务期所应摊分部分费用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单位损失责任。4、约定保密协议:(1)就保守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可约定保密协议。(2)对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三类人员,可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3)竞业限制期内,单位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约的,应按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单位损失责任。(4)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5、约定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6、不得约定违约金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约定培训协议)和第二十三条(约定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情形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第二十五条)。(五)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八十三条约定仅有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或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及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除劳动者有本法三十九条和四十条(一)项情形,不得解除合同;解除时,单位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责任:侵权事实前责令改正;侵权事实中超过试用期部分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加付50~100%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试用期≺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3个月≤1年≤1个月≻1年≺3年≤2个月≥3年≤6个月无固定期限≤6个月完成任务期限不得约定试用期(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八十二条1、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应签订:(1)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2)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重订合同时,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且没有本法三十九条和四十条(一)、(二)项情形的。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无期限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未签订的法律责任: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按月支付2倍工资。四、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二十八、八十八条认定无效条件1、以欺诈、威胁手段或乘人之危及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订立或变更2、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或部份无效劳动合同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部份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有效部份效力;▪单位对无效合同应参照同单位相同岗位或相近岗位工资额支付报酬;▪造成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五、工资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十一、八十五条▪工资支付要求:1、按劳动合同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2、严格执行定额标准(8小时内70%以上职工能完成),不得强迫或变相加班;3、安排加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4、侵害工资权益的行为包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工资法律责任如下表:处理方式《劳动合同法》规定责令支付克扣拖欠及差额部分工资责令加付总额50~100%赔偿金责令执行方式劳动行政部门直接执行,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支付直接向法院申请工资支付令六、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三十五条1、劳动合同变更条件:(1)处在劳动合同期内;(2)仅个别或少数事项和内容需要变更;(3)就变更事项和内容双方协商达成一致。2、劳动合同变更形式:(1)书面形式;(2)变更协议双方各执一份。3、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无需变更)的情况:(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用工单位继续履行);(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继承单位继续履行)。七、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四十五条、五十条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第五十条)。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应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第五十条)。4、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至少保存2年备查(第五十条)。(一)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1、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4、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严重影响完成本身工作任务,或单位提出拒不改;5、以欺诈、胁迫手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2~6项有造成单位经济损失情形的,并可依法追究劳动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2、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变更协议;▪此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第1项原因解除的,还需按国家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处理程序(第四十三条规定):(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2)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3)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三)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非劳动者同意,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1、职业危害工种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拟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说明:不得解除是不得依据下二种情况而解除劳动合同:1、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的“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而解除;2、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列的“经济裁员”情况而解除。(四)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随时无须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提前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种情况(第三十七条):1、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2、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经济补偿支付:前二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五)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开始依法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4、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5、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1、4、5、项终止劳动合同,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六条)。▪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1、除个人严重过失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外,单位工会主席和委员在任期内;2、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3、在疑拟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内,以及未对职业危害工种离职前没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第四十五条)(六)经济裁员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听取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报劳动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