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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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湘潭市2009年修改版)湖南省建设厅监制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筑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不做选择,以示删除。5、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3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HX——)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湘潭居佳新农村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湘潭县石潭镇南区大道168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30321000010820企业资质证书号:湘建房(潭)第244号法定代表人:刘新亮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0731-5784122257341222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号通讯地址:共有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湘潭县石潭镇枫树村南区大道编号潭国用(2010)第A06002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面积为16101.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住,土地使用4年限2010年9月30日至2060年9月30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湘潭县石潭大道1、2、3#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430321201000694、430321201000695、430321201000696号,施工许可证号430321201011080101。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湘潭县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预许字(2010)第36号。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合同附件二,房号以附件二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单元】【层】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属框架结构,层高为一层5.2米、二层4米,建筑层数地上6F+1层,地下0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一)。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元)。2、其它方式无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5方式进行处理:1、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结算房款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单价多退少补。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在房屋预售时,因房屋未竣工,分摊部分不确定或设计变更等因素产生的面积计算与实测量差面积计算部门不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签订本合同当日,买受人一次性支付购房总款(含定金)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元)。2、其他方式签订本合同当日,买受人支付首期房款(含定金)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余款人民币拾万仟元整(¥元),由买受人于2011年月日6前向【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支付。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15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15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第九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将1、2、3号楼在2011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无。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7(2)买受人未能按时付款或因买受人原因未按时办理入伙手续的;(3)买受人同意非因出卖人原因的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因政府或其他职能部门原因的。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60日内,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无。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3)/;(4)/;(5)/。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8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无。第十二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交接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买受人不出示购房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自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商品房损毁、灭失的风险等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第十三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四条关于产权登记约定1、双方约定由________为主负责向房产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按规定应向国家交纳的有关税费,由出卖方、买受方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2、双方约定由出卖人为主申请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的,出卖方代收办证费用的时间应在商品房初始登记之后、转移登记之前。需办理预告登记的除外。3、出卖人应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之日起九十日内、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相关资料。4、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9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2、3下列方式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30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1%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0.5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权属登记无法按时办理,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买受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前来申报办理产权证和未及时缴纳办理产权证相关税费的,由其自行办理相关产权手续。第十五条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权益(房屋期权),乙方可以申请有关的预告登记。乙方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应予以协助。双方约定自本合同房产登记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生效之日起15日内,由甲方协助乙方向房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第十六条保修责任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本幢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2、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3、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卖双方对交付商品房的质量有争议时,买受人可向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鉴定。第十七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标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10第十八条前期物业服务1、出卖人依法招标的物业管理企业为资质证为:。2、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年】【半年】【季】收取。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3、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4、物业服务的内容和《业主临时规约》见附件三。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三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业主临时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遵守业主临时规约。第十九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2007年12月1日起,物业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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