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人事代理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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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事代理合同书合同号:甲方:惠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乙方:甲乙双方本着以自愿为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并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的义务及权利(一)、接受代理乙方代管人员的人事关系。(二)、办理代理人员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手续。(三)、按规定调整代理人员的档案工资。(四)、申报代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评)定。(五)、办理代理人员出境政审和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六)、协助办理接收安置应届国家计划内高校毕业生手续,以及相关的入户、转正定级等。(七)、及时向乙方通报有关人事管理的新政策和新规定,接受乙方的人事政策咨询。(八)、除党政机关工作需要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外泄露代理人员的有关情况。(九)、因政策变化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甲方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甲方不承担本协议的责任。(十)、因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按本协议进行人事代理业务的,甲方有权自行提前中止本协议,不退还乙方已交纳的管理费。二、乙方的义务及权利(一)、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申请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公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填写代理人员每人的简历一份,上述资料须真实无误。(二)、乙方如变更名称、法人、办公场所等,须在变更后15天内持营业执照或变更批复原件到人才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备1份复印件甲方留存);如属撤销的,须在撤销前将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理顺,并将撤销批复报甲方留存。(三)、乙方辞退代理人员或批准代理人员辞职,应提前10天函告甲方;如属代理人员不辞而别,乙方应在其离开单位15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四)、甲方因工作需要须了解乙方单位及代理人员的有关情况,乙方应积极协助,如实反映。(五)、乙方及代理人员有权获得本协议确定甲方须提供的服务。乙方有责任对本单位的人事代理人员做好人事政策宣传和政治教育。三、其他有关事宜(一)、乙方拟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名单,须经甲方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才列为本协议代理人员,按本协议进行管理。(二)、根据粤价[2004]194号文收费标准,乙方应每月按实有代理人数向甲方缴交人事代理服务费(也可以半年缴交一次)。(三)、乙方如逾期不交费用超过壹年,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四)、本协议有效期间,乙方按规定新增加的代理人员,享有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五)、在协议有效期内,一方需提前中止协议,须提前30天函告对方协商确定。未经协商确定,一方自行中止协议视为违约方,负全部违约责任。(六)、本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七)、本协议在执行中出现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互谅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市人事局反映情况,请求仲裁。(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九)、本协议有效期为年,即从二OO年月日起至二OO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可续签合同;若未续签合同,应妥善解决好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惠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乙方:(盖章)(盖章)代表:代表:电话:2240872电话(手机):E-mail:hzrsdl@126.comE-mail:地址:市紫西岭二巷26号八达楼单位地址:200年月日2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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