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权、调剂与调配权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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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权、调剂与调配权审批制度1、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经注册后并在我院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师方可取得药品处方资格。2、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本院从事临床工作人员,经过医务科业务培训(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并考核合格,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填写《执业医师处方权授予审批表》,医务科审核、院长审批后,方可授予处方权(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抗菌药物使用处方权)。3、按照医务科授予医师处方权通知名单,药剂科负责建立处方权医师签名或医师处方专用章留样登记,并转相关科室(包括医务科、临床科室、药品调剂室)留存。处方权医师的签字留样,必须正规书写,能正常辨认。4、凡因工作调动,退休、调离、辞职等各种原因离院,办理离院手续时,药剂科均应注销其处方权,并通知相关科室。5、进修医师、实习医师、试用人员、执业助理医师不享有处方权,须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经执业医师审查并签字后方为有效。6、未授予中药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中药处方(中成药除外)。7、未授予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麻醉处方。急救时,值班医师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事后及时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补签处方。8、在本院工作获得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人员即可取得药品调配权,经医务科组织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业知识业务培训合格的,经院长批准,由医务科通知药剂科建立药师签名或加盖药师专用章留样备案,有药剂科监督执行。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和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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