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代理和出口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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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理和出口支付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内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卖方和买方的义务•违约及违约救济•合同的消灭和解除•国际贸易中的销售代理一、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合同法•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合同法的两个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合同法以成文法形式出现;均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日本等•英美法系: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不成文法(虽然英美等国也制定了一些有关某种具体合同的成文法);有关合同的法律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我国的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总则、分则、附则共400多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终止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15种具体合同•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从制订某种特定合同的统一法入手,如1980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部统一的国际商事合同法•1980-1989年,罗马同意国际私法研究所就《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提出了两个修改文本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1964年由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货物买卖(或销售)合同公约》,自1988年1月1日起,该公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成员国生效国际惯例•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有确定内容的一些规则。应具备以下条件:•某一规则在国际上被反复使用过,具有普遍知道的性质;•该规则应具有确定的内容,可用以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具有行为规则的性质对国际惯例的理解•国际惯例不是法律,没有强制性•双方当事人可以采用它,也可以不予采用•如果采用,则该惯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成立应满足的条件•定义•特征•当事人•合同订立的程序或步骤•合同的条款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大陆法系)。合同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1、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2、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合同订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必须阶段,最后双方签字使合同成立•3、合同内容合法•4、具备法定形式•大多数国家采取“不要式原则”,即规定合同无需按特定形式和手续订立;即使有书面形式要求,也是以书面作为合同存在的证据,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形式主要有三种: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如行为方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定义和特征•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特征:(1)具有国际性;(2)客体是跨越国境流通的货物;(3)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风险大;(4)适用法律多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包括:•1、个人•2、法人•3、国际组织•4、国家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要约offer•又称发盘,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无保留;•(3)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撤销:要约在生效后的收回•一项尚未生效的要约,即使注明是不可撤销的,均可撤回,其方法是将撤回的通知先于原要约或至少与原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合同公约规定,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载明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其信赖行事要约的撤销的不同规定•大陆法:已生效的要约,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或变更其内容•英美普通法: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可撤销或改变其内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合同公约规定,承诺前可以撤销,但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载明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其信赖行事案例•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6月3日以电传的形式请德国某钢材供应商发盘。我方在电传中声明:(1)我方将根据发盘内容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2)我方必须于6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6月31日。德商于6月5日用电传向我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6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6月20日德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其6月5日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直到6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德商我方接受其6月5日的发盘。但德商坚持该发盘已于6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试问,如果你是仲裁员,将如何裁决?说明理由。答案•裁决如下:合同成立。•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项要约,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的要约是不能撤销的。•我方事先已告知德商我方询盘意图,之后德商发盘,所以我方有理由相信德商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该发盘没有规定有效期,我方中标后立即通知(合理时间)德商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成立。要约的生效与失效•生效:要约在被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失效的情况:•(1)过期(超过有效期)•(2)被撤回或撤销•(3)被拒绝•(4)还盘(要约人提出反要约)案例•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询购某商品,不久外商发盘,有效期至9月22日。我方于9月20日复电:“价格若能降低至30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未反应。9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同意对方的发盘。由于接受未超过发盘所规定的有效期,此项交易已经达成。答案•此项交易没有达成。因为我方9月20日复电要求降低价格,属于还盘的性质。原发盘失效,对发盘人不再具有约束力。•承诺acceptance•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由受要约人作出•(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3)在有效的时间内作出•(4)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案例•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A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合同未成立。•因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是一方发出实盘(要约),另一方作出有效的承诺。在本案例中,A发出实盘,但B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B对原发盘作出了实质性的修改,按照公约第19条规定:“表示接受的发盘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发盘,并构成还盘”,所以,合同不成立。如何对待逾期的承诺•逾期作出承诺原则上无效•以下两种情况的逾期承诺仍有效:•(1)正常邮递可在期限内送达,由于投递延误等原因造成逾期,只要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2)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发出接受通知案例•中方某公司向美商发盘限6日复到有效。美商于4日发电表示接受。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接受电报于7日上午送达中方公司。此时,中方考虑到出厂价上升,当即回电拒绝。但美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生效,而中方则认为合同不成立。试问:按《公约》规定,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合同不成立。•因为中美均为《公约》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由于传递的延误所造成的逾期接受,经发盘人立即拒绝,合同不成立。承诺的生效•大陆法国家采用“到达生效主义”•英美法国家采用“投邮生效主义”•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以通知的方式表示承诺,从该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但应在要约有效期限内或一段合理时间内将通知送达;以行为的方式表示承诺,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对于口头要约,除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受要约人应立即承诺。”承诺的撤回•按英美法,承诺的通知在其发出时起即生效,因而不涉及撤回问题•按大陆法和公约的规定,承诺通知在岂送达要约人之前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应在承诺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公约》,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商品的品名品质•商品的数量•商品的包装•商品的价格•此外,还有一些重要的条款,如运输、保险和贸易结算条款,以及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三、合同中卖方与买方的义务•卖方义务•1、交货2、交单3、品质担保4、权利担保•买方义务•1、支付货款2、收取货物品质担保•品质担保: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品质规定、数量和包装相符•即使风险转移后,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不符合同情形,卖方也要负责权利担保•权利担保: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权利体现在:•(1)所有权(非偷窃、抢劫货物);•(2)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留置权);•(3)没有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是根据以下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提出:•(1)买主营业地所在国法律•(2)如果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用途,则根据该国法律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不适用于•(1)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2)此项权利或要求,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如我国“三来”业务案例•1990年,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商人又将该批机床转售给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国公司索赔。问:我国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答案•我国公司如果仅以此货物卖到法国,而且双方未预期转售,则不承担责任;倘若知道,则要承担责任。•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此项权利或要求,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则不承担责任。案例•1990年12月,厦门公司与香港公司签订一份鱼粉合同,分两批交付,凭L/C支付。厦门公司按时开出第一份L/C,收到货物后商检合格。之后发现生虫,于是厦门公司不开第二份L/C,问:厦门公司是否违约?四、合同的消灭dischargeofcontract•合同的消灭(终止)是指合同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复存在。•合同的消灭是英美法的概念,至于大陆法各国则把合同的消灭包括在债的消灭的范畴内,作为债的消灭原因的内容之一。英美法认为合同的消灭有以下几种方式或原因:•(1)因双方当时人的协议而消灭•(2)因履行而消灭•(3)因违约而消灭•(4)因不能履行而消灭•(5)依法律而消灭大陆法认为债(合同)的消灭原因主要有•清偿:即合同履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之后,基于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情形。包括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抵消:两个以上的合同中,不同的合同债务相互相抵互消。•提存:合同义务人(债务人)因合同权利人(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采取一定方法将标的物交存保管,以消灭合同的情形。•免除:合同权利人单方面放弃债权,以免去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负担而终止合同的情形。•混同:合同当事人中的权利人、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混合为同一个人,从而引起他们之间已存在的合同归于终止的情形。五、违约及违约救济•违约的种类:•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违约的表现:•1、卖方违约和买方违约•2、预期违约•4、分批交货时的违约违约救济方法•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参见P110案例•1、要求履行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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