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0820082008解讀新舊勞動合同法的差異與分析解讀新舊勞動合同法的差異與分析解讀新舊勞動合同法的差異與分析解讀新舊勞動合同法的差異與分析《《《《勞動法勞動法勞動法勞動法》》》》與與與與《《《《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對比表對比表對比表對比表規規規規定定定定勞動勞動勞動勞動法法法法勞動勞動勞動勞動合同法合同法合同法合同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適適適適用用用用範範範範圍圍圍圍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基本原基本原基本原基本原則則則則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第四條第三款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規企業規企業規企業規章制度章制度章制度章制度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規規規規定定定定勞動勞動勞動勞動法法法法勞動勞動勞動勞動合同法合同法合同法合同法第八條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第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第三十三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第三款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工會工會工會工會在在在在勞動勞動勞動勞動者者者者合同合同合同合同簽簽簽簽訂訂訂訂、、、、履履履履行行行行、、、、解解解解除除除除、、、、終終終終止止止止過過過過程中程中程中程中的的的的職職職職能能能能第五十一條第二款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規規規規定定定定勞動勞動勞動勞動法法法法勞動勞動勞動勞動合同法合同法合同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關勞動關勞動關勞動關係開係開係開係開始始始始時間時間時間時間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訂訂訂訂立立立立勞勞勞勞動動動動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前企前企前企前企業業業業的的的的義務義務義務義務無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可否要可否要可否要可否要求提供求提供求提供求提供擔擔擔擔保保保保無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一)勞動合同期限;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工作內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企業企業企業企業用用用用工工工工時間時間時間時間與與與與合同合同合同合同訂訂訂訂立立立立時時時時間間間間不一不一不一不一致的致的致的致的處處處處理理理理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事實勞事實勞事實勞事實勞動關係動關係動關係動關係下下下下勞動勞動勞動勞動待遇如待遇如待遇如待遇如何何何何確確確確定定定定無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勞動勞動勞動合合合合同期限同期限同期限同期限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規規規定定定定勞動勞動勞動勞動法法法法勞動勞動勞動勞動合同法合同法合同法合同法(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工作內容;(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勞動報酬;(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勞動紀律;(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六)勞動報酬;(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勞動勞動勞動勞動合合合合同同同同內內內內容容容容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第二項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規規規規定定定定勞動勞動勞動勞動法法法法勞動勞動勞動勞動合同法合同法合同法合同法勞動報勞動報勞動報勞動報酬酬酬酬約約約約定定定定不明不明不明不明確確確確時時時時的的的的補補補補救救救救第三十五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