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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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务代理合同•3.1合同概述•3.2委托合同•3.3行纪合同•3.4居间合同•习题与思考题3商务代理合同•教学目标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合同的基本知识以及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中各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实际操作技巧和能力3.1合同概述3.1.1合同的订立•《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3.1.1.1要约(1)要约的概念及成立条件•要约——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确定的建议和要求。•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1合同概述(2)要约的生效•对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依要约的送达方式不同而不同。•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发出要约的,记载要约的文件交给受要约人时即为到达;•采用普通邮寄送达要约的,以受要约人收到要约文件或者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信箱的时间为到达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要约的,电文进入收件人的指定系统的时间,或在未指定接收信息的系统情况下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作为要约的到达时间。(3)要约的撤销•《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下列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3.1合同概述3.1.1.2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受要约人完全同意了要约人的建议和要求,即“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要件•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以下要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③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④承诺一般以一定的方式作出。3.1合同概述•(3)承诺期限的计算•《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生效”。•承诺也是可以撤回的。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者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3.1合同概述3.1.2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具有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而合同具有怎样的效力取决于法律作出怎样的评价。•合同成立之后,既可能因符合法律规定而生效,也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意思表示不完全而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3.1合同概述3.1.2.1合同的生效•(1)一般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生效后就意味着:•①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②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③合同生效后的法律效果还表现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合同生效应具备以下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生效的时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三种情况:•①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3.1合同概述•(2)特殊合同的生效•①超越能力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方可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合同,法定代理人应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3.1合同概述•②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例如,甲与乙约定,如果甲购买到房屋,就由乙装修,甲乙之间的装修合同的效力就取决于甲是否能够买到房屋。•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失效。例如,甲与乙约定,如甲将来从单位分得住房,就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条件的合同。其中,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3.1合同概述3.1.2.2合同的无效和撤销•(1)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欠缺有效要件而被确认无效。•合同无效并不一定是全部无效,有的只是部分无效。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导致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②恶意患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③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⑤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3.1合同概述•(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导致合同可能变更或撤销的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具备上述条件的合同最终是否被撤销取决于享有撤销权的人以及撤销权人在撤销期限内(有效期1年)是否行使撤销权。3.1合同概述3.1.2.3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欠缺有效条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追认,合同归于无效。•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1合同概述•(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法定代理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3.1合同概述•3.1.3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3.1.3.1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在合同成立以后至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对合同内容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合同的变更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内容的变更内容:合同标的变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的变更,合同履行期的提前或延期、违约责任的重新约定、当事人给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调整、合同担保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式的变化,等等。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形式。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须遵守该要求。3.1合同概述•3.1.3.2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合同的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合同的内容并不发生变化。•按照转让的内容和原因的不同,合同的转让可划分为三种类型:•(1)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3.1合同概述•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下列三种情况除外:•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3.1合同概述•(2)合同义务的转移•合同义务的转移——合同中的债务人将自己应履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债务人可以将合同义务全部转移,也可以将合同义务部分转移。•债务人转移义务的主效条件: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3.1合同概述•(3)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同意,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出让给合同外第三人的情形。•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包括两种情形:•①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即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的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这是法律对权利义务全部转让所作的强制性规定。3.1合同概述•3.1.3.3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终止的后果是消灭了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终止有七种法定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为达到其利益要求而达成的协议,合同目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履行。债务按照约定履行,一方面可以使合同债权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产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3.1合同概述•(2)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合同解除限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合同解除还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有两种类型:•①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关系。•②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终止合同。3.1合同概述•《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五种法定解除的条件:•(a)因不可以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什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d)当事人一方迟筵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合同法》第268条规定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第410条规定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等。3.1合同概述•(3)债务相互抵销•债务相互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抵销有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两种。•法定抵销——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并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作出相当数额的债务同归消灭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并且抵销不得附加条件或者期限。•协议抵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而发生的抵销。它只是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而不论债务是否到期,也不论标的物种类、品质是否相同。3.1合同概述•(4)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对方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存的原因有四种:•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存的效力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发生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发生提存后,债权人对提存物有领取权,即“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必须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行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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