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本公司——有限公司系贵局管辖范围内的公司。本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召开创立大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整体变更过程中,本公司注册资本由2300万元增加至2800万元,增加的500万元由(其中资本公积4267959.5元,盈余公积165796.74元、未分配利润566243.76元)转来,因自然人股东在本次增资过程中未获得任何现金收益,因此申请缓交本次增资中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恳请协助为盼!此致敬礼!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0日证明有限公司:关于你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次变更及增资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未实现现金收益,因此在上述增资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正在清算。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