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创]企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张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年来,我们力求通过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进行培训,以期帮助企业规避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通过我们的努力,取得了满意的效果,不少人力资源管理者正在逐步改变观念,不再是一味盲目追求效率了,大家已经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合法性开始重视了。事实上,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依法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使企业尽可能的避免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下面,我们谈谈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问题,供大家参考。关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其实早已有知,但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方面的意识十分淡薄,根本不重视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的问题,有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纯粹的基于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而有的用人单位则不然,他们知道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只是担心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失去了用人自主权,权利受到了限制,会把用人单位套牢。他们大多数人认为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就可以规避劳2动法自由录用和辞退职工。然而,事实上劳动法上所说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雇佣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动合同只是这种关系的书面约定,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是就意味着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也不意味着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就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已建立。根据司法实践和法律法规,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同样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即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只要凭工资单等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等就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以前企业的很多错误的观点和认识亟需转变,否则将给企业带来潜在风险。不但如此,很多企业认为临时工不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不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都是错误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迟延或未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有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因为,在劳动法背景下,企业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1个月内法律予以宽容,但超过一个月仍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2个月开始就应当承担向员工按月支付双倍工资的罚则。这就是我们平时说的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笔者以前有一家顾问单位,老总法律观念十分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总认为劳动者不外乎是靠卖劳力吃饭,没有多大回事,出了问题找找关系,花点小钱打点一下就会过去。为3此,我多次提醒这个老总,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会存在支付双倍工资风险的,千万不可轻视。但是,这位老总就是不相信。在2010年6月,他厂里的10余名工人突然提出不干了,理由就是该单位没有依法与他们签订书名劳动合同,他们不但要求不干了而且要这位老总支付每人11个月的双倍工资。这个厂是一个铸造企业,每人工资都在4000元/月左右,一人要求补发44000元,十余名工人仅仅是双倍工资一项差不多就近70万元,这位老总吓得四处求人,想办法摆平,结果无济于事,这么多工人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哪个敢怎么样?没办法的情况下,这位老总找到我,在我的调解下才幸免数十万的双倍工资补偿。除了双倍工资风险,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还有没其他的风险或弊端呢?这是肯定有的。一般情况,我们往往只是注重了双倍工资的风险,而忽略了其他的风险。因为,从企业或者说用人单位角度来看,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是利大于弊的,企业或者说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了要承担双倍工资责任外,在预防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有效控制用工成本上同样陷于被动。比如说,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没有任何办法的。不但会造成人才流失,而且会导致劳动力缺失造成其他更大的经济损失,但是,一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4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30天内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寻找、物色人才,调整工作岗位或生产经营计划等,完全有时间、有机会防控员工突然辞职的损失。不但如此,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无论是什么原因,也无论是哪方面提出终止,均需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如果员工主动不续签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则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