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驾驶员安全教育学习内容交通事故《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酒后驾车的危害性4321车祸车祸死于车祸的名人死于车祸的名人雷锋:1962年8月15日上午八点左右,由于汽车侧滑,撞倒晾衣杆碰伤脑部。导致颅骨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医院全力抢救却再也没能醒来,年仅22岁公安消防部队车辆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吉林总队发生一起违反“五条禁令”车辆亡人事故2010年10月31日14时10分左右,吉林总队警勤中队驾驶员郭斌酒后驾WJ06X0015号行政车外出,当行至长春市惠工立交桥中峰小区附近时,因避让前车驶入道路左侧,将相对方向骑车的蔡玉兰撞倒并逃逸。蔡玉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道区大队认定,郭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江苏常州支队发生一起车辆交通事故2010年1月11日6时38分,江苏常州支队政委黄绪平乘坐支队车辆回镇江处理父亲丧事途中,与一辆横过机动车道的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主王月华(女,69岁)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江苏常州支队再次发生车辆亡人事故2010年1月29日17时28分,江苏常州支队钟楼区大队外环路中队组织打扫车库卫生,驾驶员孙旗(上等兵)驾驶东风水罐泡沫消防车(WJ09X6444)倒车入库,一班副班长向卫平(下士)站在车辆右后侧指挥倒车,孙旗操作失误,将向卫平挤在车库的右墙柱上,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西藏阿里消防支队发生一起车辆交通事故4月26日,西藏阿里消防支队政委钱华烽一行4人,参加完总队在日喀则召开的现场会后连夜返回阿里。凌晨4时20分许,驾驶员叶飞滟驾驶丰田越野车行至日喀则昂仁县卡嘎镇布玛村时,将在公路右侧检查车辆的货车司机阿旺桑格刮倒,造成其左后侧脑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当事人叶飞滟驾驶机动车辆夜间行驶时未能降低行车速度,遇有前方停车排队等候行驶时占用对面车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阿旺格桑在此次事故中无任何过错行为,不负任何责任。山东泰安消防支队发生一起车辆交通事故2010年6月26日凌晨0时许,山东泰安消防支队东平县中队士官张鲁外出期间,与在泰安市区出公差的本中队士官安刚及同学李浩共同就餐后,由安刚驾驶车辆送李浩回家。0时58分,当行至山东农业大学南门东约100米拐弯处时,因躲避对面行驶车辆,撞至路右侧大树上,造成张鲁重伤,安刚和李浩轻伤,张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安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山西总队晋城支队发生一起车辆交通事故2010年10月11日9时左右,山西总队晋城支队陵川县消防中队驾驶员安圣在陵川县汽运公司修理厂维修车辆之后返回时,由于对四周情况观察不细,车辆起步时将行人庞桂林撞倒并致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陵川县消防大队干部心存侥幸,未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和妥善处理问题,导致群众信访和网络媒体大肆宣传,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西藏昌都消防支队发生一起车辆交通事故2010年9月29日10时30分许,西藏昌都地区消防支队驾驶员周伟(男,汉族,云南昭通人,2008年12月入伍,上等兵警衔)在参加支队组织的“昌都解放60周年大庆消防安全保卫六熟悉及演练”活动时,驾驶水罐消防车前往昌都商场集结途中,与公路前方右侧一小道上突然驶出的一辆摩托车擦挂,摩托车上2名人员摔入消防车下。周伟下车查看时,因过于紧张忘记拉上手刹,导致消防车顺坡后滑,压过倒在车下的2名人员,致2名人员当场死亡(伍世学,男,39岁;伍圆苑,女,2岁半,均为四川省乐至县人)。贵州总队发生一起亡人车辆事故2010年10月9日,贵州总队一辆斯太尔王水罐车(WJ22X6538),前往重庆市为参加西南片区打造公安消防铁军大比武人员运输器材。当车辆行驶至崇遵高速公路距遵义北收费站1000米处下坡转弯时,因雨天路滑雾大、车速较快,车辆撞出防护栏,翻入10米深的斜坡下,导致带车干部徐万强(教导大队副团职教员,中校警衔)重伤,经抢救无效身亡。其他3名同车人员受轻伤。第三十二条驾驶员必须认真履行下列职责: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技术,熟悉所驾车辆的构造和技术性能,掌握各种条件下的驾驶操作要领和排除常见故障的技能,认填准确填写“车辆技术卡片”。二、爱护车辆装备,按时完成规定的保养作业,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工具附件无损坏丢失。三、熟悉条令、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纠正,接受武警车辆检查站的检查。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四、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正确地起动和预热发动机。出车时应遵守驾驶操作规程,低档起步,平稳加速,逐渐增加发动机负荷。行驶中注意各种仪表和报警装置的指示情况,随时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要根据气候、道路和交通流量谨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长途行车坚持途中勤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带故障行车。五、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精神集中,谨慎驾驶保持安全车距,不盲目开快车。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第三条各级应当重视车辆交通事故防范。消防部队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部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防止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过失或者意外造成车辆交通事故。第四条消防部队人员驾驶部队车辆的,应当经过正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消防部队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经批准需要驾驶部队车辆的,应当经过部队组织的专门复训,时间不少于42个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出车前和行驶中及时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回场后及时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六条各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驾驶员应集中居住、统一编班,并指定专人归口管理。要统一保管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出车时领取,归队时立即交回。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第二章车辆交通事故防范)第三条各级应当重视车辆交通事故防范。消防部队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部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防止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过失或者意外造成车辆交通事故。第四条消防部队人员驾驶部队车辆的,应当经过正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消防部队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经批准需要驾驶部队车辆的,应当经过部队组织的专门复训,时间不少于42个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出车前和行驶中及时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回场后及时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六条各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驾驶员应集中居住、统一编班,并指定专人归口管理。要统一保管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出车时领取,归队时立即交回。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第二章车辆交通事故防范)第七条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守则:(一)严禁无证驾驶;(二)严禁酒后驾驶;(三)严禁疲劳驾驶;(四)严禁超速行驶;(五)严禁私自出车;(六)严禁强行超车;(七)严禁带故障行车。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第二章车辆交通事故防范)第八条车辆动用,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严格派遣手续,由业务主管部门开具派车命令,经值班领导或者主管领导批准,营门卫兵查验后方可动用车辆;(二)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严格控制车辆动用;(三)严格控制长途用车,驶离驻地地级行政区域的,必须经总队级单位值班首长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各地进京车辆,必须经总队级单位军政主官批准,重大节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应报部局警务部门备案;(四)严禁擅自派遣部队车辆用于探亲、休假、旅游;(五)严禁擅自将特种车辆作为乘坐车使用;(六)严禁出租出借部队车辆和号牌。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第二章车辆交通事故防范)第九条车辆乘载,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人员额;(二)不得违反车辆载重规定超载行驶;(三)不得使用罐车、挂车、平板车等非载人车辆乘载人员;(四)不得在车辆车厢外部乘载人员;(五)人员集体乘车时必须严格挑选驾驶员和带车干部,指定车长和安全员;(六)装载货物不得超宽、超长、超高;(七)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第二章车辆交通事故防范)第十条驾驶员、带车干部和乘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选择快捷安全的行驶路线;(二)驾驶员和乘坐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三)驾驶员驾车时严禁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不得吸烟、吃东西或者聊天;(四)带车干部必须全程监督行车安全,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严禁怂恿驾驶员违章驾驶;(五)长途连续行车超过2小时应当休息1次,时间不少于15分钟;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第二章车辆交通事故防范)(六)进入危险路段前,必须停车检查车辆、勘察路况,必要时组织乘车人员下车徒步通过;(七)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或者山路、坡道行车时,必须降低车速、低档行驶、加强观察、正确使用刹车制动,防止操纵失误;(八)必须正确选择超车的时机和路段,会车时主动让道,不得占道、抢道行驶和盲目蛮干;(九)车辆编队行驶时,应当严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十)当制动失效、车辆失控时,必须正确果断采取规避措施,就近寻找树木、石墩、门柱等坚固物体停靠,防止车辆冲撞人群,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第二章车辆交通事故防范)2011年酒驾处罚新规定2011年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的决定,对酒驾作出了更加严厉的处罚规定。5月1日起醉酒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将触犯刑法,可判处1-6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修正一:罚款提高扣证期限延长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和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修正二:醉酒驾驶吊销驾照5年为了与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增加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约束至酒醒,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修正三:将可能终身禁驾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将被终身禁驾。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章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北京“醉驾入刑”实施首日男子凌晨醉驾闯入东三环5月1日凌晨,25岁的内蒙古司机李某醉酒驾车,被北京公安交管局东城交通支队夜查小分队专职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159.6毫克,他成为“醉驾入刑”后北京因醉酒驾车被刑事处罚第一人。1日上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李某已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上海各区开展酒驾检查两名酒驾者被扣证半年5月1日凌晨2时许,上海交警在淮海路、嵩山路路口接连拦下了两辆小轿车,经测试,两人血液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