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读业从盛讲五个方面的问题一、关于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和延伸退休二、关于高级职称认定的相关政策三、关于工龄认定的政策四、关于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五、关于厂办大集关闭破产的有关政策一、关于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和延伸退休(一)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社厅函[2001]125号文件规定: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工勤)年满50周岁,女干部(技术管理)年满55周岁。(二)提前退休年龄。一是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二是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三是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提前退休;四是事业单位改制提前退休。(三)女职工退休年龄。女职工在生产工勤岗位连续满5年,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年满50周岁时,可办理退休。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在生产工勤岗位连续满5年,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原所在工作岗位从事过特殊工种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现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年满5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可办理提前退休。(四)原国有企业女职工从事过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或在2001年12月31日前依法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在生产工勤岗位上工作连续满5年且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满国家规定年限的,现从事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年满45周岁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相关手续。(五)原国有企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或在2001年12月31日前(以本人的原始档案为准)依法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在生产工勤岗位工作且连续满5年,现从事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人员,年满5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退休。(六)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退休年龄。按照劳社部发〔2001〕20号、劳社部函〔2002〕97号文件的规定,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人员和灵活就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退休。原所在国有企业工作从事过特殊工种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须年满5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可办理提前退休(七)延伸退休年龄。延伸退休年龄的人群分为两类:一是高级专家学者;另一类是州、市及其党政一把(正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1、高级专家学者。国发[1983]141号、国发[1983]142号、劳动人事部劳人科[1983]153号规定: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派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专家。因工作需要,本人同意,经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高级专家学者延伸退休年龄时,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一般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让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专业工作。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高级专家学者,不得再复职,如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同意,单位可临时聘请他们工作。延伸退休年龄审批,一般只延长1至3年,如需继续延长,可再次报批。延伸退休年龄报批的相关手续:(1)单位请示;(2)需附相关材料:上级机关批准延伸退休年龄的批文;国家认可的高级专家学者证书(复印件);免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文件;继续从事专项工作的聘书。2、州、市及其党政一把(正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中组部、人事部中组发[1988]9号规定:对州、市及其党政一把(正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的,或需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的人选,留任时间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按干管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延伸退休年龄报批的相关手续:(1)单位请示;(2)相关材料:上级机关批准延伸退休年龄的批文或人大政协任职通知;(3)上级机关免职的批文或人大政协免职通知二、关于高级职称认定的相关政策(一)省内高级职称认定。一是评审委员会认定。云职改字[1992]5号规定:高级评审委员会,须报经原人事厅职称改革委员会批准成立,才能评审本单位主系列的副高职称;二是高级职称资格证书认定。云人职发[1995]45号、云人职发[1996]4号规定:经州、市,省属行业或单位评审后,须统一由省人事厅发放证书,用人单位聘用;三是离退休后取得的高级职称,均不作为工资及其待遇变动的依据。(二)中央驻滇企业单位高级职称认定。一是1998年8月31日前评定的高级职称,经人事部批准成立的高评委,并进行备案登记,持有国家人事部印制、中央行业颁发的高级职称证书,并经单位聘用,均可认定为高级职称证书;二是1998年9月1日未下划的中央驻滇企业,养老保险在属地的,行业评定的高级职称,须出具原人事部批准成立的高评委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文件,持有国家人事部印制、中央行业颁发的高级职称证书,并经单位聘用,均可认定为高级职称证书。三是行业自己成立高评委评定的高级职称。国职办[1993]1号文件规定:企业行业自行成立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颁发的高级职称证书,只在行业企业内部有效,解释权由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四是退休人员退休前经国家或地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省委宣传部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职时必须由所在单位同意申报取得,并由所在单位聘用过,退休后方可享受国家对高级职称人员倾斜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待。五是受处理退休人员高级职称的认定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取得了高级职称,并被单位聘用过,后又受到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后,不能享受对高级职称人员倾斜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待遇。三、关于工龄计算和认定(一)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件规定:1986年9月30日前按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86年10月1日起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招收的合同制工人,按云政发[1986]130号的规定参加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二)原国有企业固定工连续工龄的计算按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原企业固定职工的(档案中的三工转正表),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固定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95年9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0月1日后的工作时间,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才能计算缴费年限。(三)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工龄的计算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或被辞退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转入企业后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企业职工认定连续工龄的办法确定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1995年9月30日前离职的,须按云政发〔2000〕212号)的规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四)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计算1、按照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2、除名人员工龄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规定:除名人员的连续工龄,应当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3、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计算根据原内务部工资局《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复函》([63]内人工字第13号)规定:工作人员曾经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重新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4、劳动教养人员的工龄计算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受劳动教养处分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81]劳险便字87号)规定:受劳动教养处分的人员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其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四、关于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一)国有企业。1986年9月30日以前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职工(含批准招收的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最后一次工作时间在同一单位转为正式职工或合同制职工的人员)。以批准招收的招工表或转正定级表、或工资表作为视同启始缴费年限。(二)集体企业。按照云政发[1990]69号文件的规定:1990年3月31日以前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职工(含经批准招收的计划内临时工最后一次工作时间在同一单位转为正式职工或合同制职工的人员),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缴费起始时间,从1990年4月1日起开始(以批准招收的招工表或转正定级表作为视同启始缴费年限)。集体企业参照国有企业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国务院[1978]104号第十三条规定。(三)补缴养老保险费1986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期间招收的合同制职工,只有实际缴费年限,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合同制职工必须从1986年10月1日起缴费养老保险费,才能作为缴费年限。(四)职工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相关政策按照云政发[2010]14号文件规定:职工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由原社保经办机构封存管理,在机关事业单位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凭参保缴费证明,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并入基金,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若职工再次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其个人账户由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之前的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启动,并为其办理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国家和省认可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劳社部发〔2001〕13号和云劳社〔2003〕3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参加接续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其中从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的,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五、关于厂办大集关闭破产的有关政策相关文件:国办发[2011]18号、云政办发[2012]12号、人社部人社厅发[2013]35号、人社部发[2010]107号、省人社厅人社厅发[2011]61号、云政办发[2004]100号、云劳社发[2006]11号、云政办发[2007]203号、云劳社发[2007]8号。贯彻国办发[2011]18号的具体规定是云政办发[2012]12号文件: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者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管理(技术)人员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女生产(工勤)人员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在岗工资70%的标准(如按照基本工资70%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具体操作按云办发[2004]28号规定执行:即内部退养职工需纳入社会化管理的,可由企业委托所在街道(乡镇)管理部门、社区或劳动保障事务所代理机构代理发放内部退养职工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2、达不到内部退养条件,但男满50周岁及其以上、女管理(技术)人员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女生产(工勤)人员年满40周岁及其以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本人申请,企业与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