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企业劳动关系的依法调整张恒顺中国劳动法学会理事国家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秘书长主要内容:1、我国《劳动合同法》起草的背景;2、《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解析;3、《劳动合同法》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律规范对照;4、企业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以及如何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调整的各项机制和制度。一、《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背景(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调查报告(2005年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何鲁丽副委员长做了“当前劳动关系现状及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现象普遍”的报告。(主要内容摘录)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从检查情况看,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全国城镇从业人员2.6亿,其中单位就业1.14亿人,灵活就业5000万人,个体工商户5515万人。在单位就业人员中,据2004年抽样调查统计,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与2002年相比降低了近十个百分点。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为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30%左右。)(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就不续用,以此盘剥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有些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甚至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据2005年4月的抽样调查显示,12.7%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些企业随意调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工人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定额任务,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个别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偏低,不能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有些地方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仍然严重。2004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占41%。另据检查组问卷调查,在近一年中,有7.8%的员工被拖欠过工资,工资平均被拖欠3.2个月,人均被拖欠金额2184元;问题严重的省有16.1%的职工被拖欠过工资。)3、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条件差(相当一部分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并且不付加班工资,特别是一些生产季节性强、突击任务多的企业,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有的企业将“四班三运转”改为“三班三运转”,劳动者很少有正常休息日。一些企业设备陈旧、作业环境差,劳动者直接受粉尘、噪音、高温甚至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工伤事故经常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一些企业不执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少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被企业解雇或者不发工资。)4、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目前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群主要是国有、集体单位职工,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没有参保,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也难以按现行制度参保。多数地方的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地市级甚至县级统筹,难以有效发挥互济功能,也造成目前养老保险关系难以异地转移,进城务工人员参保积极性不高。一些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采取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方式少缴社会保险费。)5、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力量不足,手段软弱,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许多地方仅能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没有建立有效地防范机制;对已经查处的案件惩处力度不够,达不到震慑违法用人单位的目的。各地普遍反映,目前实行的劳动争议“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如果走完全部程序的期限,需要一年以上。劳动争议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直接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6、劳动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劳动者生命健康权受到严重侵害仅就2005年国家统计,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691057起,死亡119827人。许多企业为了赚钱,不顾工人死活,不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特别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频发。资料来源:(何鲁丽2005年12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的报告。)附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劳动关系变化的特点A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制度的基本内容:劳动关系实现契约化;(核心)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基础条件)劳动保障的完全社会化;(基础条件)劳动管理行为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社会环境)B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后,我国的劳动关系呈现出以下特点:A劳动关系利益主体的显性化;B劳动关系建立中的多样化;C劳动关系调整中的复杂化;D劳动关系矛盾激化中的对抗化;信息1994年劳动法实施前,本市劳动争议数量为1043件,2004年已经达到15928件,是劳动法实施前的16倍。集体劳动争议有较大幅度的增多,2004年一年受理数就达到701件,涉及职工7899人。2004年全市劳动监察处理的案件达到16700多件。2006年北京市的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超过22400件。2006年全国劳动争议达到44、2万件。附2:劳动关系市场化以后出现的问题在劳动关系市场化建立过程中,首当其冲的是传统国有企业面临着体制的转轨问题,在十多年的实践中“三种行为交叉存在”所带来的问题至今仍未能消除。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国家行为-------在减员增效下岗分流中,通过“下岗分流”使在职职工进入再就业领域;企业行为-------在以上两种行为的“挤压下”,企业采取“在职职工内部退养、提前离岗”方式,裁剪在岗的职工。问题1:同一体制下的职工群体通过“三种行为”变成了“不同待遇、不同身份”的群体,他们的劳动权利没有了保障,经济收入与在岗职工出现了差距。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机制正在建设中,从建立到完善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期。2007年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有已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法》(已经进入一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8月份计划进入一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准备年末进入一审。)国家加快劳动立法充分说明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这几部法律的出台,我国劳动法制体系将更加完备,将对我国的劳动关系依法调整进一步发挥重要的作用。问题2: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社会保障面和保障水平与保障制度本身的客观要求相差很大。如:我国建立起比较早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实行了“个人帐户制度”,个人帐户里的钱是为了退休后养老用的。可现实是国家不得不用这些钱去支付已经退休下来的计划体制下没有“个人帐户”的老职工的退休费用。医疗保险建立后,经有关部门进行新旧体制职工享受医疗费用比例测算后得出结论:新制度建立后,职工享受医疗费用占工资总额比例远远低于旧制度中职工享受的医疗费用比例。(2)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稿)提出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内容(一)劳动法实施十年来的主要问题1、调整范围不能适应现实情况;(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民办事业单位大量出现,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就业等情况的出现)2、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短期化使劳动关系不稳定、用劳务关系取代劳动关系以规避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等问题;3、劳动法相关内容过少,使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不完善且操作性差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以上三条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送审稿说明的内容)(二)《劳动合同法》(草案)提出的立法思路及相关的主要内容(1)《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3)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4)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5)关于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制度及相关规范;以上五个方面所涉及的内容都体现了《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6)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7)关于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8)关于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9)关于竞业限制的规范;(10)关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合同;(11)关于经济补偿的规范。以上这六个方面的内容都是制定《劳动合同法》中必须要着重解决的具体规范。(以上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送审稿说明的内容。)(3)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中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特别是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动“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A国家劳动关系三方会议2006年做出“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规划,“规划”对各省、市、自治区提出了具体的指标要求。B北京市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根据国家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要求,制定了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规划”,并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北京市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还确定从2006年开始,在全市开展评选“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和工业园区”的活动。“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选的条件和标准:1、劳动管理制度健全;2、劳动合同签订率100%;3、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4、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工时制度;5、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6、是否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7、是否依法拨缴工会经费;8、是否建立了民主管理制度并有相应的形式;9、是否签订集体合同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10、三年内是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1、是否因违规而引发举报、投诉案件和败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8章98条2008年1月1日实施)对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在进一步规范的基础上,又确立了一些新的原则。特别是在“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减小劳动合同短期化行为,保持职工就业岗位的稳定,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补偿”等条款的制定上,增加了对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完善了“竞业限制、劳务派遣、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调整的规范。学习和掌握《劳动合同法》,不仅要了解和把握所有条款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对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有一个比较全面的熟知和掌握,在此基础上,将新的规范内容补充进来,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现行《劳动合同制度》涉及的具体法律规范1、劳动合同涉及的三个标准时间规范A、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B、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C、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这是三个最基础的法律规范,但也是最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订立的时间:“用人单位从用工行为发生之日起应当与劳动者通过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的三种表现形式:a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已经与企业产生了劳动行为;b双方签订了一份无效的劳动合同;c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双方没有续订新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企业工作。说明:当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已经成为劳动争议处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由于劳动关系有时与劳务关系交叉在一起时,还有职工的社会保障相关规定也与劳动关系有联系,就更加大了认定的难度。作为企业的劳动管理行为,应当通过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避免出现事实的劳动关系。生效的时间:(劳动合同生效有两种情形)A从约定原则:“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约定了生效时间的,以双方约定的时间为准”。(举例说明)B从签字原则:“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以双方签字的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两个签字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以最后一个签字时间为生效时间”。(举例说明)终止的时间:“劳动者最后一个工作日24小时终了”。(举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订立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