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法律风险与操作技巧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要点解析主讲:沈威律师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人力资源与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深圳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注于解决用人单位HR管理中的劳动关系问题。欢迎HR交流!手机:13828861706邮箱:shenw008@163.com本讲内容提要第一部分:最新《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要点解析第二部分:《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与操作技巧1、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在何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5、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6、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处理?7、临近年终,员工双薪如何发放?8、缺乏必要条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9、劳动合同中是否必须列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条款?10、劳动合同中的基本信息条款有何作用?应该如何设计?11、如何合理安排劳动合同的期限?12、如何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3、设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时要注意什么问题?14、如何设计劳动报酬条款?15、如何设计对用人单位有利的约定条款?主要的约定条款有哪些?16、实用《劳动合同》范本解析第一部分最新《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要点解析1、什么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23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修正)第4条2、“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作用?如何设计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用:统一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设计:协商3、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工资如何支付?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修正)第22条4、员工高温补贴应当如何发放?广东省最新规定:①室外和高温:必须发放;室内的:双方协商。②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特殊劳动保护费5、员工工资应当在什么时间发放为合法?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修正)第11条第二部分《劳动合同》签订法律风险与操作技巧1、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案例:香港某洋服公司劳动争议案(未签订劳动合同)法条:《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要点:补偿法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38条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38条9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最新消息:1、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2、《社会保险法》(草案三审)增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至15年,或者将其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94条3、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在何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第十八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最迟在何时续签《劳动合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8条4、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结合未签劳动合同)?案例比较:某管理咨询顾问公司劳动争议案(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某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7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两倍工资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一日时止。但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其自身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前款处理。8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须支付经济补偿余。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76、84条5、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案例:某高薪技术企业劳动争议案(劳动合同终止补偿)第十八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8条6、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处理?案例:某网络公司劳动争议案(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者同)一个月内不愿意签,一个月后仍不愿意签。解除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工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①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②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③不需支付经济补偿。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工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①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②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③支付经济补偿。7、临近年终,员工双薪如何发放?案例:意大利某著名服饰公司(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年终双薪发放)⑴性质:工资or绩效奖金?⑵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8、缺乏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案例:某高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合同解除)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8条9、劳动合同中是否必须列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条款?案例:某上市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合同解除)解除、终止法定10、劳动合同中的基本信息条款有何作用?应该如何设计?劳动者信息包括,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劳动者住址(户籍地、现住所)涉及法律文件的送达。明确——劳动者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告知用人单位,否则后果由劳动者承担。11、如何合理安排劳动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劳动合同合理配置: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最常用的劳动合同,但对于保密性强、技术复杂、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企业可以选择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适宜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选择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2、如何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案例:某电脑公司劳动争议案(调岗调薪)南山、宝安两家公司调岗调薪案比较工作内容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粗细适宜,有利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