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二章临沂大学法学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首先取决于他们之间在合同中的约定,在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时才需要适用公约或准据法予以确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卖方义务•时间•交货、交单•地点•卖方义务•货物相符•担保•权利担保卖方义务•1、交货义务•(1)交货地点《1980年公约》第三十一条•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b)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c)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交货地点顺序图•约定地点•涉及运输——第一承运人所在地•卖方义务是否涉及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货物•不涉及运输所在特定地点•无特定地点约定•——卖方营业地卖方义务•(2)交货时间《1980年公约》第33条•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c)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卖方义务•2、交单义务《1980年公约》第34条•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卖方义务•3、货物相符《1980年公约》第35条第1款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质量担保货物相符数量相符卖方义务•(1)质量担保:《1980公约》第35条第2款•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卖方义务第35条第3款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卖方义务(2)数量相符《1980年公约》第52条•(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2)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三层含义)卖方义务•4、权利担保•基本要求:《1980年公约》第41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三个含义)卖方义务•《1980年》公约第43条(平衡双方利益)•(1)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2)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就无权援引上一款的规定。卖方义务•知识产权担保的特殊规定•《1980年公约》第42条第(1)款•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卖方义务•第42条第(2)款•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买方义务•支付货款•买方义务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接收货物交货•检验货物——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扩大的损失)买方义务•1、支付货款•支付地点第57条•(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a)卖方的营业地;或者•(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2)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买方义务•支付时间第58条•(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时间内支付价款,他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卖方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支付价款后方可把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3)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买方义务•2、接收货物和检验货物接收货物第60条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接收货物。买方义务•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第52条•(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2)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买方义务•检验货物•第38条(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买方义务•第39条•(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方式••一般违约的救济方式•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救济方式分批交付的货物无效的处理•免责•保全货物一般违约的救济方式•1、买方违约时适用于买方•(1)要求实际履行第46条第1款•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第47条(合理的宽限期)•(1)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2)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2)交付替代物第46条第2款•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3)修理第46条第3款•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4)减价第50条•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三十七条或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5)宣告合同无效第49条•(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2)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a)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b)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一)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二)他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三)他在卖方按照第四十八条第(2)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宣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第八十一条•(1)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它规定。•(2)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照合同供应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如果双方都须归还,他们必须同时这样做。宣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第八十二条•(1)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2)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如果不可能归还货物或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并非由于•买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或者•(b)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的毁灭或变坏,是由于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检•验所致;或者•(c)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在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与合同不符以前,已为买•方在正常营业过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消费或改变。宣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第八十三条•买方虽然依第八十二条规定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但是根据合同和本公约规定,他仍保有采取一切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宣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第八十四条•(1)如果卖方有义务归还价款,他必须同时从支付价款之日起支付价款利息。•(2)在以下情况下,买方必须向卖方说明他从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得到的一切利•益:•(a)如果他必须归还货物或其中一部分;或者•(b)如果他不可能归还全部或一部分货物,或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全部或一部分货物,但他已宣告合同无效或已要求卖方支付替代货物。•(6)损害赔偿•74~77条:损害赔偿是可以和其他任何一种救济方式并用的违约救济方法•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原则:•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遭受的包括预期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75~76条•第七十五条•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第七十六条•(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