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讲座(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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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主讲人: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张群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立法背景二、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基本内容导言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例》于2008年9月18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具有重要意义。立法背景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我国劳动合同制度自1985年开始试行;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后,进一步适用于国有企业新招用的职工;20世纪90年代,才逐步推广到各种企业的全体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十几年的实践证明,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对于破除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立法背景但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上述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合理规范劳动关系,是迫切需要的。立法背景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立法背景《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社会有关方面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为了澄清这些问题,同时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有操作性,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条例。制定《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1、一致性原则。实施条例不突破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制度相一致。2、协调性原则。实施条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关系、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保护职工利益长远目标与现阶段目标的关系,准确体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3、可操作性原则。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社会上容易产生误解的条款,作出具体、细化的规定和必要的衔接,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主要内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一、总则一、总则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合同履行与变更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四、劳务派遣特别规定五、特别规定五、法律责任(一)集体合同六、附则(二)劳务派遣(三)非全日制用工六、监督检查七、法律责任八、附则一、总则1、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第1条)2、适用范围扩大(第2条、第96条)一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一、总则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一、总则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四是《条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一、总则3、订立劳动合同的五大基本原则(第3条)合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和形式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4、规章制度(第4条):(1)内容要合法;(2)制定程序要合法A、强调制定程序的民主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2/3以上人到场,1/2以上人表决同意);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谈判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一、总则B、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职工有权提出修改,企业方必须做出回应C、制度要公示,主要公示法:员工手册发放法;会议宣传法;劳动合同约定法;考试法;职工入职声明法;传阅法;意见征集法。不宜采用的方法: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实施认可法;公告栏、宣传栏公布D、重大事项也要民主决定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关系建立(第7条、第10条):A、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B、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C、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D、用工满一个月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E、用工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D、建立职工名册是法定义务。《条例》(第8条)规定了职工名册的内容。二、劳动合同的订立2、《条例》新规定:(1)分支机构如何订立劳动合同?①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订立劳动合同;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委托后可以订立劳动合同。(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①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终止,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②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支付2倍工资后,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终止,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③超过一年,除支付2倍工资,用人单位承担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二、劳动合同的订立(3)两倍工资如何计算?①时间:未满一年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订书面合同的前一日止;满一年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②金额:个人理解为工资总额剔除加班工资,不满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二、劳动合同的订立2、双方知情权(第8条)企业有告知义务劳动者有如实说明义务3、劳动合同期限(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3条):(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第15条):二、劳动合同的订立(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4条、第82条):A、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B、劳动者依照前述条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期限外的合同内容,应由双方按订立合同的原则协商确定(条例第11条);C、应签未签的法律后果;二、劳动合同的订立(4)工作年限如何计算?①《条例》(第9条)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自用工之日起计算。②《条例》(第10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从用人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重复计算,但工作年限前后连续计算。(5)《条例》(第12条)规定,困难就业人员安置在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的,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和经济补偿的规定。二、劳动合同的订立4、劳动合同文本(第16条、第81条)A、协商一致;B、双方签字盖章生效;C、双方各执一份;D、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二、劳动合同的订立5、劳动合同内容(第17、81条)(1)增加必备条款:增加当事人基本情况、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条款、职业危害防护;(2)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劳动纪律条款、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3)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4)缺少必备条款的法律责任。二、劳动合同的订立6、试用期规定(第19、20、21、83条):A、仍然以合同期为确定依据: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满3个月不满1年,1个月;满1年不满3年,2个月;3年以上,6个月;B、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只有试用协议,试用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C、工资不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约定工资的80%(条例第15条),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D、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E、试用期可以解除的情形:F、解除要说明理由;G、违法试用的要赔偿。二、劳动合同的订立8、服务期规定(第22条):(1)专项培训费用,提供专业技术培训;(2)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3)违约金要执行递减原则;(4)《条例》对服务期补充规定:二、劳动合同的订立①培训费用指有凭证的直接费用,包括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及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直接费用,不包括劳动者的工资;(条例第16条)②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的,合同期延续至服务期满,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条例第17条)③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不属违反服务期约定,劳动者不需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条例第26条)二、劳动合同的订立9、竞业限制(第23、24条):A、只适用三类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B、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C、违约金双方约定;D、范围、地域双方协商;E、期限2年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0、无效合同(第26、27、28条):A、三种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B、无效确认机构11、扣押证件、抵押或担保(第9条)三、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1、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第29条);(1)全面履行原则。(2)合法履行原则。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三是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2、拖欠或克扣工资的支付令(第30条);3、加班加点规定(第31条)计算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基数的确定原则(温劳社劳薪[2007]9号)(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项)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或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应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计发标准;(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上年度月工资(即实得工资总额扣除奖金、加班加点工资和物价补贴、伙食补贴、劳动保护补贴等各项福利性的补贴)确定。如应扣除的项目难以划分的,也可按实得工资总额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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